討論串[求助] 愛到媽寶男友卡慘死 怎解?
共 10 篇文章

推噓-11(1推 12噓 9→)留言2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s0007912 (生而在世我很抱歉)時間10年前 (2013/11/19 15: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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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段前言. 這篇文章,我一直都以為這位原po是女主角的女性友人,. 但經過小弟無聊估了一下發現,原po是男性友人之後,. 一切困惑就釐清了。. 前人有云:勸合不勸離。. 身為朋友這是最明哲保身的選擇,. 免得到最後手還沒分成,卻搞得自己裡外不是人。. 完全撇開"媽寶文"這件事來看~. 當身為男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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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28(846推 18噓 148→)留言10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sy4300145 (亞洲桶神)時間10年前 (2013/12/30 18:33),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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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 17:38 更新. 剛做完筆錄到家 被告好像一大串而且不只PTT. 回到家一開電腦又多一位苦主跟我聯繫.... 苦主六號現身表示:. 1.空手道事件 女方坦承有上床( 幹 我被騙了整整一年半). 2.2012/2月被女方以相同手法約至溫泉旅館 開房間洗溫泉純聊天. 此次回覆為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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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7(18推 1噓 28→)留言4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titi (愛太太)時間10年前 (2014/01/11 10: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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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看法 她應該告你「加重誹謗」才對. 因為加重誹謗比較嚴重 而且應該會成案.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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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8(19推 1噓 27→)留言4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coyo (ˋ(′_‵||)ˊ)時間10年前 (2014/01/11 12: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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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龍王是可以抗辯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就整個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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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2(32推 0噓 1→)留言3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sy4300145 (得罪統粉還想跑?)時間9年前 (2015/05/19 00: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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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整整兩年(2013-2015). 可以說是遲來的正義(?. http://imgur.com/EHfQGQE. http://imgur.com/OE833kS. 但好像有幾位鄉民一收到傳票就馬上掏錢和解了. 和解金似乎是個頗大的數字. 我真的感到很抱歉..... 這邊再次提醒大家 若是碰上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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