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公館 真美麗飾品(水源市場)
※ 引述《riverhorse (再出發)》之銘言:
: 個人對於本版網友會這麼氣憤,實感不解呀 = =
: 先假定本文內容全部真實,否則能夠假設的情況會變的太複雜。
: 1.不論原po殺價與否,在交易還沒成立(銀貨沒兩訖),臨時停止交易有何不可?
: 誠信?我不認為這與誠信有何關。
(後文刪光光)
後文所提問題,暫不予討論,且我認為老闆態度確不需如此...
所以在態度上確有非好店之處..只是客人在這上頭多少也有點責任...
只是想端正第一點的觀念..因為一旦以訛傳訛...
怕不少人信以為真..而因此糊裡糊塗收到存證信函或吃上官司...
不可能當銀貨兩訖時,買賣才成立的...
而是雙方就價金與標的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民345)...
白話一點講...就是買賣雙方對東西賣多少錢有共識且互相同意就成立了...
法律講完..講現實.....
沒錯..一般消費者的買賣經驗..很難認為如此..
因為通常過程很快很順利(例如拿了麵包直接付錢)...
約定買賣跟履行時空上相當密接、甚至同一動作完成....
可是道理上..原本就該如此..法條也不過是按道理而產生的(雖然有時不是)...
什麼道理..就是"約好了就不該賴皮"...
民法帝王條款誠信原則基本上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出現無效原因或可以撤銷原因...
否則是不能單方面毀約的...消費者與商家都一樣...
而消保法所規定之七日無條件解約..
也僅針對訪問買賣等訂約時見不著實體商品或其確實資訊的買賣...
蓋此等買賣在訂約時消費者處於弱勢之不平等狀態....
消費者無法體會的另一個原因..因為店家多半想大事化小或做服務等想法...
同意消費者的毀約.退貨或約好又繼續殺價等....
可是不要忘了...那是因為它"也同意了"...
也就是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也許之後又另訂新約...
並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的....雙方約定的事..當然雙方合意消解才有道理不是嗎..
今天是因為金額小.或都發生在口頭上,沒什麼證據,或沒有什麼損害發生...
而沒有採取法律行動的價值....一旦上面講的有了...
法律上..你怎麼會贏??
回到我們所認知的道理上來吧...誰又喜歡跟約好了又耍賴皮的人打交道呢??
不是嘛....
回到本事件,我認為殺價無可厚非..但請在締約過程做這動作...
不要約好了又想多殺一點..既然也知道是一點..又為何不在前面一塊殺哩??
說得難聽一點,這不是有點仗著人家鍊子都幫改了..似乎非我不賣而得寸進尺嗎??
老闆耗了功夫跟你商談和改練,一切都定了到後來被你回馬槍...
其實不難理解為何老闆心情不好...
不過老闆面對此而展現的應對也不及格...可以苦哈哈裝死帶過的事情...
不需要跟客人生氣對嗆..這樣買賣就一定做不成了嘛..
不就什麼都沒得到又內傷了啊...個人認為老闆這樣的應對是沒競爭力的...
其實本事件對消費者或商家都是一個警惕...
--
法院是當正義能夠證明自己為真實時,予以正義勝訴判決的地方。
不是仗著自己是正義,就自然勝訴的地方。
抱持著"正義不用努力就應該戰勝邪惡"想法的人,遲早對法律失望,進而以後不論為
善為惡,都遭法律所屏棄;或被黑暗法律技巧馴服,成為另個人對法律失望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33.135
推
07/22 08:18, , 1F
07/22 08:18, 1F
推
07/22 10:40, , 2F
07/22 10:40, 2F
推
07/22 10:46, , 3F
07/22 10:46, 3F
推
07/22 10:49, , 4F
07/22 10:49, 4F
推
07/22 23:39, , 5F
07/22 23:39, 5F
推
07/27 19:55, , 6F
07/27 19:55,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