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營業稅法罰則-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

看板Accounting作者 (Jimmyy)時間13年前 (2012/07/10 09: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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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ookline (生活取材)》之銘言: : 我想請問當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狀況 : 其相關罰則應該採用營業稅法45條規定, 還是按51條規定處理? : 還是說兩者都要or兩者取低? : 補充: : 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 謝謝^^ 依財政部94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6600號令:稅務違章案件減 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款 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 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一)本條為行為罰,如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漏稅罰鍰小於行為罰金額者, 僅按本條處罰。 (二)以營業行為發生地為管轄機關。 (三)本條與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擇一從重處罰。. 所以同時觸犯行為罰(45條)與漏稅罰(51條),是擇一從重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14.148
文章代碼(AID): #1F-unjSo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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