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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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導之回應
我是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也是被檢察總長視為此次「假發票詐領補助款案」
之指標案例(即臺灣臺南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839號判決,目前上訴三審中)的當事
人,對於 貴報於102年1月10日有關「假發票案 彰檢突襲起訴教授 黃世銘錯愕」之報導
,提及「檢方高層認為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驗收
不實,盜賣實驗室的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請容本人在此作澄清說明。
首先,經一審和二審調查,此二百餘萬元已證明皆用於實驗室儀器維修和設備購買(包含
ISCO針筒式高壓泵、氣相層析儀及液相層析儀、原子力顯微儀、四點探針座及遮蔽箱、濺
鍍槍、針筒式高壓泵及控制器、蒸鍍機等物品),這些設備都是用在實驗室研究或學生實
驗所需,此觀二審判決書第53頁「被告林昭任為中正大學化學系教授,為學有專精之學者
,因教學所需且學校缺乏經費,同時為求一時採購之便利,偶涉貪瀆,而所詐取之經費亦
用於購置研究用之儀器,惡性不重」,以及第54頁「被告林昭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之目的、均係為籌措購置研究用儀器等經費」等語即知,二審判決書已明確證明這些款
項沒有一毛錢落入本人口袋,也沒有用於購買任何私人用品,即為「公款公用」。
至於為何大學教授要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其原因為教授必須自己去張羅計畫作為經
費來源,同時教導學生進行研究,並且提供足夠實驗資源,這些都是需要充足的經費,但
是國科會所核准的經費,有些是根本不足額,有些是只有部分核准,為了順利完成國科會
計畫,以及讓學生如期畢業,只好挪用耗材費來補足的設備費(以往國科會耗材與設備費
之間的流用是不可能或是後來改為10%,仍然不足支付);甚至於自己到外面接財團法人的
建教合作案來補貼購買設備,這聽起來很好沒有問題,但是法人單位的建教合作案是沒有
設備費,只好私下的挪用;另外,有時實驗中常遇到臨時需要增加設備,或是研究方向必
須調整,就會有購買原本預期之外的設備需求,必須採取權宜的經費使用方式,或是先向
廠商賒借設備供學生研究使用,待有經費的時候再慢慢的還清。在這一科技競爭激烈環境
,與會計制度的僵化限制下,我相信很多老師與我一樣,為求好心切,為讓學生有充足的
設備作研究,使用”便宜行事”的方式報帳(基本上是不對的,我也承認),這些款項都使
用於實驗研究上,在我們的概念裡這就是所謂的“公款公用”。
本人對研究工作充滿熱忱,積極投入研究工作,盡全力貢獻自己的力量,期望研究成果對
國家有所貢獻,並培育學生研究能力,冀望學生在未來職場發揮所長。本人研究性質主要
以實驗來開發新材料,而非屬理論研究工作,所以學生需要合適實驗設備,才能順利進行
研究,並如期畢業。從國外求學與工作七年,為學生準備設備是指導教授重要的責任,讓
學生有足夠資源從事研究,才能激發學生研究能量。所以林昭任回國任教,不僅積極努力
爭取研究計劃和建教合作,同時貢獻自己私人財務,來準備學生研究所需的設備,目的就
是為了教學研究,從來沒有閃過任何不法的意圖,如今落得如此重罪,情何以堪?
張貼者: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於 下午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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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