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泰山的呼籲消失
※ 引述《aher2600 (和)》之銘言:
: 對方想告,當然可以告啊,這是人家的權利啊~~
: 至於成不成立,呵呵再說吧
: 想當年有位法律系的PTT戰神,連告了我兩次妨礙名譽,
: 再強調一次法律系的喔!!!
: 兩次都被檢察官打臉,直接不起訴..... XDDDDDDDD
: 現在對方刑事告不動,改直接告民事求償10萬,頗呵~~~
: 缺錢直接跟我講一聲嘛,幹嘛拐彎抹角(不過我寧願拿去餵狗就是了~)
: 在此提供給K先生學習學習
: 話說回來,某人掛蚊帳諷刺台南球場,
: 也在臉書上明嘲暗諷統一冰鎮張泰山,某隊接下來蚊子不要比人多,
: 或是說統一獅的打擊頭盔是黑心頭盔,有人要拿去當尿壺,
: 怎麼我獅都不會想告他啊??
: ※ 引述《zoro6707 (忠)》之銘言:
: : 結果內文推文提到的高某開吉了
: : https://www.facebook.com/weikai.kao?ref=ts&fref=ts
: : 不過小弟法盲實在看不出哪句有明顯違法的
: : 有棒球板鄉民能替小弟解惑嗎
分享一下法律小知識
刑法上誹謗罪的判斷標準,必須行為人具備故意
又有釋字509號的真實惡意原則,基本上刑法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
但是不要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民事上對於名譽權的侵害,就不得不提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
「民法上對於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
其事,亦足當之。」
民事上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不論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不是刑事上沒事,就不會有民事責任
要吉成功的話,也會建議提民事訴訟勝訴的機會比較高
最後,若僅為法律問題而無足夠的棒球點請洽法律專版
現有篇幅討論應以為足
若之後無新事由或有充分的棒球點得直接刪文不再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92.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86827619.A.601.html
推
02/11 23:42, , 1F
02/11 23:42, 1F
推
02/11 23:45, , 2F
02/11 23:45, 2F
推
02/11 23:46, , 3F
02/11 23:46, 3F
推
02/11 23:49, , 4F
02/11 23:49, 4F
噓
02/11 23:56, , 5F
02/11 23:56, 5F
板主
推
02/11 23:59, , 6F
02/11 23:59, 6F
噓
02/11 23:59, , 7F
02/11 23:59, 7F
還是你覺得我要改公告?
推
02/12 00:00, , 8F
02/12 00:00, 8F
刑事勝訴不用
刑事敗訴或不起訴後移送民事庭還是要繳裁判費
推
02/12 00:12, , 9F
02/12 00:12, 9F
推
02/12 00:12, , 10F
02/12 00:12, 10F
→
02/12 00:12, , 11F
02/12 00:12, 11F
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的規定
※ 編輯: google23145 (218.164.192.125), 02/12/2017 00:19:50
推
02/12 00:23, , 12F
02/12 00:23, 12F
噓
02/12 00:29, , 13F
02/12 00:29, 13F
推
02/12 01:00, , 14F
02/12 01:00, 14F
推
02/12 01:01, , 15F
02/12 01:01, 15F
※ 編輯: google23145 (218.164.192.125), 02/12/2017 01:04:35
噓
02/12 01:19, , 16F
02/12 01:19, 16F
→
02/12 02:13, , 17F
02/12 02:13, 17F
→
02/12 02:13, , 18F
02/12 02:13, 18F
→
02/12 02:13, , 19F
02/12 02:13, 19F
→
02/12 02:13, , 20F
02/12 02:13, 20F
推
02/12 03:32, , 21F
02/12 03:32, 21F
推
02/12 03:32, , 22F
02/12 03:32, 22F
推
02/12 03:32, , 23F
02/12 03:32,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