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營業稅法罰則-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128128 (Jimmyy)時間13年前 (2012/07/10 09:5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依財政部94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6600號令:稅務違章案件減. 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款. 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 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一)本條為行為罰,如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漏稅罰鍰小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rookline (生活取材)時間13年前 (2012/07/07 16:02),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想請問當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狀況. 其相關罰則應該採用營業稅法45條規定, 還是按51條規定處理?. 還是說兩者都要or兩者取低?. 補充:. 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51條 納稅義務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