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一名之立 旬月踟躕)時間17年前 (2006/10/30 22:3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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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iamwilly (御姐控)》之銘言: : : 至於相關細節,我目前還不清楚,正在釐清中。 : : 這還需要請版友們幫忙提供資訊。 : 偶然估狗到的。 : 林楊斌,「論職業棒球運動托拉斯行為之適法性─兼論我國職業棒球員之權利保障」, : 文化法研碩士論文,民國94年。 : 謹供參考。 http://www.ftc.gov.tw/ftc92c07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pdf 第89、90頁。 [摘錄] ……演藝人員或職業運動選手難能一概而論,其為勞工抑或為公平交易法上的 事業,而應就各該具體個案,判斷其勞務提供是否具有獨立性,有的話得視為 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若無則屬於勞工。公平會實務運作迄今為止,尚無有關 演藝人員或職業運動選手之正式處分案例,雖然過去曾對於職業棒球界中,所 發生過的禁止球員跳槽等社會事件發函中華職棒聯盟,以相關禁止球員跳槽之 統一選手契約條文,有限制競爭之虞,而要求該聯盟修正契約條文,但對於球 員本身是否為本法所定義之「事業」,則未有清楚說明。惟實際運作上,職棒 選手已自行組織工會,爭取其勞動權益。 === 真好奇那個函的內容是啥。 XD 這裡提到的「有限制競爭之虞」,是指甲聯盟利用禁止球員跳槽的方式,來妨礙 對手乙聯盟取得球員而言;也就是說,是在談「聯盟 v.s. 聯盟」的問題,跟「聯 盟 v.s. 球員」可不一樣。 後者的話,或許可以把它解釋成產業上下游的關係:下游(職棒聯盟)濫用其獨 占地位,迫使上游(選手)只能跟特定的下游交易,或是只能接受下游提出的條件 ,從而限制了上游市場的競爭。 不過,這時候要怎麼回應「球員本身是否為本法所定義之『事業』」的質疑,似 乎就又是一大問題了。 -- 「老楊!你說人生是個『緣』字,我說人生如戲。你看,這些 不都是『行頭』嗎?不過,話又說回來,就因為有『緣』才生 出許多『戲』來。人生偶合,各憑機緣,其中沒有道理好說。」 心中存著個「唱戲」的念頭,便沒有什麼忸怩和為難的感覺了。 - 高陽,胡雪巖(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10/30 23:51, , 1F
我當初寫論文時有拿到影本 不過好像找不到了
10/30 23: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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