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桂圓話題...抱歉

看板Anti-ramp作者 (空洞正義與平庸之惡-鄉民)時間19年前 (2006/12/09 05:55), 編輯推噓5(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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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srabbit (我愛兔妹妹)》之銘言: 首先,對於兔小姐肯跳出來跟北醫小姐澄清且道歉,感到十分敬佩 很多人罵人、噓人的理由,後來被推翻了,也不道歉 別人欠你的嗎?就應該被你罵好玩的? : 我是第一篇在文章中提到用公司電話的人 : 從妳的文章中意思好像是告妳狀的人是這個板上的人 : 雖然妳沒指名道姓 但一直強調是板友做這件事 : 不管妳會不會說我是對號入座 不過因為我在文章中提過這件事 : 所以我看妳的文章覺得很怪 : 我自己覺得該澄清一下 : 第一 公時公共資源的確和黑店板無關 : 這點我在文章中有提到 : 如果對於我在黑店板質疑此點 造成你的不快 : 我很感抱歉 : 但我只能說 每個人對事都有自己的觀點 : 妳爭取權益是很好的事 : 但是人的觀點不同 不能說人家質疑妳就不對 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觀點,這個大家應該認同,但是不是自己的觀點就可以天馬行空? 隨便亂講?這個就很值得懷疑了!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原則」跟「比例原則」 歇腳亭的老闆違反了信賴原則,消費者去消費,期待有一般認知的飲料水準 但老闆沒給北醫小姐應有的飲料品質 錯誤在先 後來說謊硬凹 一錯再錯------黑店成立 北醫小姐獲得10杯的賠償,這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應該沒有,因為這是總公司提出要賠償的,也是總公司同意10杯 前面有一篇在講,這是懲罰性賠償,要讓不肖業者有所警惕 10杯我覺得是很合理的懲罰範圍,不會太重,但也會讓妳有點心疼 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北醫小姐不澳 好,解釋完畢 北醫小姐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大的討論呢? 因為很多人拿著雞毛當令箭,拿著大砲打小鳥,對別人不是重點的小問題無限上綱 北醫小姐只是有點貪小便宜,我也貪小便宜,誰不貪小便宜???? 就被許多人拿著這點窮追猛打,死咬著不放,比鱉還恐怖 對,她貪小便宜 但你們鞭她比鞭那間黑店多了幾10倍的力道 這是正常的嗎? 符合比例嗎? 就算北醫小姐的作法有人不認同,但妳也要看是誰先開第一槍,引起這個事件的 是歇腳亭啊~~~ 好,火車要開了,先講到這裡 : 我唯一做錯的事不該在黑店板討論此事 : 對此向妳說聲抱歉 : 第二 雖然妳沒明說 : 但妳似乎把質疑妳和向醫院告狀畫上等號 : 原諒我對號入座一下 因為我看到的感覺真的很怪 : 我的電腦沒那麼好 也不知道為什麼大家叫妳北醫小姐 : 或許他們是從妳的上線ip查的 : 但是能知道是北醫 也不可能知道妳是誰 : 這除非是有看註冊權限的人吧 : 我提出疑問純粹是直接的聯想 : 但不可能無聊到那種程度 : 妳說知道對方是誰 : 那何不親自去問對方為什麼這樣做 : 最後再向妳說聲抱歉 : 不過僅於從黑店板妳發文的角度 : 說真的 每個人看事的觀點真的不同 : 但沒有人因此就說那間店不是黑店 : 或是妳爭取權益的出發點是錯的 -- 謾罵、無邏輯、亂起鬨、人云亦云、言不及義、容易被煽動、不看清楚文章 為筆戰而戰、為反對而反對 總是有這樣的人在干擾理性溝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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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了錯, 但是B 也跟著犯了錯, 飲料店是有問題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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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位小姐這個態度, 到別件事情上去也會成為奧客,這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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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批的原因. 有時候也別太小心眼的想一想, 這邊沒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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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性什叫啥,怎麼可能去告什麼狀? 講動機的話,看過文章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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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大概連告狀這念頭閃都沒閃過. 這何況還花時間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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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犯錯麻?10杯是公司同意的吧 我覺得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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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說是身邊看不過去的病患或同事或商家比較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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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這都扯到ptt 上面在辦公室看了文章,質疑你們公時公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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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版友,有點誇張,這裡很多上班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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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k版友可能得再去爬一下文喔~ 原po有說她已經跟護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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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ing. 今天打算息事寧人,你開什麼條件只要別太麻煩,我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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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過 所以護理長知道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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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但是那不代表獅子大開口的人,心態就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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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排除版友告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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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文章到底有沒有看請楚阿= = 又再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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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這世界上沒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 你文章沒看清楚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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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確定 包括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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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你用推文我還真想噓你. f朋友. 你在上一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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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無法服人了. 不認同你說的就是我推文歷史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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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別人質疑過你某件事情,就當成人家板友就是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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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不是每個人都在那種一天到晚講閒話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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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環境工作. 我很不想套這種帽子,但是某些職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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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比例很高,相對的,在裡面工作的人也漸漸變得小鼻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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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0:29, , 24F
把心打開點吧. 想一下是不是同事,店員,或是跟你們醫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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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比較實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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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亂用法律上名詞 看了很倒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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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篇推文? 很溫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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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驚訝比例原則是這樣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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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3:49, , 29F
不知哪來的法律系死大一 還是修輔系的? 你們老師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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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說法,店家要求偷竊賠10倍也是合法囉?(我記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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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已經是刑事公訴罪了吧,那是需要上法庭的,當然不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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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去私自訂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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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人家是"大小姐"就是"死大一",最近推文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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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6:12, , 34F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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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6:51, ,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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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8:17, , 36F
koushi..做服務業最重要的是不能對客戶大小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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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我無意見 但不要主觀認定每個人都貪小便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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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21, , 38F
我管做服務業能不能對大小聲... 這件事情上面看來兩方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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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24, , 39F
客戶 澳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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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1:25, , 40F
這篇只是想繼續戰 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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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44, , 41F
真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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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1:10, , 42F
信賴原則??比例原則??不懂硬亂用法律文字只是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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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1:12, , 43F
你暱稱最適合用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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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13:48, , 44F
那我也來補噓一下 看到你的用詞真令人倒胃口~
12/10 13:48, 44F

12/11 08:03, , 45F
下次記得停車停多久就要付多少錢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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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33, , 46F
不通篇的事扯到一起,是不是有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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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2:08, , 47F
濫用信賴原則 比例原則 別告說你是法律人 真丟臉!
12/12 02:08,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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