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判決出爐 三星需賠償蘋果10.5億美元
這個判決出來一來是看三星到底賠多少,後續如何,二來我想應該要關注的是蘋果能否
用這些成立的侵權案例來告其他的 Android 裝置
來源網址:http://tinyurl.com/cra6zjd
圖文版:http://t17.techbang.com/topics/16131
http://lion4757.pixnet.net/blog/post/31089283
這一次成立的侵權專利有六個,381 "rubber-banding、'915 "pinch-to-zoom、
'163 "tap-to-zoom,以及其他三個iPHONE設計專利(包括一個icon設計)
我認為對於android其他裝置會有影響的主要就是381、915、163,381就是那個如果你滑動
到邊緣,拉住會有反彈效果提示你到邊緣的那個專利,這個在Android更新後改成用「發
光」來取代,htc則是以「裂開分離」來取代,915 的雙指縮放跟163的點擊縮放這個
可能就會影響android裝置很大了…畢竟這個真的很直覺,也很難以規避
(雙指縮放專利內容可見:http://tinyurl.com/2w5xcf7)
如果apple要援引三星成立的侵權案例,我認為縮放專利這邊會是比較難打的地方
至於其他iphone的設計專利嘛...我只能說android手機那麼多,偏偏就只有三星那麼的
類似(包括icon)…其他牌子的手機應該很安全(吧)
※ 引述《a780411 (Thomas)》之銘言:
: 我部份認同你的想法 但是看完你的文章後其實不是很認同
: 我不會想買apple的東西 原因其實和你想得差不多 但是我不會刻意反蘋果
: 但我更不會想買samsung的東西 因為真正有獨大可能的 還是samsung
: 比起來 我還寧願買apple的
: 蘋果產品中,很多關鍵零組件還是會需要其他廠商的資源
: 但是samsung的東西,幾乎都是自給自足
: 當蘋果壯大 鴻海不會消失 DRAM廠仍然還是在 晶圓代工也在 很多面板廠也不會消失
: 但是三爽 DRAM 晶圓 面板 組裝 幾乎所有的東西都自給自足
: 連apple都需要samsung當供應商了
: 只有samsung有可能把其他競爭業者完全徹底搞垮了 真正開始獨大 漲價
: 當越來越多人買三爽 越來越壯大的同時 台灣科技業就越來越悲慘 台灣越來越沒未來
: 更重要的是 當apple HTC sony 不管在外觀上 或是使用者介面上都做了很大的努力
: 我相信這些研發金額是比研發手機硬體還高上許多的
: 然而samsung卻是東抄西抄
: 同樣做智慧型手機 也曾經有做過平板
: HTC的sense Sony的外觀 ASUS的變形 ACER的杜比(雖然平板賣得很差)
: 大家都很努力的砸錢研發 做出自己創新 有特色的東西
: 但是Samsung 當然也是有研發 但是大家看到更多的都是"抄"
: 我也一直認為這是samsung有辦法在同價位上把硬體規格給到最好的原因
: 因為他在軟體、工業設計的研發經費都省下來了
: 看到Samsung當抓扒子 看到Samsung抄的理所當然 我只想到一句話
: 人不自私 天誅地滅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 我這篇會不會變戰文阿@@ 雖然我原本沒有這個意思。。。
: ※ 引述《cst0204 (NICHOLAS)》之銘言:
: : 看到這篇報導 我真的開始思考...
: : 過幾年 會不會只剩下蘋果做電子產品.......(手機平板桌上型電腦手錶等等...)
: : 以前不會這麼討厭蘋果(個人感官)
: : 科技發展本來就是競爭才有進步
: : 蘋果能做手機 別人就不能 (你敢做我就告你 告到你賠不完)
: : 蘋果能作平板 別人就不能 (你敢做 我就告你 看妳們怎麼進口)
: : 蘋果價位高 (你們沒錢就不要用手機 平板這東西)
: : 我是個市井小民 每個月賺微薄的薪水 買不起蘋果
: : 時常看到蘋果再到處告 怎麼沒有看到
: : 游泳選手告隔壁的人模仿他游泳
: : 阿基師 也沒看到他在告別人模仿她做菜
: : 你做的事情 別人就不能做 這是啥道理...
: : 過幾年 會不會剩下蘋果的產品可以用 一家獨大 價位越來越高
: : 我第一次拿智慧型手機 就連刷機都是前幾天才開始學
: : 但 我明白 這件事情告訴我 以後他媽的蘋果產品 我絕對不用
: : 哪怕智慧型手機只剩下這麼一家在做 我就背著軍用77 也他媽的不用
: : 話說 為何我從沒聽過各家手錶品牌在互告的...
--
RAM不夠用
http://lion4757.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66.192
推
08/25 14:39, , 1F
08/25 14:39, 1F
→
08/25 14:49, , 2F
08/25 14:49, 2F
推
08/25 14:51, , 3F
08/25 14:51, 3F
推
08/25 14:53, , 4F
08/25 14:53, 4F
→
08/25 14:57, , 5F
08/25 14:57, 5F
推
08/25 14:58, , 6F
08/25 14:58, 6F
→
08/25 14:58, , 7F
08/25 14:58, 7F
推
08/25 15:03, , 8F
08/25 15:03, 8F
→
08/25 15:09, , 9F
08/25 15:09, 9F
→
08/25 15:14, , 10F
08/25 15:14, 10F
→
08/25 15:14, , 11F
08/25 15:14, 11F
推
08/25 15:20, , 12F
08/25 15:20, 12F
推
08/25 15:25, , 13F
08/25 15:25, 13F
推
08/25 15:31, , 14F
08/25 15:31, 14F
→
08/25 15:34, , 15F
08/25 15:34, 15F
→
08/25 16:28, , 16F
08/25 16:28, 16F
推
08/26 23:34, , 17F
08/26 23:34,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