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包裝不實還怪你沒講清楚,退貨免談
感謝大家熱情的回應 我再就回應提出我的看法或補充
先就產品問題:
他只有拿我買的那條線,接我的光碟機,是測不到的,不過他沒有再開一盒新的
給我測試,因為他一看到我拿出光碟機,就不削的說,這條不能裝光碟機啦!
我們自己測試過好幾次,就是抓不到!!! (我心想 那怪我囉?)
所以到底是不是製造商這款產品有問題,我便無從得知
有網友提到為何不直接找製造商弄個清楚,我想這個方法有點難,因為這種小東西
的製造商不見得全台灣都有服務站,像我壞掉的外接盒是Zynet的,能見度很高吧!
但查了一下竟只有台北有站,我拿去購買地—順發,他說過保了幫你送要付三百
所以我才想直接買條線 (也就是悲劇的開端...)就算我今天在台北,我還要找出
那個維修站在哪?不如直接去購買地,說不定可以直接換新品,馬上解決我的問題
代替原廠服務客人,這也就是經銷商存在的價值與用意吧!
(有些情況我反而直接去找原廠,但在今天的case我想不太適合)
正常的店家,根本不會賣到這種有問題的東西,因為他要是早知道(如本case)
應該早就問原廠商:你這東西怎麼這樣,你會害我害到人客耶!
就算產品問題還未釐清之際,有人要買,店家也應該主動詢問你是不是要裝光碟機?
可能會不太相容喔!今天遇到的是,沒主動告知或詢問(還跟我說很穩)
東西出問題還怪你沒有講清楚的店家,我實在無言
其實我一打算去店裡,想說過程應該很單純,就拿了個新品然後閃人
沒料到會遇到這種事,畢竟遇到這種不可思議的店家情況不多,沒有立即的反應把他撂倒
當他在測試的時候,我便積極的在想,萬一他硬是不給退怎辦
我想我會告訴他,你這樣是違法的!! 雖然嚇阻力會比爭執一開始就說他違法來得弱
再真的不行,就把東西要回來當證據,我的350你留著吧,然後我要到消基會投訴你
(跟他撩下去了)
反正他要不是違反退貨規定,就是廣告不實 二選一
(↑我認為寫明的功能無法發揮,就是壞掉、瑕疵)
我的感想是
我相信大部分網友都和我一樣,也許略知社會黑暗面但畢竟不是惡人
遇到那種老狐狸的店家一開始也會"明知他錯,但一時使不上力"
所以爭論的話語沒變過,就一直迴圈
事後我還後悔我當時說得話還不夠重,因為態度實在太惡劣
我還是無法得知該店是故意刁難要退貨的客人,還是他們的銷售觀念真的異於常人
我只能把這樣的事讓大家知道
希望不會有更多的人受騙受氣 又浪費時間
ps.我的原文是不是因為罵髒話被砍啦?真抱歉我疏忽了
我再貼一個乾淨的來,供後人參考 歹事
btw...他還沒開發票耶!想請問一下 假設今天真的倒楣,真的要投訴他
沒有發票做購買證明是不是會造成困難?
※ 引述《WindyDream (冬瓜南瓜西瓜缺北風)》之銘言:
: OB
: 商品標示法
: 第四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售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
: 為之標示.
: 二.企業經營者:只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
: 第六條
: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十二條
: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第十四條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
: 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 或歇業.
: 第十六條
: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
: 商品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
: 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
: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
: 列、販賣時為止。
: 消費者保護法
: 第二十四條
: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第五十六條
: 違反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或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
: 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這樣有夠嗎? 我打的好累....
: 不拿法令出來壓,嚇不到他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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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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