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記帳士試題各補習班擬解
各位會計前輩們晚安,
針對有個這次記帳士考試的租稅申報實務第一題:
進項中"視同銷貨之交際費1,050,000元"是否可以扣抵有疑義,
志X和X民都把這部分扣除不扣抵,但X師是有加進去扣抵,
而我也認為應該要加進去扣抵,
故找了營業稅本法及解釋函令,還請大家不吝賜教,感謝各位了!
(1)營業稅法第三條中提到(視為銷售):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貨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我的想法是,既然會依視同銷售開發票出來,想必應該是可以賣的貨物,
既然發票開出來了,沒理由進項不可以扣抵,如果不能扣抵的,那幹嘛開發
票出來呢?不就不符合加值型營業人的定義了嗎?
(2)解釋函令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
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
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
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
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
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
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
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
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以上敘述有點冗長,感謝看完並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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