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大會長為什麼這麼紅?消失
看了這份判決書,覺得當年這個轉播權爭議真是夠靠北的,
以下整理判決書還原當年事件。
1.中職於103年1月24日與MP公司簽訂專屬顧問契約,委託MP公司負責仲介球團轉播事宜。
也就是說當年中職和MP簽的只是代理契約而已,
當年四隊把轉播事宜委託給聯盟,聯盟再委託給MP,
然後中職有義務和MP選的轉播者談,
不過談不談得成還是得看轉播者以及四球團自己。
但是這個代理契約有規定如果權利金沒到某個數字MP必須補上,
所以對中職來說百分之百是一個爽約就是了,
只不過癥結在於這個權利金必須從轉播單位那裏拿到後才會有差額,
也才會產生MP必須補差額的問題,所以中職還是不能直接找MP要錢。
2.MP於3月20日與博斯簽訂備忘錄,後因103年球季開賽在即,
MP憑其與博斯間之備忘錄要求中職同意先由博斯轉播球賽。
所以說當年其實是先播再談的,因為這一個重要的關鍵點沒有公開,
變成當時的鄉民都在吵假的,
當時有球團在很早的時候哭說沒收到權利金要黃鎮台負責,
但是在那個時間點根本就還在談判啊.......
3.四球團於103年5月26日提出已簽名之授權合約,惟博斯未簽署。
記得當時某球團砲轟聯盟說沒收到錢,
聯盟回擊說你沒簽約怎麼會有錢吧?
指的應該就是這個合約。
4.6月6日經MP公司通知,原告同意該草擬合約內容,
但希望將CPBL TV收費標準列入合約內容,同時要求取得著作權及肖像權,
後來原告在同年6月10、24、27日接連提出3份媒體授權增補協議。
博斯不簽的理由是因為博斯認為CPBL TV 之經營應加一定限制,
並聲稱在簽約前中職有承諾CPBL TV只在中職自營網站轉播,
且收費不低於有線電視之價格,但之後價格太便宜,影響博斯利益,
而且中職刻意隱瞞與愛爾達公司、中華電信之合作,於中華電信低價播送球賽,
導致博斯與中職無法簽約,所以博斯才會告中職及兩隊侵權行為賠償。
但關於這部分法院是不採信博斯的說法,詳細的理由請自行去看判決書。
5.博斯於於103年6月18日各匯款750萬元與統一公司、大高熊公司。
6.MP於7月19日以中職違約為由,與中職終止合約。
7.二隊於7月22日宣告停止提供轉播訊號。
8.原告轉播被告二球團之賽事,取得本應歸屬於被告權益內容而受利益,
當然致被告受有損害,且無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甚明。
法院認為你既然都已經播了比賽,當然構成不當得利,
兩隊認為應該用5月26日的那份契約來算錢,但法院認為既然博斯沒簽那份,
當然就不能用那份契約的金額來算錢,
不過之後博斯提出來的增補協議並沒更動那個合約的金額(1億8,200萬),
所以那個金額還是可以當作參考,
而法院依據證詞認為7月後收視率會比較高,
博斯之前播的是比較低的,所以不當得利的金額應該打個七折,
得出博斯還欠兩球團個兩千多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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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重要的還是MP跑掉了,
否則只要在金額上做個讓步,MP還是要補上差額,
哪像現在法院還幫博斯打了七折.....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講到轉播權,過年前有個博斯告中職、Lamigo跟統一敗訴的新聞,大家還有印象嗎?
: 該案當中,博斯是原告請求給付,不過法院在判決博斯敗訴的判決理由中有一段,大
: 概給博斯捅了很大的一個馬蜂窩:
: (節錄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
: ==
: 兩造間有預約關係,原告給付被告二球團各750萬元之性質為立約定金,因本件為不可
: 歸責於兩造之事由,致不能訂立本約。是原告提起先位之訴,依預約關係主張類推適
: 用民法第249條第4款請求被告二球團各返還定金750萬元部分,為有理由。至原告另依
: 侵權行為請求被告二球團賠償750萬元部分,因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構成侵權行為,
: 自無理由。準此,被告二球團固應返還原告各750萬元之定金,惟原告應給付被告二球
: 團不當得利之轉播利益分為20,622,875元、20,065,500元,是本件經相互抵銷後,原
: 告對被告二球團之債權全部均因抵銷而消滅。是原告提起先位之訴,依預約關係及侵
: 權行為,請求被告二球團各給付1,50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
: 簡單地說,法院說統一跟Lamigo有各欠博斯750萬沒錯啦,但是博斯你反而還分別欠人
: 家各2000多萬呀,抵一抵你當然沒得討,那這就有趣了,他日如果這個案子定讞,統
: 一跟Lamigo會不會反過頭來跟博斯討這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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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又是大毛回來了,三更半夜老是不帶鑰匙,這個月已經第三次啦!
爸爸這麼大年紀還要幫你開門,
明天一大早還要面對一大堆尖酸刻薄幼稚無知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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