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泰山的呼籲消失

看板Baseball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2/11 23:40), 9年前編輯推噓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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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r2600 (和)》之銘言: : 對方想告,當然可以告啊,這是人家的權利啊~~ : 至於成不成立,呵呵再說吧 : 想當年有位法律系的PTT戰神,連告了我兩次妨礙名譽, : 再強調一次法律系的喔!!! : 兩次都被檢察官打臉,直接不起訴..... XDDDDDDDD : 現在對方刑事告不動,改直接告民事求償10萬,頗呵~~~ : 缺錢直接跟我講一聲嘛,幹嘛拐彎抹角(不過我寧願拿去餵狗就是了~) : 在此提供給K先生學習學習 : 話說回來,某人掛蚊帳諷刺台南球場, : 也在臉書上明嘲暗諷統一冰鎮張泰山,某隊接下來蚊子不要比人多, : 或是說統一獅的打擊頭盔是黑心頭盔,有人要拿去當尿壺, : 怎麼我獅都不會想告他啊?? : ※ 引述《zoro6707 (忠)》之銘言: : : 結果內文推文提到的高某開吉了 : : https://www.facebook.com/weikai.kao?ref=ts&fref=ts : : 不過小弟法盲實在看不出哪句有明顯違法的 : : 有棒球板鄉民能替小弟解惑嗎 分享一下法律小知識 刑法上誹謗罪的判斷標準,必須行為人具備故意 又有釋字509號的真實惡意原則,基本上刑法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 但是不要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民事上對於名譽權的侵害,就不得不提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 「民法上對於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 其事,亦足當之。」 民事上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不論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不是刑事上沒事,就不會有民事責任 要吉成功的話,也會建議提民事訴訟勝訴的機會比較高 最後,若僅為法律問題而無足夠的棒球點請洽法律專版 現有篇幅討論應以為足 若之後無新事由或有充分的棒球點得直接刪文不再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92.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86827619.A.601.html

02/11 23:42, , 1F
不過如果沒留刑事紀錄的話良民證就過關了
02/11 23:42, 1F

02/11 23:45, , 2F
棒球版開始兼法律版了 多元化 XD
02/11 23:45, 2F

02/11 23:46, , 3F
棒版高手在民間啊,有骨科有法學,應有盡有 XDDDD
02/11 23:46, 3F

02/11 23:49, , 4F
提民事原告反而會耗費較多成本
02/11 23:49, 4F

02/11 23:56, , 5F
你誰啊,亂么吉
02/11 23:56, 5F
板主

02/11 23:59, , 6F
不過民事要付訴訟費 3000 起跳,訟棍會比較斟酌
02/11 23:59, 6F

02/11 23:59, , 7F
版主帶頭發沒棒球點文?
02/11 23:59, 7F
還是你覺得我要改公告?

02/12 00:00, , 8F
那如果刑附民一樣要繳裁判費嗎???
02/12 00:00, 8F
刑事勝訴不用 刑事敗訴或不起訴後移送民事庭還是要繳裁判費

02/12 00:12, , 9F
那再請問如果刑事檢察官不起訴 應該就沒有民事的問題
02/12 00:12,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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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ptt鍵盤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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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12, , 11F
除非自己再提民事訴訟 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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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的規定 ※ 編輯: google23145 (218.164.192.125), 02/12/2017 00:19:50

02/12 00:23, , 12F
長知識Orz
02/12 00:23, 12F

02/12 00:29, , 13F
乾棒球點啥事 ?
02/12 00:29, 13F

02/12 01:00, , 14F
一堆人亂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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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1:01, , 15F
要檢舉就快去,不要只會站內信亂罵人,有辱台大人的風骨啊
02/12 01:01, 15F
※ 編輯: google23145 (218.164.192.125), 02/12/2017 01:04:35

02/12 01:19, , 16F
法律小常識和棒球板有什麼關係?
02/12 01:19, 16F

02/12 02:13, , 17F
by the way 釋字559是民國 92年作成,該90年作成判例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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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2:13, , 18F
遭廢止,不過後來實務上在名譽權的民事案件中多有引用釋字
02/12 02:13, 18F

02/12 02:13, , 19F
559和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 公
02/12 02:13, 19F

02/12 02:13, , 20F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如:最高法院97台上970
02/12 02:13, 20F

02/12 03:32, , 21F
不過他這個案子民事應該也不會贏吧,高現在公眾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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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3:32, , 22F
受到貶損是因為他提告的動作而不是因為那些言論,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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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3:32, , 23F
輸的機率蠻高的吧?
02/12 03:32, 23F
文章代碼(AID): #1Odp1ZO1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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