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李茂生刑總課有來問問題的請看這邊

看板B92A011XX作者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19年前 (2004/10/15 16:5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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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efe (hazard)》之銘言: : 學長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 : 老師上課所講的案例 我個人的想法是 : "解釋上"或許可以認為這是 : "以重罪之故意(殺人故意)造成輕罪結果(加工自殺結果)" : 而以錯誤論之方式處理 即依輕罪(加工自殺)論處 : 但是這樣可能產生的問題是 殺人vs.加工自殺之間 : 是否為 重罪vs.輕罪 之關係 能否將"加工自殺"視為"殺人"之輕罪類型 : (例如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 或173I與174I 之關係) : 可能涉及保護法益(或故意之內容)是否有重疊部分(或包含之關係) : 還請學長(或其他先輩)賜教(拜) 剛剛問了一下老師,原文當中關於加工自殺罪的討論我在補充一點, 然後再回答你的問題 關於老師所採之刑法論中通常罪的認定都不會構成要件作那麼快的檢討 所以如果要貫徹的話,同意殺人和殺人的構成要件是一樣的 然後在違法的層次,我們才去討論說這個同意有效與否 不過因為構成要件事實和違法事實都需要認識,所以上一篇文章的同意仍然要認識 只是在老師採意思方向說如何拉到加工自殺的解釋那邊,這樣講會比較順 當然如果要說構成要件有一個同意也可以,不過這是那種先討論條文的想法 重點仍然是我所說的違法那個層次的同意有效與否的問題 所以說首先同意是否具有選擇可能性先判斷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真的同意,仍然是殺人 如果有的話,那就是同意殺人,但是同意殺人的法益是什麼我上篇大概有解釋了一下 所以往下就可以再討論同意殺人的同意可不可以更進一步變成安樂死的問題 OK,不過這跟你的問題沒什麼關係,你的問題就比較困難了 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殺人這檔子事他的法益是什麼? 個人本來是認為有包攝關係,不過講不夠貼切 所以降講好了,如果今天A殺B B死了,生命法益受到侵害無疑,那麼,B的人際關係利益有沒有因為這樣被切斷? 當然有,因此這已經牽扯到"他人的利益"了,懂我意思嗎? 但是這算是有一點"附隨效果"的感覺,通常我們處罰殺人犯道也沒想那麼多 或者雖然有想到,但已經內化到我們對於殺人整件事情的厭惡了 如果同樣是殺人,但是這個被殺的人他竟然"同意"了, 那牽涉到這個人本身他自我決定權將他的利益歸零的問題, 那麼既然歸零,何來處罰? 那麼這時候不罰嗎? 這牽涉到自我決定權這個東西的形成過程,我在前文有說過現在講這個太多了 不管如何,如果講白話一點,就是剛剛講歸屬到"附隨效果"的他人就會出來說話了嘛! (至於他為什麼會出來說話,就不在這邊討論了) 總之你想一想,就是B的爸爸媽媽椰椰乃乃兄弟姊妹朋友老婆情婦都會給他不是很爽, 所以總之這個附隨的法益不會使利益"完全"歸零,所以討論加工自殺 那又正如前文所說如果今天這個人全身插管,他自己也不是很想活了(同意) 然後他的爸爸媽媽椰椰乃乃兄弟姊妹朋友老婆情婦也都不會那麼不OK的時候 就是安樂死的問題啦 因此這麼說來,你可以講說他有包攝的關係,不過並不是那麼單純就是 那尤其又是在邊緣事例的時候,同意要不要認識就是上一篇所探討的 當然,最主要是要你注意到,加工自殺之所以會比殺人罪輕, 是在違法這一個部分的關係,是法益解釋的問題, 而你所提的173和174等,是完全法益包攝符合的典型 不過在這邊殺人和加工自殺這邊,是比包攝更複雜的情況 所以我才會在上一篇說這刑法事後處理機能那一層面, 或者說在較深層的法益那一個層面可能會"轉化"(老師用語) 或者說...在犯罪學的歷程上他被"提"出來作為一個"生命法益的處罰類型" 這有點難講... 大概是如此,不行的話再跟我說! 如果想要在延伸的話,大概有: 1.安樂死的問題 2.殺人是道德還是法律問題 3.自我決定權的內涵是怎麼被決定的,刑法為什麼要這樣走 這些我就不回答了(因為講了也沒用),請花個三四年自行體悟囉!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34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200.134 (10/15 17:35)

140.112.25.159 10/15, , 1F
這可是打了半小時的手機問出來的答案,所
140.112.25.159 10/15, 1F

140.112.25.159 10/15, , 2F
以同學必須好好理解一下。
140.112.25.159 10/15, 2F

220.143.216.248 10/16, , 3F
感謝老師及學長
220.143.216.248 10/1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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