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李茂生刑總課有來問問題的請看這邊
學長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
老師上課所講的案例 我個人的想法是
"解釋上"或許可以認為這是
"以重罪之故意(殺人故意)造成輕罪結果(加工自殺結果)"
而以錯誤論之方式處理 即依輕罪(加工自殺)論處
但是這樣可能產生的問題是 殺人vs.加工自殺之間
是否為 重罪vs.輕罪 之關係 能否將"加工自殺"視為"殺人"之輕罪類型
(例如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 或173I與174I 之關係)
可能涉及保護法益(或故意之內容)是否有重疊部分(或包含之關係)
還請學長(或其他先輩)賜教(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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