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公館 真美麗飾品(水源市場)

看板Anti-ramp作者時間17年前 (2007/07/22 04:22), 編輯推噓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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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verhorse (再出發)》之銘言: : 個人對於本版網友會這麼氣憤,實感不解呀 = = : 先假定本文內容全部真實,否則能夠假設的情況會變的太複雜。 : 1.不論原po殺價與否,在交易還沒成立(銀貨沒兩訖),臨時停止交易有何不可? : 誠信?我不認為這與誠信有何關。 (後文刪光光) 後文所提問題,暫不予討論,且我認為老闆態度確不需如此... 所以在態度上確有非好店之處..只是客人在這上頭多少也有點責任... 只是想端正第一點的觀念..因為一旦以訛傳訛... 怕不少人信以為真..而因此糊裡糊塗收到存證信函或吃上官司... 不可能當銀貨兩訖時,買賣才成立的... 而是雙方就價金與標的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民345)... 白話一點講...就是買賣雙方對東西賣多少錢有共識且互相同意就成立了... 法律講完..講現實..... 沒錯..一般消費者的買賣經驗..很難認為如此.. 因為通常過程很快很順利(例如拿了麵包直接付錢)... 約定買賣跟履行時空上相當密接、甚至同一動作完成.... 可是道理上..原本就該如此..法條也不過是按道理而產生的(雖然有時不是)... 什麼道理..就是"約好了就不該賴皮"... 民法帝王條款誠信原則基本上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出現無效原因或可以撤銷原因... 否則是不能單方面毀約的...消費者與商家都一樣... 而消保法所規定之七日無條件解約.. 也僅針對訪問買賣等訂約時見不著實體商品或其確實資訊的買賣... 蓋此等買賣在訂約時消費者處於弱勢之不平等狀態.... 消費者無法體會的另一個原因..因為店家多半想大事化小或做服務等想法... 同意消費者的毀約.退貨或約好又繼續殺價等.... 可是不要忘了...那是因為它"也同意了"... 也就是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也許之後又另訂新約... 並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的....雙方約定的事..當然雙方合意消解才有道理不是嗎.. 今天是因為金額小.或都發生在口頭上,沒什麼證據,或沒有什麼損害發生... 而沒有採取法律行動的價值....一旦上面講的有了... 法律上..你怎麼會贏?? 回到我們所認知的道理上來吧...誰又喜歡跟約好了又耍賴皮的人打交道呢?? 不是嘛.... 回到本事件,我認為殺價無可厚非..但請在締約過程做這動作... 不要約好了又想多殺一點..既然也知道是一點..又為何不在前面一塊殺哩?? 說得難聽一點,這不是有點仗著人家鍊子都幫改了..似乎非我不賣而得寸進尺嗎?? 老闆耗了功夫跟你商談和改練,一切都定了到後來被你回馬槍... 其實不難理解為何老闆心情不好... 不過老闆面對此而展現的應對也不及格...可以苦哈哈裝死帶過的事情... 不需要跟客人生氣對嗆..這樣買賣就一定做不成了嘛.. 不就什麼都沒得到又內傷了啊...個人認為老闆這樣的應對是沒競爭力的... 其實本事件對消費者或商家都是一個警惕... -- 法院是當正義能夠證明自己為真實時,予以正義勝訴判決的地方。 不是仗著自己是正義,就自然勝訴的地方。 抱持著"正義不用努力就應該戰勝邪惡"想法的人,遲早對法律失望,進而以後不論為 善為惡,都遭法律所屏棄;或被黑暗法律技巧馴服,成為另個人對法律失望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33.135

07/22 08:18, , 1F
說的好 推一個^^
07/22 08:18, 1F

07/22 10:40, , 2F
感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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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46,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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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0:49, , 4F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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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9, , 5F
說的客觀,我會認為兩邊都有錯,推
07/22 23:39, 5F

07/27 19:55, , 6F
謝謝,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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