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建築使用與木建築市場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四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
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
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句話的"前提"要看清楚
"依法取得"並不是指政府可以賣土地給財團
是指私有土地的自由買賣與移轉應受法律之保障
保障的是憲法賦予的"財產權"
政府是人民代理人
不是權利的所有人
土地並非可再生產的資源
就好比部份物資需要國營的道理一樣
任何事務都要放任自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那麼政府的存在便無意義
自由市場機制的苦果
目前全球正在承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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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29 07:5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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