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ubcs回應

看板BoardCourt作者 (覺★青年超冒險蓋)時間2月前 (2024/03/05 22:04),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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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有空還是回應一篇出來好了,原先因群組長未回信,也不太清楚實際怎樣想 但是看起來,實在是槽點眾多.....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一、申訴標的: : U申訴A板主,欲I組務予以警告,未得理想結果; : 於是不服I組務之裁判,並冀望國研院群組務能更正I組務原裁定, : 並希望達成判A板主警告之目的。 : 二、爭點: : 2.1 指控板主濫權之適用性、 : 2.2 指控組務置換概念之適用性、 : 2.3 指控群組務【未了解相關事由】之真實性、 : 2.4 指控群組務瀆職之適用性、 : 2.5 指控群組務【無視組務須指導財法小組檢舉板規修正之訴求】。 : 三、爭點回覆: : 3.1 板主認知落差跟板主濫權是兩個不同概念,經I組務闡明後,應有定調, :   至於是否為自始無效,應不是此案之討論重點; : 3.2 群組務並不認為這裡I組務特別用置換概念的方式來搓湯圓, :   應屬於爭議協調權之範疇;現實中的民事、家事案件亦多有調解與和解之情事, :   其成立後之效力亦等同於裁判結果,U當事人有不認同調解手續的自由與權利, :   但不代表I組務的執行流程叫做置換概念,這是兩碼子事; : 3.3 這涉及到內心真意,U申訴人僅以這些微弱的事證欲得出這種判斷, :   並且將此判斷用於申訴論述之前提,我是覺得有點乞題,待站長自行判斷。 :   乞題: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9%9E%E9%A1%8C : 3.4 大略同上,由上述之前提(未經證實),而衍生的判斷; : 3.5 在裁判文中(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08311564.A.F79.html ), : 已寫明 : [然若有適當之建議,能促進板規執行與涵攝過程更加清晰, : 尚請IanLi組務協助該板板主群積極採納。] : 尚請站長判斷這是否合於【無視】之指控? : 四、群組務裁判脈絡: :   通常這類案件我會請組務到aboutboards做出回應, :   不一定都會做出【受理】的舉措, : 此案群組務覺得I組務已經回應得相當清楚。 :   後來從信件中發現U當事人可能希望有正式的裁判回應, :   所以將這樣的涵攝過程形諸裁判結果。 : 五、程序觀點與權力界定: :   雖然群組務的裁判不是完全不討論事實, :   但事實的界定程序已經有板主裁判與組務裁判兩個層級, :   到群組務這個階段,實務上可能更接近法律審, :   以【某個小組組務】,光是他的層級就講明【不受理意識形態】類申訴, :   甚至很簡明的國文俗語是否是這個意思都可以納入【意識形態辯論】之範疇。 :   這邊群組務已經盡量把事實看過了,但還是以法規的涵攝與比例原則來裁判, :   實在很難認為I組務有逾權處置的問題, :   也不覺得他採取這樣的處理流程嚴重不合於國研院底下的文化, :   如果站長覺得這樣不妥,建請未來可督促各大群組把幹部的監督、爭議協調權移除 :   個人欣然接受這樣的安排。 I組務闡明,應有定調 但請問群組長有實際看過該看板板規與板主說詞及後續處理呢? StockPicket板規 二、司法業務分類 PTT 司法層級為:看板判決 → 看板申訴 → 小組申訴 → 群組申訴 → BoardCourt申訴 本板StockPicket 負責司法業務包含 Stock/StockPicket 看板判決/申訴的提出、審理及 判決。使用者可針對違規案為檢舉,亦可針對不合意判決為申訴。 2-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12/07 06:42,
檢舉他人答辯之行為,再有犯以鬧板論
12/07 06:42

12/07 06:42,
4-1不成立
12/07 06:42

12/07 19:54,
StockPicket 板規未有載明不可檢舉他人答辯 2-1有載明可針對
12/07 19:54

12/07 19:55,
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12/07 19:55

12/07 19:56,
請aloness板解釋為何再有檢舉會以鬧板論處?
12/07 19:56

12/07 19:57,
請laptic/raycccc 兩位板主回答 是否有不可檢舉答辯文板規
12/07 19:57

12/07 23:27,
請尊重所有人發言的權利,要是單純看不爽對方發言就直接4
12/07 23:27

12/07 23:27,
-1提出檢舉,這個版還要運作嗎? 每個人都這樣玩的話,我
12/07 23:27

12/07 23:27,
也直接認定你的答覆違反4-1,可以嗎?
12/07 23:27
板規上色紅字如此清楚 而且在本人立即於推文中詢問板主依據為何,板主不僅答覆不出來還威脅要判罰檢舉人 後續另外兩位板主板規涵攝部分認知就沒有落差,回覆都是可依規定檢舉 而且在小組判決出來後,仍不認為其行為有任何過失,於轉錄之判決中表達不服之意。 這種操作可以叫作板主沒有濫權處置 這種操作可以叫作板主沒有濫權處置 這種操作可以叫作板主沒有濫權處置 還可以置換概念成 兩造當事人就板規涵攝部分認知有其落差 兩造當事人就板規涵攝部分認知有其落差 兩造當事人就板規涵攝部分認知有其落差 貴小組及群組真是搓得一手好湯圓,這不是以其組務權限吃定檢舉人嗎? 舉刑民事為例更是莫名其妙,還說是有參考法規的涵攝與比例原則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請問違反規定的板主該處分就處分有很困難嗎? 今天不是徹底否定該板主及後續要求罷免,單純要求警告一隻懲戒提醒實不過分 更不如說這樣的結果不就更助長未來肆無忌憚的胡亂判案處置風氣 講句難聽今天這個判決出來,日後各群組小組板主就這樣學你們擺爛,你們就是判例 另外財經小組的檢舉/申訴規則不明,也導致組務拖延及案件混亂之狀況 故要求組務指導應要求財經小組完成檢舉/申訴規範 但群組長顯然根本沒看清楚,且看第一段回應 然若有適當之建議,能促進板規執行與涵攝過程更加清晰, 尚請IanLi組務協助該板板主群積極採納。 這段回應到底是在...牛頭不對馬嘴了吧 而且目前現任西洽板板主亦有同樣檢舉案件被置換成申訴案件 #1btrS8c4 (AboutBoards) 也絕非本人無中生有的過份要求 最後段的情緒勒索 :   如果站長覺得這樣不妥,建請未來可督促各大群組把幹部的監督、爭議協調權移除 :   個人欣然接受這樣的安排。 今天案件放在其他群組,或是其他前十大看板發生,根本走不到BC這一關.. 真的只有貴群組畫風清奇,就像勇氣爆發中整個真實系中只有走入一個超級系一樣 為什麼可以擺爛的光明正大,毫不羞恥呢? -- https://imgur.com/vAD6Nwh.jpg
https://imgur.com/yWUHVZ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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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な発言、だくぶび。 https://i.imgur.com/TwEgXd1.jpg
https://i.imgur.com/BSjVCOW.jp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192.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709647499.A.477.html

03/06 00:04, 2月前 , 1F
你不覺得參雜太多離題資訊了嗎?
03/06 00:04, 1F

03/07 18:09, 2月前 , 2F
他亂搞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希望趕
03/07 18:09, 2F

03/07 18:09, 2月前 , 3F
快把他換下來
03/07 18:09, 3F
文章代碼(AID): #1bvoQBHt (Board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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