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問 存摺不見 召冒領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 (所以呢?噗嗤。)時間15年前 (2011/02/13 19:11), 編輯推噓8(8013)
留言2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13 (看更多)
※ 引述《even0213 (簡單就好)》之銘言: 整篇幾乎都要打完才發現和銀行板的關聯越來越小了orz 如果板主或板友覺得這些回覆和討論太瑣碎,請見諒與包涵, 我會盡可能視情形與有興趣的板友私信討論,以免佔到板面空間^^; : 我想問 h 大...72年台上1173號 : 及其 57年台上字第2965判例參照 : 探討了 民602... 那請問民 310-2呢? : 我的意思是... : 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 償之效力。 : 若己經有人拿了真正的存摺跟印章去提領..但非存戶本人 : 你仍然認為消費者可以引用 72年台上1173號嗎 ?? : (而且消費者在二審時,是敗訴的) 我一直都沒有認為什麼(汗) 只是基於盡可能防範風險的角度,提醒同業注意,別太掉以輕心啊^^; 「已有人拿了真正的存摺和印章去提領,但非存戶本人」 就個人鄙見(有錯請一定要指正我), 確實有您引用的民310-2, 即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持有正確的存摺印章)   以債務人(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者(存戶)為限   之適用。 因為「持有真正的存摺和印章」並不能直接推導到「持有者即存戶本人」呀。 (在不考慮表見代理的前提之下。越講越複雜了,囧) 不知道您以為如何? 又或者您是否清楚民事訴訟實務上如何認定?能不能分享經驗呢? 之所以會這樣想,和當年受訓時講師舉的一個例子有關 大概是有此類執正確存摺印章盜領的案件,傳經辦櫃員作證,櫃員承認 「我知道這個伯伯不是存戶本人呀,他常代替xxx來領錢,我們都認識」 結果該案件銀行端敗訴。 消費者(是否能)引用72年台上1173號不是我想說的重點, 畢竟即使消費者自行引用這個判例,還是得看法官心證嘛^^; // 順帶一提... 消費者在二審敗訴... 所以才會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 也才會有我們目前討論的這紙裁判書(72台上1173)出現呀? // 在主文之前不是有提到「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七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號), // 提起上訴...」嗎.... : 在你的 17992 該回文裡..提到..即使密碼存摺都對.. : 只要舉証証明行員知道提領人非本人..都不能主張債務清償 : (問題是..如何舉証? ) 這就要看櫃員有沒有那麼「老實」,像之前講師的舉例咧。orz : (在該回文裡,你己經從消費寄託..直接跳到債務清償? ) 我所提的內容確實太過簡化,這是我的不對,抱歉。 消費寄託的特性在於受託人有義務以同類同品質之物品交付寄託人。 完成交付後才具有(債務)清償之效力。 (降子有沒有好一點...) : 在判例上..是因為偽造的印章取款(法院認為 並非肉眼所不能辨識) : 而判決被告(銀行)敗訴.. 咦,是我對裁判書內文的解讀有誤嗎? 至少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判例(72台上1173)中, 理由(第四段吧)所說的是 1.原審(即存戶敗訴的二審)對於存戶提出「肉眼應可以辨識」和  「銀行活期存款簡章之約定顯違誠信公平原則」這兩點,  未在判別理由項下記載何以不採取存戶的意見,  即作出對存戶不利之認定,「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且 2.被上訴人之職員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縱無過失, 而系爭存款經第三人冒領後,仍不得對上訴人主張發生清償之效力。 是因為這樣,才會廢棄二審(即您提到的存戶敗訴那一審)的結果呀。 : 而在你所舉的新聞例子裡(萬泰也是敗在無法舉証) : 法官審理後認為,萬泰無法舉證車手冒領是基於原告告知或授意, ^^^^^^^^^^^^^^^^^^^^^^^^^^^^^^^^^^^^ : 因此基於消費寄託法律關係,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返還這140萬元, : 判決原告勝訴。 (一樣是民602 603) 不是唷。 萬泰無法舉證的是車手是否有代理權,而不是印章是否真確耶。 舉這個新聞作例子,是因為它是「驗證出來印文屬實,但銀行仍遭判賠」呀。 我不太懂您提到民602/603(消費寄託、金錢寄託視為消費寄託)的原因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26.225

02/13 20:00, , 1F
你一直咬著一個講師舉的案例 其實也沒什麼說服力
02/13 20:00, 1F

02/13 20:03, , 2F
1F 如果是講師說了算 那怎麼會沒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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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04, , 3F
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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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身分不明 對其他人就像"我朋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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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15, , 5F
對不起,我知道這種「強者我朋友」沒有說服力。如果覺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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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16, , 6F
的論證是無效的,可以選擇就實務或裁判內文的部分反駁這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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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17, , 7F
點呀:) 我說了我是野人獻曝,極歡迎前輩指正,也自認沒有「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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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18, , 8F
著一個講師的例子不放」。若有得罪之處,尚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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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18, , 9F
未經專門訓練的人去解釋裁判內文是很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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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其實我是未經專門訓練的猴子。您可以說說裁判內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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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0, , 11F
真意為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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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3, , 12F
沒有這樣的意思 我只是覺得不知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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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3, , 13F
如果要確認本人才能領款,以後不用印章了,所有人帶身份證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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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5, , 14F
提款卡也會有不是本人領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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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5, , 15F
櫃員的工作就是確實核對傳票交易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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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0:25, , 16F
至於背後那些糾紛 就不是櫃員負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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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00, , 17F
樓上k大:術業有專攻嘛^^; 寫這些我確實有點惶恐,不是念這個
02/13 21:00, 17F

02/13 21:01, , 18F
的+真的也只是短短受訓兩堂課聽講,怕講錯了誤事^^;
02/13 21:01, 18F

02/15 22:10, , 19F
K大願聞其詳
02/15 22:10, 19F

02/18 00:05, , 20F
K大講這麼多,何不說說你的見解?
02/18 00:05, 20F

07/02 22:36, , 21F
k大說的沒錯~只是~向沒經基礎法學訓練的討論,有點沒實益~
07/02 22:36,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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