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記帳士試題各補習班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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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楊老師的FB 寫說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
在此限。
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
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
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所以算薪資所得喔!!
1111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分 2 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
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
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 18 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
18 萬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
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
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
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
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 74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14917 號函)
更新日期:2013/04/11
而題目出的是"專題演講"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吧.....
資料來源為財政部入口網站
不要剝奪大家的25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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