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嘉義大學的徵人啟事有無違法啊?
樓上的說法是先把應徵者區分為殘障和非殘障者、原住民和非原住民,
然後依身分決定是否可以應徵或錄用。
我想說的是,如果沒有特別要求或原因,例如,該則公告的教職工作,
徵人時就不應該預先做身分的區分。
無論是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
(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列),
都不要拿身分做預先的限制或保障,
開放給大家一起競爭,不用事先一律設限。
若要設限,用人單位必須證明所列的限制條件和將來所任工作有關,
而且具有這些條件的人不利工作執行,
不然,以之為限制應徵的理由,不但妨礙了就業平等的機會,
而且是一種歧視,是一種不自覺卻自認為好心的歧視。
事實上,到時候主事者要用這些條件來甄選和錄取人,人家又能奈他何,
但在徵人公告上,就明白標示「不適合」身心障礙者,
在當前已有明確法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規範下(http://ppt.cc/n99p),
徵人公告這樣明白標示難道不怕被檢舉嗎?
國內這方面才剛起步,
很多人(包括辦理人力資源或人事方面的人員)並沒有這方面的意識,
但在美國因為有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所以雇主在用人時就會特別小心,若違反規定,被告上法庭的大有人在。
我在這裡點出這一點,並沒有指責的用意,
事實上,該大學刊登這則公告的人可能根本看不到。
這只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是很多人都忽視甚至認為本來就該如此的觀念問題。
※ 引述《wildwolf (可愛的哲哲)》之銘言:
: ※ 引述《pttptt2009 (pttptt2009)》之銘言:
: : http://www.ncyu.edu.tw/files/bulletin/personnel/991001.doc
: : 嘉義大學這則徵聘專任教師啟事,
: : 竟然大喇喇地表示「不適合」身心障礙者,
: : 這樣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啊?
: 我覺得大家不要只看到勾選身心障礙者卻沒有看到勾選原住民這一項,
: 公家機關有規定"一定"要聘足固定比率名額的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
: 因此學校在調查的時候,一定會希望各系所多聘一點身心障礙者和原
: 住民名額,讓整個學校的比率能夠符合規定。(包括老師和職員)
: 但是一個系不可能每個缺都拿來聘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吧 ?
: 因此一個缺到底適不適合聘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是各系開缺的時候,
: 應該要考慮的問題。這個不是在歧視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而是保障。
: 尤其有些職員的工作,例如宿舍區的管理員,當然不能聘行動不便的人。
: 教職就沒差,根本不用特別註明。
: 但是對學校人事室來講,聘教師和聘職員是一樣的事,一樣的表格要勾選,
: 因此我覺得這個應該不是歧視,應該只是誤會,大家不用鞭太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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