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桃園 龜山 衣美兒專業團體服
道歉聲明文
針對衣美兒在blog上聲明寄存證信函並不排除要提出告訴的部分
全文已回覆在http://www.pijo.com.tw/archives/1925
我僅對於我陳述不清楚(包含圖片及文字引述不充足)有誤導網友的部分做道歉
其他事實與雙方溝通所造成認知上的落差,我也只陳述我的看法
首先非常抱歉 經過這麼久我才回覆
原因是因為對方已經提出可能要採取法律途徑
我不得不慎重在考慮到後果而審慎回覆這篇文章
原本其實很單純的就是跟衣美兒合作不愉快
我的PIJOT部分其實也告一個段落
我是個息事寧人的人 不是個很愛據理力爭的人
所以原先有的不愉快 在退回訂金後 我也希望就這樣算了
可是就是在吉貝T要退換的爭議時
店家又再度強調對於當初PIJOT的不滿
溝通無效後 由於他們沒有提供客訴的機制
所以我就到PTT版的非好店版上面發了抱怨文
其實就單純只是抱怨 並沒有任何需求
對於文中的闡述 我認為我已經很客觀的表達了
我抱怨的三個點:
1.接洽者答應的事情公司會不予承認 內部問題嚴重
因為失陪跟我是藉由朋友介紹而促成的合作
所以對於我的要求 他總是一口答應 或者是幫忙轉達
然後由第三方給我結果 但並非我所要的
這點到後期八月初的時候 一劃也認為事態嚴重 才會撥電話來直接了解過程錯在哪裡
也是到那個時候我才有機會直接跟美工討論圖檔
而不予承認的部分為吉貝T當時失陪答應可以退換
可是過了一個多月後 一劃的回答中不予承認
我們超過時間太久才換衣服這點我們有很大瑕疵
但你們內部給我們的訊息也是沒有統一的說法
2.美術設計非常不專業
這點我知道有是不是主觀的問題
但是我想大家看到圖跟我希望的圖兩者比起來的距離就可以知道為何我會認為不專業
3.態度惡劣
這一點完全是針對一劃在電話中的態度
文中也提及剛開始他們是非常熱情 而且友善的
本來我只是想要闡述不愉快的經過
所以我只列舉了不愉快的部分 而且也未在文中表示未提及的部分也是不愉快
但是文中還是有出現了一些情緒字眼 因此而造成任何傷害我感到相當抱歉
另外對於文中提及的我"故意"使用JPG檔 實在是因為檔案壓縮的問題
這點我也感到非常抱歉 因為我也並非是要抱怨JPG檔所造成的鋸齒狀
相信看原圖之後 就可以了解我所謂的不滿意
關於設計的這個問題 我想雙方認知不同
我會說到沒有設計是因為我認為我不是專業美工
所以設計應該是把我想要的東西"美化"然後完成出來
而你們只是把我要的做成圖檔並且輕易的認為這就是一個很棒的圖檔
因此我才會說"沒有幫我設計"
我覺得協調,溝通,刪文都是沒問題的~
就像我說的 我區區一個市井小民
沒有法律顧問的協助 我也沒有什麼目的
要我刪除文章沒有問題
我可以接受這是認知以及溝通上的問題
但是要我全盤承認錯誤我無法接受
更何況PTT的非好店版本來就是在抱怨不愉快的經驗
這次合作結果的確是不愉快的
我並不認為在上面表達不滿有任何的疑慮
如有傳達不清楚的部分我都願意道歉
事情會演變到這樣實在非我所願
畢竟我單純只是因為我覺得這個店家跟我認知有太大落差
原本退回訂金之後就算了 沒想到因為吉貝T的爭執 又提到PIJOT的爭執
在加上他們並沒有良好的申訴管道 (他們兩個就是負責人)
所以我才轉向PTT非好店版表達不滿
沒想到店家居然要尋求法律途徑
看到他們回覆的文章 究竟我是不是要據理力爭
可是我要爭什麼 衣服也不是我的 所有人都接受不能退換了 我的人格值多少錢?
我還要為這件事浪費多少生命
可是不回應 又好像顯得他說我說謊 我默認一般
唉 這也讓本來介紹我跟廠商認識的朋友相當為難 也毀了這一番的美意
補充:
本次委託衣美兒做的衣服其實是分兩個案子三款衣服,
不單單只有部分網友看到的4件吉貝T那樣
其實內容包含了很多
1.pijo開板T
最後預計訂製79件,但是無法給我們可以接受的圖,
並且衣服領口做錯,最後並無實際交易
2.I LOVE PIJO T
最後預計訂製21件,原本一同與開版T訂製,
但因開版T後續並無執行,不達30件不予製做,無實質交易
所以後來價格衣服的部分因為達到100件(內含兩件空白T) 一律是一件185
3.吉貝T(此部分由另外友人負責)
吉貝T預計訂製4件,每件750,還是有一件尺寸發生錯誤,後續協調換貨未達成共識
另外今天也得知我們pijo網站管理員JP收到衣美兒的連繫,要求將網站文章刪除
甚至直接打電話到JP公司真是讓人感到相當誇張,也造成我周遭友人的困擾
重申我僅對於此次糾紛發表我個人的不滿及抱怨
事情都可以討論商量跟釐清,一切都代表我個人行為,請勿再造成更多人不必要的困擾
--
你今天PIJO了嗎?
http://www.pij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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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36.24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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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rbanlegend 來自: 59.124.22.193 (10/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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