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問 存摺不見 召冒領
※ 引述《even0213 (簡單就好)》之銘言:
整篇幾乎都要打完才發現和銀行板的關聯越來越小了orz
如果板主或板友覺得這些回覆和討論太瑣碎,請見諒與包涵,
我會盡可能視情形與有興趣的板友私信討論,以免佔到板面空間^^;
: 我想問 h 大...72年台上1173號
: 及其 57年台上字第2965判例參照
: 探討了 民602... 那請問民 310-2呢?
: 我的意思是...
: 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 償之效力。
: 若己經有人拿了真正的存摺跟印章去提領..但非存戶本人
: 你仍然認為消費者可以引用 72年台上1173號嗎 ??
: (而且消費者在二審時,是敗訴的)
我一直都沒有認為什麼(汗)
只是基於盡可能防範風險的角度,提醒同業注意,別太掉以輕心啊^^;
「已有人拿了真正的存摺和印章去提領,但非存戶本人」
就個人鄙見(有錯請一定要指正我),
確實有您引用的民310-2,
即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持有正確的存摺印章)
以債務人(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者(存戶)為限 之適用。
因為「持有真正的存摺和印章」並不能直接推導到「持有者即存戶本人」呀。
(在不考慮表見代理的前提之下。越講越複雜了,囧)
不知道您以為如何?
又或者您是否清楚民事訴訟實務上如何認定?能不能分享經驗呢?
之所以會這樣想,和當年受訓時講師舉的一個例子有關
大概是有此類執正確存摺印章盜領的案件,傳經辦櫃員作證,櫃員承認
「我知道這個伯伯不是存戶本人呀,他常代替xxx來領錢,我們都認識」
結果該案件銀行端敗訴。
消費者(是否能)引用72年台上1173號不是我想說的重點,
畢竟即使消費者自行引用這個判例,還是得看法官心證嘛^^;
// 順帶一提... 消費者在二審敗訴... 所以才會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 也才會有我們目前討論的這紙裁判書(72台上1173)出現呀?
// 在主文之前不是有提到「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七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號),
// 提起上訴...」嗎....
: 在你的 17992 該回文裡..提到..即使密碼存摺都對..
: 只要舉証証明行員知道提領人非本人..都不能主張債務清償
: (問題是..如何舉証? )
這就要看櫃員有沒有那麼「老實」,像之前講師的舉例咧。orz
: (在該回文裡,你己經從消費寄託..直接跳到債務清償? )
我所提的內容確實太過簡化,這是我的不對,抱歉。
消費寄託的特性在於受託人有義務以同類同品質之物品交付寄託人。
完成交付後才具有(債務)清償之效力。
(降子有沒有好一點...)
: 在判例上..是因為偽造的印章取款(法院認為 並非肉眼所不能辨識)
: 而判決被告(銀行)敗訴..
咦,是我對裁判書內文的解讀有誤嗎?
至少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判例(72台上1173)中,
理由(第四段吧)所說的是
1.原審(即存戶敗訴的二審)對於存戶提出「肉眼應可以辨識」和
「銀行活期存款簡章之約定顯違誠信公平原則」這兩點,
未在判別理由項下記載何以不採取存戶的意見,
即作出對存戶不利之認定,「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且
2.被上訴人之職員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縱無過失,
而系爭存款經第三人冒領後,仍不得對上訴人主張發生清償之效力。
是因為這樣,才會廢棄二審(即您提到的存戶敗訴那一審)的結果呀。
: 而在你所舉的新聞例子裡(萬泰也是敗在無法舉証)
: 法官審理後認為,萬泰無法舉證車手冒領是基於原告告知或授意,
^^^^^^^^^^^^^^^^^^^^^^^^^^^^^^^^^^^^
: 因此基於消費寄託法律關係,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返還這140萬元,
: 判決原告勝訴。 (一樣是民602 603)
不是唷。
萬泰無法舉證的是車手是否有代理權,而不是印章是否真確耶。
舉這個新聞作例子,是因為它是「驗證出來印文屬實,但銀行仍遭判賠」呀。
我不太懂您提到民602/603(消費寄託、金錢寄託視為消費寄託)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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