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

看板AfterPhD作者 (ggg)時間11年前 (2013/01/13 13:38), 編輯推噓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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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2piii933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項沒有一毛錢落入本人口袋,也沒有用於購買任何私人用品,即為「公款公用」。 : 但有個地方可能是檢察官不懂或是忽略的. : 那就是 "用國科會經費所購買設備的所有權(或是使用權)分別是誰?" : 不清楚的話,看看上面貼的產編就知道. : 等到教授功成名就要出去投資 或是 要往更TOP的學校發展. : 這些設備理論上他是帶不走的(當然有些方法可以處理移轉,但相當麻煩) : 但是用文中林教授的方式所買的設備,所有權人會是他,因為學校方面完全沒紀錄. : 那是他的設備,哪天他要搬回家送給誰.賣給回收廠.還真沒人知道. : 想想這是合理的嗎?這是不是拿國家的錢(非自己掏的錢)圖利自己(的財產)呢? ^^^^^^^^^^^^^^^^^^^^^^^^^^^^^^^^^^^^^^^^^^^^^^^^^^^^ 1.如果國家給學校研究人員的材料儀器設備費被轉變成 私人存摺裡的錢, 這筆 來歷的錢可以被追查, 這是圖利自己(貪瀆)就很明確. 2.這個系統儀器設備能被這位教授主張 其所有權是他的嗎? 有交易單據(這就是 發票)明列品名與買受人嗎? 再說, 何以這個設備會出現在公立學校這種公共性 質的地方? 公立學校整個設施財物都設有公務員在監管, 私立學校就也有其私人 企業的管制系統. 基本上要如何宣稱這是他私人所有的私產, 能帶離出學校? 3.到大賣場裡, 皮包帶著一包乖乖進去, 出來時, 門口管制員打開皮包一看會放 行這包乖乖嗎? 這不是自找麻煩? 學校與使用者都沒所有權的記錄, 學校還佔 有放置地盤之利冽. 能這樣故意入人於罪? 一個研究用儀器設備放進公立學校的實驗室, 耗水耗電佔空間, 除非捐贈給學 校, 否則學校的財物管理的命官會認同嗎? 4.產學研發無法正常進行. 就是因為對財物的所有與智財產生 沒有跟上 世界潮 流. 分不清主體與小比例的可能狀況. 5.用材料零件可以組成一台桌上PC, 但如何證明這PC 是私人所有? 要攜出, 實驗 室的成員, 單位的管理員, 出入的警衛都會有意見的. 傳統上公立單位會對這種大宗買入的組件, 自行組立而成的設備 事先申請 完 成後驗收. 公立單位的做法就是必須將之編列為財產. 現在的做法多數是請實 驗室自行造冊列管, 自行維修汰換. 6.錢當然還是錢, 並沒有因放列的科目不同就變成不是錢. 變成不能用而缺錢是 劃地自限, 大餅掛在脖子上餓死的怪事. 7.這種自行組裝的PC, 組立的人在 傳統觀念上 就是領不到額外的 組裝工錢, 但 若是不同的組裝用法再加入 個人的創意與自製的額外裝置, 可能就發明了新的 用品. 但也可能弄壞一堆的組件. 這個最終的發明應該被充公給提供材料的單 位嗎? 另外因試作被弄壞掉的組件也都要賠償嗎? 8.研究論文一籮框, 說的東西都做不出來, 無法實現. 換不成也增不了社會的智財 權, 是不是有這種 固步自封, 僵死一堆人的 "法治" 問題? : 也許會有人問,那我怎買設備做研究. : 以文中林教授的例子,講AFM一台80萬,這價格聽起來就知不是主流廠牌或是廠商二手貨. : 可以用分期的方式採購啊. : 與廠商關係好點,拆幾個大項逐批採購.首批採購自然要具備完整性功能. : 至於計畫內要怎寫,那就是自己要動腦子的. : 不要自己不想或是覺得無所謂,等出事再來訴求公款公用或是歷史共業. : 這種腦子不清楚的教授,你指望會做出啥成果. 國科會的經費使用是沒嚴格查, 若檢調要辦你, 只要國科會與學校的"辦法"沒 這種條列方法, 那就是 "依法無據沒有權源". 請參考 #1GyEuBy2 (AfterPhD) 沒有最高首長的同意核備, 要用 A 款 買 B 項設備, 又不編列財產向管理者借 領使用, 都會是 "意圖不法所有". 這種法律與法官實在該想想, 任何人站在地上, 腳下那塊地是否都被站立於其上 的人意圖不法所有? 沒有土皇帝的恩准就沒權源? 真的是 "途法足以自行" ? 然道,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大清律令還在行? 往例只有學校預算下的電算中心, 有當年由 KT 立下的分期付款租賃辦法可循.

01/13 21:07, , 1F
回答財產移轉問題,2007交大電子,2011成大光電都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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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21:07, , 2F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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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問題,名目更改可以申請變更.申請計畫時可註明部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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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部分自籌.近年有不少採買2000萬以上設備的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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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21:11, , 5F
請自行參閱.
01/13 21:11, 5F
所有權不明的儀器設備放置於校內使用, 確實是會造成問題. 但國家命官不積極清 點實驗室財產才會是主要問題. 您說的兩例是那類設備? 記得交大有過的例是組裝 的PC曾在網路被提起, 但台灣PC汰換的年限很短, 汰換下來的PC還被學校拿去贈與. 甚至廢棄電腦還被拿去變賣, 這很容易造成誤會! 有千萬級以上設備的計劃都是大型計劃由上指派核定的, 這類計劃會要求學校配合 款, 多年編列預算配合, 但幾乎都不是標準租賃案. 是分批分年的多項設備購置案. 這種計劃多數是錢花不完, 那裡是會像小計劃那樣東挪西湊! 大型計劃有專案辦公 室, 錢花不完的都有保留變更, 自籌多是學校來自公務預算的錢當配合款, 配合校 務基金換(洗)錢, 經常公文來往變更. 當然, 這位林教授的設備經費是高了點, 但無法跟國家型計劃來比. 他最大的錯就 是不將湊合出來的設備, 在實驗室造冊編列財產.

01/14 14:50, , 6F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大清律令還在行? 台灣就是這樣
01/14 14:50, 6F

01/16 00:31, , 7F
湊合的設備 怎麼在校方造冊編列財產?
01/16 00:31, 7F

01/16 00:31, , 8F
我曾經做了一個夢 夢中隱隱約約聽到聲音 說 這樣湊出來的設備
01/16 00:31, 8F

01/16 00:34, , 9F
萬一發生轉換學校的時候可以搬走 還有設備費的時候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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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35, , 10F
拿出來標 再去還其他欠的錢
01/16 00:35, 10F
非設備費(如維護費, 業務費)購置的模組組裝成設備, 學校的公務員不會想保 管這種財產也不會列入財產. 但實驗室或業務單位可以自編財產清冊並公開展 示待查, 清冊可供清點借用與自行維修. 這就是未曾據為私用與私自所有的最 關鍵證物.

01/16 00:49, , 11F
邏輯上還有一個更有趣的問題 預放款在廠商那邊算貪汙
01/16 00:49, 11F

01/16 00:50, , 12F
那查出來如果教授還積欠廠商大筆款項的 這算什麼?
01/16 00:50, 12F
教授欠債當然是欠債的人還, 那是兩造的事. 預放款當然是報了多張發票買貨(或服務), 但授權公務員不僅報了這些發票, 還簽證 有交貨核銷, 但實質尚未發生交易才會有預放款, 就是公務員偽造文書榨騙國家財物. 若是教廠商先交貨來用, 卻無法付款, 那就是欺矇長官越權採購, 照樣是偽造文書榨 騙. 若是叫頓外送吃下肚, 那當然也是榨取財物據為私人所有. 古謂 翻手為雲覆手為雨, 搞"法"的就精於用法, 套法駕御人.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33 (01/16 01:13)

11/11 21:00, , 13F
11/11 21:00, 13F

01/06 21:45, 5年前 , 14F
邏輯上還有一個更有趣的 https://noxiv.com
01/06 21:45, 14F
文章代碼(AID): #1GyaXAGa (After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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