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刑總課有來問問題的請看這邊

看板B92A011XX作者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19年前 (2004/10/13 23: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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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詢問老師的結果,你們問的問題是比較邊緣的事例, 所基本上,同意在構成要件還是要認識的。 在殺人罪討論的部分,其保護是生命法益,若在此時有所謂被害人同意 的情形,則通常會落入加工自殺的同意殺人之討論,當然,自我決定的 內涵基於君父的思想會做到某種程度的限縮,或者自我決定本身是否為 原權的事情就是將來你們大三大四可以再學的,於此不論。 在加工自殺的情形,基於有此立法之下,同意是作為構成要件,而亦須 認識之。然而,加工自殺成為一個獨立處罰的條文,其保護的法益必須 有所了解:若認為生命可以完全的放棄,那麼加工自殺變成只能從行為 無價值的觀點去解釋﹝沒有結果的法益侵害,只好從行為本質去非難之 ﹞,這當然不是我們會採的看法。那麼如果將其法益解釋成生活的利益 ,那麼對於生活的利益可以做如何的放棄?這就必須從自我決定、生命 身體的健康、來和生活的利益做一個連結,再討論在什麼樣的時點生活 的利益可以真正的放棄。 所以可以了解的是,這邊存在著兩個架構下的同意,加工自殺本身的構 成要件就有一個同意,但是再穿透違法論的時候可以發現有一個所謂真 正的被害人同意繼續存在其中。講清楚一點,今天a要殺b,b有同意。 客觀上a殺了人,b也同意,成立加工自殺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違法論的 時候,我們仍然要看b的同意在違法論中的被害人同意是否有能量阻卻違 法。可惜的是被害人同意必須和法益相結合討論,如果在此肯認自我決定 權必須有完整的生命身體和他人溝通創造社會領域,那麼講白話一點就是 你好歹也要有完整的生命身體和別人一同存在一個場域裡面溝通,這時候 談自我決定權才有意義嘛!亦即保護的法益是“生活利益”,那麼保護的 法益就是“你生活上於社會群體中享有的人際利益”,既然如此,你沒有 一個健全的表達語言之外表時,那麼你無法進行社會溝通,這時候你要談 什麼生活利益?那麼生活利益還值不值得保護?顯而易見,這就是安樂死 的問題。 因此把話拉回來,構成要件的同意不過是一個客觀的判斷,而於責任的時 候故意當然對此也要有認識。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沒認識呢? 今天b跟a說,來殺我吧!可惜我們可愛的a根本沒聽到就把b殺了,客觀上 是什麼罪?是加工自殺,問題是a沒有認識,也就是說a認識的內容是“殺人”。 在這邊如果你是主觀主義論者,那麼這邊存在著a殺人的意念,但是客觀上他 卻不構成殺人,主觀主義會說這種主觀需要預防,不然他以後有同樣的念頭 繼續殺人豈不危險!這次算這小子運氣好,客觀上不算殺人,但是他媽的應 該還是要幹他一下子,所以算他殺人未遂好了!因為主觀上你想要殺人,但 是客觀上剛好人“不算殺人罪的死嘛”!如果你是抱持著預防思想,有這樣 的結論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客觀主義,那麼客觀上成立什麼罪,主觀只和客觀何致部分才成罪, 不管是客觀多跑出來,或主觀都跑出來,都不甘我們的事。 所以a就客觀部分,可能成立加工自殺,或者無罪。 請問你們要選哪一個? 選無罪,是可以。但是社會會幹死你。 所以老師藉著系統解釋,對於自我決定採意思方向說的想法之下,意即在 原本違法論中只需要有效同意存在即可的解釋之下,把這部分帶到加工自 殺的構成要件,說在這個特殊事例下,這個同意的認識可以不用。只有同 意存在即可。若按照如是說法,則a就成立加工自殺罪。 這後面還牽扯到刑法事後處理機能的問題,以及最基本對於犯罪處理態度 的問題,這我就先不論了,否則真的太長了,怕各位同學在電腦上看得吃力。 如果有什麼問題,回文章或寄信皆可。不過我最近比較忙一點,可能不一定 有辦法當天回信,請同學原諒小的不是。 puma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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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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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帶到"加工自殺的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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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RKQZ2L (B92A01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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