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熊」有「猿」! 劉玠廷充分信任洪總

看板Baseball作者 (隨風而去)時間7年前 (2017/05/17 12:02), 7年前編輯推噓-6(313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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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ice5566 (正義56)》之銘言: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噓 rahim03: 與其說放人生路 應該請洪一中解釋花蓮高分院為什麼在蕭 05/17 09:24 : : → rahim03: 登獅的案件認定他是放水共犯吧 另外以前哪有都是受威脅 05/17 09:24 : : → rahim03: 廖敏雄都公開講過沒有人威脅他了 反正他心情不好也會亂打 05/17 09:24 : : → rahim03: 就答應放水了 要講威脅 中信黥後來還有整隊被叫去揍咧 05/17 09:25 : : → rahim03: 要這樣講 現在的封殺都沒道理了 尤其有些連法院都判無罪 05/17 09:27 : : → rahim03: 或地檢署不起訴的 反正中職就是多重標準到很可笑啦 05/17 09:27 : 其實我不懂rahim03為何要拿27人名單出來嘴紅中。 : 27人名單的來源是: 這個不是27人名單,我說過非常非常多次了 : 花蓮地院審假球案審一審,覺得有27人有假球嫌疑,把他們都移送地檢署, : 經過台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打假球全部不起訴。 : 所以這27人名單總共有哪些人? : 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改名:凱撒)、 :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 : 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 : 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 要拿27人名單來嘴,那要不要也嘴一下小葉跟全國巡迴總教練啊? : 更別提去年四隊教練有三個都是在名單上的, : 紅中是有很多可以罵的地方啦, : 拿一個地檢署全部不起訴的名單整天酸紅中會不會太無病呻吟一點? : 你自己說中職封殺雙重標準,那拿不起訴的紅中來嘴是不是也雙重標準? 抱歉這個不是經過不起訴的27人名單,我不知道到底要說幾次耶 https://goo.gl/zQn4pp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至公訴人指為共犯之沈方達、沈哲章 (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王志雄(業經一審判決無罪),雖經另案判決無罪,惟並不影 響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人郭建成、張正憲、林國清、江泰權、郭尚豪等人,在其自身 刑案中(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5354號),有利於被告之供述,因與其自身是否 構成犯罪攸關;與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 ,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黃忠義、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等人,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92年度偵字第 19618號),惟該不起訴處分書, 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所以沒有經過不起訴,實際上是根本裝死沒查,知道了嗎?? 中職封殺雙重標準,球迷也雙重標準,中職聯盟裝死不用出來說明 曹錦輝身敗名裂、陳峰民無罪回不到球場 還有如郭銘仁、許竹見連嫌疑人都沒被列過也... 然後洪一中等人享受掌聲 你覺得是應該?連質疑都不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42.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94993731.A.BFA.html

05/17 12:04, , 1F
黃忠義踹共
05/17 12:04, 1F

05/17 12:08, , 2F
然後勒?
05/17 12:08, 2F

05/17 12:09, , 3F
你從哪一段看出來沒經過不起訴的?我讀起來是有。
05/17 12:09, 3F
你是沒看到上色的部分? 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再幫你強調一下

05/17 12:09, , 4F
好啦 那你舉證一下啊
05/17 12:09, 4F

05/17 12:09, , 5F
吳復連下台
05/17 12:09, 5F

05/17 12:10, , 6F
去年三個_總
05/17 12:10, 6F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11:25

05/17 12:11, , 7F
因為再查下去會動搖國本
05/17 12:11, 7F

05/17 12:12, , 8F
cpbl應該倒了
05/17 12:12, 8F

05/17 12:13, , 9F
一個有罪 一個不起訴處分到底哪裡一樣?好歹你有舉曹錦
05/17 12:13, 9F

05/17 12:13, , 10F
05/17 12:13, 10F
哪有不起訴處分??不過你說的確實 那我舉其他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16:13

05/17 12:15, , 11F
印象中這篇作者在這裡爭論爭辯這個議題已經不止一次了
05/17 12:15, 11F
確實,因為過一陣子大家就會忘了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16:38

05/17 12:16, , 12F
多喊幾次帶風向
05/17 12:16, 12F

05/17 12:17, , 13F
重點是也沒辯出什麼值得一看的東西,來來去去就那幾個點
05/17 12:17, 13F
是有人質疑我啊 不然質疑我的有說出什麼新的值得一看的點嗎??? 奇怪內,你怎麼不去質疑反對方??? 而且哪有什麼沒值得看的點 光是討論這麼久,結果這麼多人連這個再審判決和27人名單都搞不清楚 到底有什麼好意思說沒有值得看的點啊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19:07

05/17 12:18, , 14F
還以為是有什麼新事證,結果都在那篇判決書用字上打轉
05/17 12:18, 14F
判決書早就提了,你要質疑也是質疑連27人名單和這個判決都搞不清楚的人 判決書都講過不起訴書沒查過判決事實這幾場惹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20:08

05/17 12:20, , 15F
我只是描述你在這件事上的作為而已哦
05/17 12:20, 15F

05/17 12:20, , 16F
你要不要和別人分辯,那完全是你的個人自由
05/17 12:20, 16F
謝謝喔,本版廢文這麼多,感謝你特定針對這件事指教 不過光是指出部分人到現在還弄不清楚的情況 還有讓有些忘記或不知道這件事的人瞭解,我想還是有發文的價值啦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22:43

05/17 12:22, , 17F
然後有不起訴處分書寫出來,就有經過不起訴處分
05/17 12:22, 17F
奇怪惹,你是沒看到上色的文字?

05/17 12:22, , 18F
個人也沒那個興趣和你"辯",想太多
05/17 12:22, 18F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23:19

05/17 12:23, , 19F
??? 沒重點
05/17 12:23, 19F

05/17 12:23, , 20F
許竹見其實中職沒封殺喔,是老闆不想用。不然陳瑞振就不
05/17 12:23, 20F

05/17 12:25, , 21F
會提出來。你自己看上了什麼東西。
05/17 12:25, 21F

05/17 12:25, , 22F
byebye
05/17 12:25, 22F

05/17 12:25, , 23F
你讀判決有問題,請從頭看到尾。這個判決只針對時報與統一
05/17 12:25, 23F

05/17 12:25, , 24F
、時報與興農的比賽,關當時的兄弟屁事?當然不會查啊。
05/17 12:25, 24F

05/17 12:25, , 25F
而且你的文章明白告訴你有做不起訴處分
05/17 12:25, 25F

05/17 12:25, , 26F
他都寫「本件」的比賽了,懂?
05/17 12:25, 26F
本件的比賽 你要不要看一下有哪些? 犯罪事實二、(一)、(二)的部分

05/17 12:26, , 27F
都說沒查了 沒查所有質疑都只是質疑 到底要吵幾次阿
05/17 12:26, 27F
只是質疑啦,現在連質疑都不行了呢 還有人無罪也被封殺呢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2:28:46

05/17 12:27, , 28F
那個AB名單真的有夠莫名其妙= =
05/17 12:27, 28F
還有 134 則推文
還有 56 段內文
05/17 14:42, , 163F
是誰要放下立場啊 -,-
05/17 14:42, 163F
是你啊,不僅要凹第一段事實是起訴事實,而非法院認定之事實 現在還一直假裝看不見 看不見 看不見 「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 這段有這麼難懂嗎?????????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4:46:15

05/17 14:49, , 164F
那只是解釋不起訴書不能拿來作為蕭登獅無罪證據
05/17 14:49, 164F
所以你認為認定不能當作蕭登獅無罪的有利認定的解釋可以亂寫嗎? 為什麼一直假裝看不見他這樣寫的根據是什麼??

05/17 14:49, , 165F
要斷章取義成這樣真的蠻閒的
05/17 14:49, 165F

05/17 14:49, , 166F
真的認為有犯罪依法要公知告發 法官也沒做
05/17 14:49, 166F
因為判決時時效已經過了~~ 然後再講一次,斷章取義的很明顯是你,放下立場沒這麼難 法院都講了不在該次不起訴認定的場次中,這並沒有很難懂 為什麼不能當作蕭登獅無罪的有利證據 是因為27人的不起訴書根本沒有討論到這些場次 這樣真的有這麼難懂?????? 不然你講講看不能拿來當作蕭登獅無罪的有利證據理由是什麼? 當你回答完這個問題,還能裝作看不見嗎???

05/17 14:53, , 167F
法官沒有告發跟中職封殺標準又沒關係
05/17 14:53, 167F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5:02:08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5:04:05

05/17 15:17, , 168F
洗洗睡
05/17 15:17, 168F

05/17 15:17, , 169F
不要再質疑吱吱的總教練惹 放人一條生路可以嗎 ...
05/17 15:17, 169F

05/17 15:20, , 170F
標準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還以為自己很有道理,到底是中
05/17 15:20, 170F

05/17 15:21, , 171F
文不好還是腦袋不好我都分不出來了
05/17 15:21, 171F

05/17 15:24, , 172F
印象中之前有人只是推個"某某有收錢?"就被判影射永桶
05/17 15:24, 172F
什麼叫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有法院判決書還不能討論,這才離奇呢 要這樣很多人會被桶喔 這個討論去年超多的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5:26:59

05/17 15:26, , 173F
坐看版主有沒有要處理
05/17 15:26, 173F

05/17 15:28, , 174F
單就這篇回文和推文來看,一直有人指稱誰就是有疑慮阿..
05/17 15:28, 174F

05/17 15:43, , 175F
我講的那個判決是今年五月初的公告
05/17 15:43, 175F
????? 照這邏輯這個判決完全不能拿出來講了耶 這世界上有這麼神奇的事??? 照你看法,一拿出來,判決文就是寫共犯,法官也要被水桶惹~~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5:55:08

05/17 15:59, , 176F
隨你,在這社會上我只知道"猜測"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05/17 15:59, 176F
要看猜測質疑有沒有依據啊 為什麼一直說的好像我無的放矢??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6:02:36

05/17 16:02, , 177F
通篇只看到你"不斷的在猜測別人想法就是如此這般"而已
05/17 16:02, 177F
你看反了吧,我看一大堆人質疑我偏頗內 為什麼你會看不見??? 而且明明就是很多人都沒弄懂也在放砲 變成我都在猜測別人想法?? 哪一句在猜????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6:04:12

05/17 16:04, , 178F
再說一次,"隨你",我覺得你已經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了...
05/17 16:04, 178F

05/17 16:04, , 179F
就是為反駁而反駁而已
05/17 16:04, 179F
你這個有點過份了喔 什麼叫為反駁而反駁 你都沒看見這麼多人連判決都看錯?? 一直跟我凹法院沒有認定事實 法院沒有認定本件不在27人不起訴範圍 不然你說看看問題在哪??? 不就是一件很簡單的事,然後一群人拿錯誤的理解出來嗆?? 不然有這麼複雜嗎??? 講不出來就隨你 你是沒看到有人連腦殘都出來了 也不見你去指責,真的非常中立 ※ 編輯: rahim03 (36.236.242.70), 05/17/2017 16:09:08

05/17 16:31, , 180F
不然你講一下你跟洪一中有啥過節好了?其他人的相
05/17 16:31, 180F

05/17 16:31, , 181F
關新聞就不看你那麼悲憤
05/17 16:31, 181F

05/17 16:59, , 182F
原po我重看了,我可以理解你在意的點了,也認為你說的一部
05/17 16:59, 182F

05/17 16:59, , 183F
分是對的。
05/17 16:59, 183F

05/17 17:00, , 184F
嘿,有人問你判決書裡面有沒有洪中的個人證詞和金流哦
05/17 17:00, 184F

05/17 17:02, , 185F
問題應該是出在共同正犯那段,判決理由竟然隻字未提,這樣
05/17 17:02, 185F

05/17 17:02, , 186F
天外飛來一筆我不認為有參考價值。不然就是要看原判決怎麼
05/17 17:02, 186F

05/17 17:02, , 187F
處理的,但該死的原破案決找不到。
05/17 17:02, 187F

05/17 17:09, , 188F
說實在話,當時就那樣結束,現在要嘴誰有沒有疑慮之類,難
05/17 17:09, 188F

05/17 17:11, , 189F
爭這種東西,本就意義不大
05/17 17:11, 189F

05/17 17:54, , 190F
rahim03 不要跳針不敢回!!原文判決書內你詳讀的結果,有無
05/17 17:54, 190F

05/17 17:54, , 191F
洪一中個人證詞,或金流對價關係呢?還是你認為其他人證
05/17 17:54, 191F

05/17 17:54, , 192F
詞,認為洪一中有犯罪,你也質疑認定洪一中有犯罪事實?
05/17 17:54, 192F

05/22 14:41, , 193F
還在崩潰喔哭哭
05/22 14:41, 193F
文章代碼(AID): #1P6yj3lw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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