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記帳士試題各補習班擬解

看板Accounting作者 (翔)時間9年前 (2014/11/24 09:23), 9年前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11/23 19:44,
申報實務最後一題的執行業務所得解題錯誤吧
11/23 19:44

11/23 19:52,
是的,應該是(38-18)*0.7
11/23 19:52
根據楊老師的FB 寫說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 在此限。 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 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 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所以算薪資所得喔!! 1111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分 2 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 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 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 18 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 18 萬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 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 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 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 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 74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14917 號函) 更新日期:2013/04/11 而題目出的是"專題演講"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吧..... 資料來源為財政部入口網站 不要剝奪大家的25分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61.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16792181.A.EAE.html ※ 編輯: Powertalk1 (1.173.61.31), 11/24/2014 09:25:31

11/24 10:46, , 1F
但是題目不是說收入的30%?不是以題目為主喔...
11/24 10:46, 1F

11/24 10:47, , 2F
打錯,題目是說收入"為"30%,不是的,差一字差真多@@
11/24 10:47, 2F

11/24 10:50, , 3F
所以如果分錯類但最後總額是對的還是會扣一點分是嗎?
11/24 10:50, 3F

11/24 10:51, , 4F
我有怕自己分類錯誤所以直接計算總額 但好像多加一項收入
11/24 10:51, 4F

11/24 10:51, , 5F
這樣反而完全拿不到分是嗎>"<
11/24 10:51, 5F

11/24 10:53, , 6F
費用率是收入的30%,就20*0.7=14
11/24 10:53, 6F

11/24 10:57, , 7F
蛤!!!沒仔細看到前面的費用標準...眼中只有收入為30%..
11/24 10:57, 7F

11/24 10:59, , 8F
感謝樓上版友釋疑
11/24 10:59, 8F
文章代碼(AID): #1KSeXrwk (Account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KSeXrwk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