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_CenterWork板 小組長sawg 判決不當

看板BoardCourt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7/09 11:07),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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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續處理前, 我先把本案處理的幾個程序問題釐清。 1. 本案受理依據 《Ptt申訴制度變更》#1CLXxDNX (SYSOP)之精神, 雖不再以三級(甚至四級)三審制處理申訴案件, 但原則上保障每案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機會。 本案是板主因故被解職後, 向上申訴小組長權力行使狀況之案件, 原應於群組內的申訴板、向群組長提出。 然而,「卡漫夢工廠」群組之群組長sawg同時兼任所轄小組 「C_Center 綜合 Σ卡漫綜合專區」之小組長, 則sawg既以兼任小組長身份, 行使該小組所轄看板「Suckcomic 吐嘈 ◎[漫畫吐槽板]」板之板主任免權, 則依《Ptt申訴制度變更》#1CLXxDNX (SYSOP):「申訴案所負責群組長需要迴避時 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受解職板主向群組長層級申訴時, sawg群組長需迴避, 並應「由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此「代為處理」方式,站規並無明確規範, 不論是在群組之申訴板提出、由板務站長進入該板處理, 或直接向板務站長提出,均未違站規。 但既應由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若張貼於群組中之申訴板, 則若非由申訴人或群組長主動告知, 板務站長多半難以知悉, 因此申訴人直接於BoardCourt板向板務站長提出, 屬於實務上較為可行之作法。 是故, 依《Ptt申訴制度變更》#1CLXxDNX (SYSOP)保障各案至少一次向上申訴之精神, 本案受理。 2. 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的行使,需受上級板務管理者監督 依《組長權力義務規範》#1348X47Q (SYSOP), 板主任免權為小組長獨有之權。 目前許多看板均以民選方式選舉板主, 小組長也常從善如流, 但實務上小組長仍有拒絕任命民選板主之權限, 顯示不論在法理上、實務上, 板主之任免以小組長的裁量為主。 因此,申訴人firstkiki君在#1Fzwb5v1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質疑, 以及該板另一板主hitolin君在#1Fzy0hNO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主張, 無涉板主是否可以行使、如何行使板主裁量權。 亦即,無論是否該板要自行處份firstkiki君之發言、 無論是否有人申訴, 小組長即使在申訴系統之外, 仍有其行政權限得以直接處份其所轄看板板主之不當言行。 然而,小組長的權力是否不需受任何限制? 當然不是。 小組長權力之行使,仍需受上級板務管理者監督與節制。 小組長一職, 在行政上屬於群組長與板務站長的下屬, 在申訴上(類司法性質)受群組長與板務站長對申訴案裁定(過去多稱判決)的約束。 不論在《Ptt申訴制度變更》#1CLXxDNX (SYSOP)中、或是申訴實務上, 或是在小組長的職務與群組長、板務站長之權力關係中, 小組長的權力行使需受群組長、板務站長等相關板務管理者層層監督的關係, 都非常明確。 本案處理過程中, 「C_Center 綜合 Σ卡漫綜合專區」小組與sawg共事之另一小組長Rainlilt發言表示: 「若本申訴案成功,我將行使站方賦予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 以其不適任板主一職拒絕其回任」, 此發言顯然誤解了小組長之權力行使在本站權力結構中的位置。 事實上, 「sawg小組長將firstkiki板主解職」本身就是「小組長行使板主任免權」了, 後續的申訴過程, 以及群組長的裁量、或群組長迴避時板務站長的裁量, 都是在審核「小組長行使板主任免權」這件事的理由是否成立、 手段是否適當、 處分是否符比例原則...等。 因此,本案經代群組長處理之板務站長受理、審理、裁量之判決, 群組長、小組長必須執行,沒有拒絕與抵抗的空間。 若群組長、小組長拒絕板務站長裁定, 依情節輕重,也將有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3. 本案仍於處理過程中,尚無明確結論,請各方配合處理程序 案件審理中,我收到幾封來自不同人的信, 有試圖透過非公開方式給予建議的、有語氣強硬試圖影響我的觀點的, 在此呼籲,若有任何意見,請一律在公開板面進行。 本案才剛剛開始處理, 我也只不過才說了「請s群組長說明『取笑使用者』之認定依據」一句話而已, 何況,並不是處理了就一定會怎麼樣, 不要誤以為開始處理就等於板務站長有了定見, 並且說出一些身份不宜的發言。 許多案件處理的意義根本不在該案本身、而在於透過一些案例樹立明確的實務判例, 希望諸位不要把本來可以簡單解決的事情複雜化。 由於之前申訴人與兩位小組長有直接發言交鋒的狀況,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衝突與激化, 我必須特別在這串處理中管制發言秩序。 請三位配合等到我邀請發言時再發言。 若實在難以忍耐,請推文申請發言,待我推文同意後再發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7.174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220.136.177.174 (07/09 11:17)

07/09 14:46, , 1F
關於第二點 Rainlilt小組長的發言其實是有依據可循
07/09 14:46, 1F

07/09 14:47, , 2F
本組之前就已寫明 對於該板主"本組保留隨時拔除板主的權力"
07/09 14:47, 2F

07/09 14:48, , 3F
若Rainlilt小組長以他說的內容當作"第三案"來處理
07/09 14:48, 3F

07/09 14:49, , 4F
這便是不受現有站規所規範的
07/09 14:49, 4F

07/09 14:50, , 5F
若本人理解有誤還請板務站長更正
07/09 14:50, 5F

07/09 14:57, , 6F
另外還請板務站長指出 本人處理程序問題是否有問題
07/09 14:57, 6F

07/09 14:58, , 7F
此篇文章沒提到 是否可以理解成同意我程序沒有問題?
07/09 14:58, 7F
把幾個點改得清楚一點, 亦有利日後引為判例。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220.136.177.174 (07/09 16:02)

07/09 17:13, , 8F
前面與R小組長非關本案交鋒之文章,本人刪文處理
07/09 17:13, 8F

07/09 17:14, , 9F
在此向板務站長致歉,徒增您作業上的負擔
07/09 17:14, 9F

07/09 19:35, , 10F
07/09 19:3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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