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中正大學化工系林昭任教授對蘋果日報報
※ 引述《pc310 (雞冠)》之銘言:
: http://tpu1688.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344.html
: 項沒有一毛錢落入本人口袋,也沒有用於購買任何私人用品,即為「公款公用」。
: 至於為何大學教授要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其原因為教授必須自己去張羅計畫作為經
: 費來源,同時教導學生進行研究,並且提供足夠實驗資源,這些都是需要充足的經費,但
: 是國科會所核准的經費,有些是根本不足額,有些是只有部分核准,為了順利完成國科會
: 計畫,以及讓學生如期畢業,只好挪用耗材費來補足的設備費(以往國科會耗材與設備費
: 之間的流用是不可能或是後來改為10%,仍然不足支付);甚至於自己到外面接財團法人的
: 建教合作案來補貼購買設備,這聽起來很好沒有問題,但是法人單位的建教合作案是沒有
: 設備費,只好私下的挪用;另外,有時實驗中常遇到臨時需要增加設備,或是研究方向必
: 須調整,就會有購買原本預期之外的設備需求,必須採取權宜的經費使用方式,或是先向
: 廠商賒借設備供學生研究使用,待有經費的時候再慢慢的還清。在這一科技競爭激烈環境
: ,與會計制度的僵化限制下,我相信很多老師與我一樣,為求好心切,為讓學生有充足的
: 設備作研究,使用”便宜行事”的方式報帳(基本上是不對的,我也承認),這些款項都使
: 用於實驗研究上,在我們的概念裡這就是所謂的“公款公用”。
這類的案例,我覺得檢察官其實對教授已經相當禮遇.
幾乎要以公款公用或是便宜行事要來幫教授們開脫.
但有個地方可能是檢察官不懂或是忽略的.
那就是 "用國科會經費所購買設備的所有權(或是使用權)分別是誰?"
不清楚的話,看看上面貼的產編就知道.
等到教授功成名就要出去投資 或是 要往更TOP的學校發展.
這些設備理論上他是帶不走的(當然有些方法可以處理移轉,但相當麻煩)
但是用文中林教授的方式所買的設備,所有權人會是他,因為學校方面完全沒紀錄.
那是他的設備,哪天他要搬回家送給誰.賣給回收廠.還真沒人知道.
想想這是合理的嗎?這是不是拿國家的錢(非自己掏的錢)圖利自己(的財產)呢?
也許會有人問,那我怎買設備做研究.
以文中林教授的例子,講AFM一台80萬,這價格聽起來就知不是主流廠牌或是廠商二手貨.
可以用分期的方式採購啊.
與廠商關係好點,拆幾個大項逐批採購.首批採購自然要具備完整性功能.
至於計畫內要怎寫,那就是自己要動腦子的.
不要自己不想或是覺得無所謂,等出事再來訴求公款公用或是歷史共業.
這種腦子不清楚的教授,你指望會做出啥成果.
若是廠商嫌你小咖,不願意讓你分期呢?
可以合購啊.
購買設備不限於只能單筆經費來源.可以跟你同事合作.
兩個人各用一年的設備費就吃下一台AFM了.至於AFM算誰的,這是教授自己要去談的.
若是不願與他人合購,也可以拿自己申請到的計畫總數來合買啊.
自己人緣不好無法找到合資者,自己也能力有限只能申請一個計畫.
要怪誰?要學會與其他學者真正的合作啊
文末講的很好聽,為學生為國家..其實說穿是為自己.單純要累積自己學術資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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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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