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bc for what?=.=)時間17年前 (2006/11/11 09:14),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15 (看更多)
※ 引述《iamwilly (御姐控)》之銘言: 今天公平會似乎遇到一個類似的case,有一定參考價值, 貼在這邊當作參考: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第 2 則 臺中港一般散雜貨裝卸業者案暫緩作成決議              有關臺中港一般散雜貨裝卸業者被檢舉共同協議收取每噸8.95元碼頭工人 年資結算金,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提公平會11月9日第783次委員會議 審議,會中各委員發言踴躍,並提出許多意見,必須進一步調查處理,故該次 委員會議暫緩作成決議,並加派兩位委員參與審查,以利審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且係臺中港務局執行交通部開放港區棧埠業務政策時,涉 及勞工權益保障所研擬之配套措施,因有相當程度之行政介入,故公平會將於 相關事實釐清並與行政院勞委會或臺中縣政府勞工局、相關交通主管機關進一 步溝通後,一併提會審議。 有沒有版友可以解釋一下,第二段中的「行政介入」是甚麼東西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64.124

11/10 22:14,
就是在講上一句那個其他單位研擬的配套措施吧。
11/10 22:14

11/10 22:15,
不曉得是誰去檢舉的呴?
11/10 22:15
台中港這個事件事實上相當有名 當地的貨櫃裝卸業者長期被少數公司寡佔 制定不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名目 讓進出口業者十分不滿 發生過幾次糾紛 後來有新的裝卸業者進場競爭 但是原有的業者「疑似」聯合逼迫新業者 共同向進出口業者收取碼頭工人的年資結算金(這本來是裝卸業者要出的) 因此有了這個案例 基本上這個案例跟職棒的情形還是不同 因為聯合行為的行為人跟相對人間沒有勞動契約關係 而是上下游廠商的關係 這是公平法典型要處理範圍 而職棒事業的事件之前之所以被公平會打回票 是因為兩造有僱傭的關係 公平會認為應優先適用處理勞資間爭議的管道跟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64.169

11/13 21:44, , 1F
嗯 原來是裝卸業者找名目向進出口業者收錢 而不是向工人收
11/13 21:44, 1F
文章代碼(AID): #15LIFttM (BaseballSY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5LIFttM (Baseball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