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ubcs回應

看板BoardCourt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2月前 (2024/02/29 10:55),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1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一、申訴標的: U申訴A板主,欲I組務予以警告,未得理想結果; 於是不服I組務之裁判,並冀望國研院群組務能更正I組務原裁定, 並希望達成判A板主警告之目的。 二、爭點: 2.1 指控板主濫權之適用性、 2.2 指控組務置換概念之適用性、 2.3 指控群組務【未了解相關事由】之真實性、 2.4 指控群組務瀆職之適用性、 2.5 指控群組務【無視組務須指導財法小組檢舉板規修正之訴求】。 三、爭點回覆: 3.1 板主認知落差跟板主濫權是兩個不同概念,經I組務闡明後,應有定調,   至於是否為自始無效,應不是此案之討論重點; 3.2 群組務並不認為這裡I組務特別用置換概念的方式來搓湯圓,   應屬於爭議協調權之範疇;現實中的民事、家事案件亦多有調解與和解之情事,   其成立後之效力亦等同於裁判結果,U當事人有不認同調解手續的自由與權利,   但不代表I組務的執行流程叫做置換概念,這是兩碼子事; 3.3 這涉及到內心真意,U申訴人僅以這些微弱的事證欲得出這種判斷,   並且將此判斷用於申訴論述之前提,我是覺得有點乞題,待站長自行判斷。   乞題: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9%9E%E9%A1%8C 3.4 大略同上,由上述之前提(未經證實),而衍生的判斷; 3.5 在裁判文中(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08311564.A.F79.html ), 已寫明 [然若有適當之建議,能促進板規執行與涵攝過程更加清晰, 尚請IanLi組務協助該板板主群積極採納。] 尚請站長判斷這是否合於【無視】之指控? 四、群組務裁判脈絡:   通常這類案件我會請組務到aboutboards做出回應,   不一定都會做出【受理】的舉措, 此案群組務覺得I組務已經回應得相當清楚。   後來從信件中發現U當事人可能希望有正式的裁判回應,   所以將這樣的涵攝過程形諸裁判結果。 五、程序觀點與權力界定:   雖然群組務的裁判不是完全不討論事實,   但事實的界定程序已經有板主裁判與組務裁判兩個層級,   到群組務這個階段,實務上可能更接近法律審,   以【某個小組組務】,光是他的層級就講明【不受理意識形態】類申訴,   甚至很簡明的國文俗語是否是這個意思都可以納入【意識形態辯論】之範疇。   這邊群組務已經盡量把事實看過了,但還是以法規的涵攝與比例原則來裁判,   實在很難認為I組務有逾權處置的問題,   也不覺得他採取這樣的處理流程嚴重不合於國研院底下的文化,   如果站長覺得這樣不妥,建請未來可督促各大群組把幹部的監督、爭議協調權移除,   個人欣然接受這樣的安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709175335.A.DD2.html

02/29 18:50, 2月前 , 1F
板規很明顯寫在那邊 其他兩位板主跟
02/29 18:50, 1F

02/29 18:50, 2月前 , 2F
其他人都部會認知落差,只有A板一人
02/29 18:50, 2F

02/29 18:51, 2月前 , 3F
專斷獨行,不知群組長是否有檢視該
02/29 18:51, 3F

02/29 18:52, 2月前 , 4F
檢舉板規?
02/29 18:52, 4F

02/29 18:54, 2月前 , 5F
後續用情緒勒索監督、爭議協調權移
02/29 18:54, 5F

02/29 18:54, 2月前 , 6F
除,是否要讓其他組務未來也這樣有
02/29 18:54, 6F

02/29 18:55, 2月前 , 7F
樣學樣斷案,反正一條龍上來就好了
02/29 18:55, 7F
文章代碼(AID): #1bt_8dtI (Board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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