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對於結婚這件事

看板Boy-Girl作者 (boy)時間7年前 (2016/08/17 11:56),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23 (看更多)
我的建議是... 如果你3x歲對男友提出的想法唯一能想到的就是 「我不懂」「需要嗎」「好奇怪喔」 那你就等兩年後結婚吧- -' -- 當然如果你願意的話 例如:婚禮要80萬,明細攤開哪些能省哪些不能省的討論討論 甚至你們可以想出 婚禮請人贊助 (廠商、社團、基金會) -- 然後你主要的問題我也看不太懂 「為什麼他的朋友可以幾年前就結婚?」 你上面的文章也敘述了阿QQ? 所以你不相信他的說法? 而且這個問題應該是理財版的業務? 你真正要問男女版的問題是什麼? -- 結婚在某些事上的確需要預備基金,因為時限不等人 我也在存錢結婚 因為 \婚假/ (想去遠一點的地方玩 我國法律在結婚有些權利義務,但是有時限 例如婚嫁 「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所以沒辦法,只好先存錢Q Q -- 我覺得你的文章中有一種擔憂? 要不要參考看看 「婚約」 民法972條以下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類似 預定結婚 將來如果某一方悔婚,另一方可以得到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71406171.A.DE3.html

08/17 12:25, , 1F
你確定兩年後問的問題就不一樣了XDD?
08/17 12:25, 1F
文章代碼(AID): #1Ni-1RtZ (Boy-Gir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Ni-1RtZ (Boy-Gi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