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對於結婚這件事
我的建議是...
如果你3x歲對男友提出的想法唯一能想到的就是
「我不懂」「需要嗎」「好奇怪喔」
那你就等兩年後結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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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你願意的話
例如:婚禮要80萬,明細攤開哪些能省哪些不能省的討論討論
甚至你們可以想出 婚禮請人贊助 (廠商、社團、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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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主要的問題我也看不太懂
「為什麼他的朋友可以幾年前就結婚?」
你上面的文章也敘述了阿QQ? 所以你不相信他的說法?
而且這個問題應該是理財版的業務?
你真正要問男女版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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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在某些事上的確需要預備基金,因為時限不等人
我也在存錢結婚
因為
\婚假/ (想去遠一點的地方玩
我國法律在結婚有些權利義務,但是有時限
例如婚嫁
「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所以沒辦法,只好先存錢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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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文章中有一種擔憂?
要不要參考看看 「婚約」 民法972條以下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類似 預定結婚
將來如果某一方悔婚,另一方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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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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