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記帳士試題各補習班擬解

看板Accounting作者 (踢踢)時間11年前 (2014/11/24 18:40),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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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會計前輩們晚安, 針對有個這次記帳士考試的租稅申報實務第一題: 進項中"視同銷貨之交際費1,050,000元"是否可以扣抵有疑義, 志X和X民都把這部分扣除不扣抵,但X師是有加進去扣抵, 而我也認為應該要加進去扣抵, 故找了營業稅本法及解釋函令,還請大家不吝賜教,感謝各位了! (1)營業稅法第三條中提到(視為銷售):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貨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我的想法是,既然會依視同銷售開發票出來,想必應該是可以賣的貨物, 既然發票開出來了,沒理由進項不可以扣抵,如果不能扣抵的,那幹嘛開發 票出來呢?不就不符合加值型營業人的定義了嗎? (2)解釋函令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 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 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 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 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 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 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 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 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以上敘述有點冗長,感謝看完並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4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16825600.A.4DD.html

11/24 18:59, , 1F
依字面意思,我會把它解讀成是自己開立的那張視同銷貨
11/24 18:59, 1F

11/24 18:59, , 2F
發票,而不是原始進貨的發票,所以覺得不能扣抵。
11/24 18:59, 2F

11/24 19:15, , 3F
感謝您的回覆,那我死心了,25分不見了>"<
11/24 19:15, 3F

11/24 19:20, , 4F
這只是我單方面的想法哦,可能我是錯的哦^^"
11/24 19:20, 4F

11/24 19:42, , 5F
會只多算ㄧ筆進項 就全部分數都沒有了嗎
11/24 19:42, 5F

11/24 19:42, , 6F
我也沒考過 不太清楚申論怎麼改的
11/24 19:42, 6F

11/24 19:49, , 7F
視為銷售的發票。沒有實質交易。''依法''應該也不能
11/24 19:49, 7F

11/24 19:49, , 8F
抵吧
11/24 19:49, 8F

11/24 19:58, , 9F
這個我知道 他會開發票給自己 可是扣抵聯那一欄會打叉
11/24 19:58, 9F

11/24 21:09, , 10F
感謝大家的回覆^^讓我更了解了~感恩再感恩!
11/24 21:09, 10F
文章代碼(AID): #1KSmi0JT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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