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稅法罰則-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
我想請問當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狀況
其相關罰則應該採用營業稅法45條規定, 還是按51條規定處理?
還是說兩者都要or兩者取低?
補充:
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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