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虐童修法推動

看板BabyMother作者 (TalktoYou)時間1月前 (2024/03/14 12:19), 1月前編輯推噓71(7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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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 刑法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略)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查到的新聞、判決,虐兒致死是用低刑度去判?支持修法上調,不得假釋 [新聞] 桃園惡保母虐死6月嬰!打到頭骨折 不認罪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710304673.A.FD3.html 判8年6月 https://reurl.cc/E40mZR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等 (母虐女兒)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https://reurl.cc/bDrdlM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5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致死等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3、妨害兒童身心發育,也用低刑度? 是否也該上調,不得假釋,不得外役監,不得易科罰金 [新聞] 2月嬰猝死「血液尿裡全是毒」 同住8童發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689687203.A.B1C.html 妨害幼童發育罪,刑期不到一年。 https://reurl.cc/krepkK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幼童發育等 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低血容性休克、四肢及軀幹多處瘀傷、成長發育不良、便祕等傷 害。 4、在證據充分下,公布加害人個資是有罰則嗎? 兒少法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 布其姓名或名稱。 但之前有新聞: [新聞]《兒少法》竟成幫凶?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699409491.A.41C.html 是根據兒少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個資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中略)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下略) 是否可以使用個資法第19條第六項: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公布? 5、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專法似乎刑期也沒有差別。是否也應該調高?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居家托育保母的篩選,如果有違規,明確的罰則是什麼? 托育家長可以查得到嗎?還是一定要靠口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5 ------------------------------------------------------------------------ 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都要好好地,從制度面回答三個問題,並提出改善, 如果沒有就只能靠群眾力量吧!? 1、為什麼虐兒當下沒有啟動檢討機制 https://pse.is/5psd7u 2、現在改善方案是什麼 EX:保母淘汰制度、 EX:弱勢兒童接受居家托育有沒有更進一步的保護機制 (我覺得marah的意見很棒照顧者要定期帶孩子去健檢,讓醫生來評估身心狀況, 不配合的話要立刻通報偵查。) EX:出養制度 EX:社工的收案人數、待遇、社會教育(不強勢的人很容易被社會人士牽著走) 3、政府核發從事收出養服務執照的專業團體來媒合,有定期評估團體的專業度嗎? 立委要好好監督政府回答問題、好好修法 不只雙北,各縣市的議員都應該監督各縣市政府的流程對策 ----------------------------------------------------------------------- 非專業人員,有錯請指正 集思廣益,希望這件事不要默默就被洗掉了 ------------------------------------------------------------------------ ※ 引述《plokmi (老張)》之銘言: : 怕模糊焦點,所以重新發 : ———————————————————— : 為人父母,覺得ㄧ定要幫這個幾乎算沒有父母的寶寶做些什麼良心才過意的去 : 與其氣憤抱怨,應該起身推動修法從根本修法拉高虐童刑責,達到嚇阻作用,諮詢了法律 : 相關人士,推動法案需要立委提案,所以今天下午特別去找了選區內的立委及兒少相關立 : 委 : 1.希望可以拉高虐待未成年人最低刑期,且不得假釋 : 2.虐童者不受個資法保護可公布姓名照片 : 今天下午去了兩名立委服務處,大家態度都還蠻好的 : 女立委:辦公室人員一進去就招呼我坐下填資料,說會幫我轉達,後續狀況再看看 : 男立委:辦公室人員ㄧ開始叫我要先連署什麼的,但後來有直接跟他們說社區名稱,社區 : 有群組,裡面有幾百人等於有幾百票後,說大家都很關心這件事我需要會去回報我們社區 : ,可以感覺到他們有比較重視,還有人員去跟國會助理確認,今天有人在質詢這件事(有 : 票有差) : 給大家看看我國法律對虐兒有多寬容 : https://i.imgur.com/7NYfs4A.jpg
: 提供各區立委資訊,大家可以找到選區立委後google服務處,親自去填寫訴求 : https://i.imgur.com/wphen33.jpg
: 不確定他們會不會重視,但這是我現在所能做的,會在後續追蹤 : 若不符合版規,請讓我知道,我再刪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710389952.A.D9A.html ※ 編輯: Ponsali (114.39.212.5 臺灣), 03/14/2024 12:21:00

03/14 12:23, 1月前 , 1F
殺人與XX致死的差別是有無殺人犯意 因此如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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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23, 1月前 , 2F
偵結認為保姆有殺人犯意也可以殺人罪起訴
03/14 12:23, 2F

03/14 12:24, 1月前 , 3F
媒體說最高就無期其實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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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25, 1月前 , 4F
這也意料是未來法院攻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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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26, 1月前 , 5F
恩~虐殺 無論有沒有殺人犯意,都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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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41, 1月前 , 6F
覺得虐待致死比直接殺人可怕多了 應該要重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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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44, 1月前 , 7F
因為你對照錯法條了,應該要拿傷害致死的法條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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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44, 1月前 , 8F
對,一般傷害致死刑度是七年~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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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44, 1月前 , 9F
虐兒致死是十年~無期徒刑,還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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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編輯: Ponsali (114.39.212.5 臺灣), 03/14/2024 12:48:34

03/14 12:53, 1月前 , 10F
我覺得有故意虐待、傷害而導致死亡,比直接殺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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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3, 1月前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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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2F
另外其實以前有犯罪心理學家做過長期研究,發現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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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3F
些犯下超過半數重罪的慢性犯罪人,是完全不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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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4F
的,再怎麼調整刑度都不會影響他們犯罪的意願,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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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5F
只能讓民眾覺得解氣,但很難對降低犯罪率有什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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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6F
質成效。我這樣說不是反對重罰,只是要說明這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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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2:54, 1月前 , 17F
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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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0, 1月前 , 18F
事實上之前修法重罰酒駕,也沒有改變酒駕致死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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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0, 1月前 , 19F
問題(應該說酒駕致死傷本來就逐年降低,108年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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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並沒有因此大幅降低酒駕致死傷率),但一般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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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0, 1月前 , 21F
能覺得修了重罰好棒棒然後就不關心了,直到下一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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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0, 1月前 , 22F
嚴重酒駕車禍,再繼續喊要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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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2, 1月前 , 23F
但重罰可以最大限度讓這些犯罪者遠離無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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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5, 1月前 , 24F
樓上說的就是我講的那個研究最後結論啊—讓這些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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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5, 1月前 , 25F
性犯罪人永久與世隔絕,我對這沒有意見,問題是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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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5, 1月前 , 26F
能防止再犯,沒辦法處理新犯(例如本案的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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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05, 1月前 , 27F
所以還是會繼續有這類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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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1, 1月前 , 28F
法律能做的其實很有限,因為它只對「不敢違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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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1, 1月前 , 29F
有嚇阻作用,問題是大部分會犯這種可怕罪的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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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1, 1月前 , 30F
身就不屬於「不敢違法」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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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7, 1月前 , 31F
空心菜被ai換臉馬上修法?虐童近年每年幾乎都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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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7, 1月前 , 32F
有看到空心菜急著修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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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9, 1月前 , 33F
重刑無法阻止罪犯,但或許可以讓受害者和社會的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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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19, 1月前 , 34F
情緒有一個出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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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21, 1月前 , 35F
什麼叫刑罰不會影響犯罪意願 這社會真是反了 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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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21, 1月前 , 36F
是因為這些人犯罪情形嚴重才需要隔離更久或永久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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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21, 1月前 , 37F
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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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3:21, 1月前 , 38F
怎麼不乾脆去問問罪犯 欸 要怎麼罰你們才不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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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15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3/15 12:43, 1月前 , 454F
月南投某安置機構就爆發暴力管教跟集體性侵事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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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43, 1月前 , 455F
看到剛剛一個生輔員說早上上班,晚上22:30下班,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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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43, 1月前 , 456F
然內文是正向分享文,但看到工時都嚇傻了!高工時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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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43, 1月前 , 457F
內耗,要有好品質,要有過人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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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49, 1月前 , 458F
當然年齡層不同,不確定他以後的可能性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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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53, 1月前 , 459F
政府拖欠費用真的很不行耶,看到火就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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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53, 1月前 , 460F
之前一個業界大佬跟我說政府經常這樣搞,最後就是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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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54, 1月前 , 461F
幣逐良幣,好的承攬商之類根本不想接政府的案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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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54, 1月前 , 462F
為經常被刁難+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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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3F
會提到機構是因為前陣子本版討論到裝設監視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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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4F
比起自家 在公設機構幼童生活區裝設監視器可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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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5F
比較沒有疑義 還有機構不會防虐 但應該不至於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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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6F
例高強度虐了三個月至死才被發現 另外探視 光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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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7F
例幼童親友不能去保母家探視我就覺得很奇怪了(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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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8F
是我覺得外婆不是監護人的點 監護人應該還是能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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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69F
吧) 不知道目前出養的探視規定如何?不能探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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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6, 1月前 , 470F
應該也不會有太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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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8, 1月前 , 471F
看到後來覺得沒有地方可以防止這種事情絕對部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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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8, 1月前 , 472F
,除非...機器人照顧(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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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8, 1月前 , 473F
我覺得就像托嬰保母各有好處, 機構和中途家庭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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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28, 1月前 , 474F
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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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43, 1月前 , 475F
每個機構都有存在的必要性,若要讓孩子們更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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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43, 1月前 , 476F
可能就是要往提高機構人員的穩定度跟福利,及降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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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43, 1月前 , 477F
耗著手。但看到某家徵才標榜2年超過400小時的情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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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3:43, 1月前 , 478F
專業支持,反推回去思考為何有這項目,突然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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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4:34, 1月前 , 479F
機器人照顧不知為何讓我想起鐵絲猴媽媽的實驗 照顧
03/15 14:34, 479F

03/15 14:34, 1月前 , 480F
寶寶的機器人可能要做個柔軟毛絨絨外皮才可以(離題)
03/15 14:34, 480F

03/15 14:40, 1月前 , 481F
外面包覆做一層柔軟的觸感,感覺很可以!(離題)
03/15 14:40, 481F

03/15 17:23, 1月前 , 482F

03/15 17:24, 1月前 , 483F
分享王薇君粉專,大家可以關注後續遊行活動
03/15 17:24, 483F
感謝分享,他多年關注兒虐,一定有許多想法。 果然在他的臉書找到去年分享的公共政策平台連署 分享一下 https://pse.is/5psbtw 機關回應提到的112/05-06辦公聽會的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03/15 22:53, 1月前 , 484F
推分享法條 原來刑法第 286 條致死 罪這麼低
03/15 22:53, 484F

03/15 23:08, 1月前 , 485F
病態保母臉書也支持死刑喔
03/15 23:08, 485F

03/15 23:08, 1月前 , 486F
※ 編輯: Ponsali (114.39.213.108 臺灣), 03/16/2024 00:47:57 針對為什麼當下沒有啟動兒虐檢討機制 黃立委的臉書有提及https://pse.is/5psd7u 案,似乎還躺在某個角落

03/15 22:53, 1月前 , 487F
推分享法條 原來刑法第 286 條致死 罪這麼低
03/15 22:53, 487F

03/15 23:08, 1月前 , 488F
病態保母臉書也支持死刑喔
03/15 23:08, 488F

03/15 23:08, 1月前 , 489F
※ 編輯: Ponsali (114.39.213.108 臺灣), 03/16/2024 00:47:57 ※ 編輯: Ponsali (114.39.213.108 臺灣), 03/16/2024 01:44:52

03/16 09:39, 1月前 , 490F
用死刑成全她
03/16 09:39, 490F
文章代碼(AID): #1bydh0sQ (BabyMother)
文章代碼(AID): #1bydh0sQ (BabyM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