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評價損失

看板Accounting作者 (小該)時間15年前 (2010/09/25 22:3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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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ris (靜)》之銘言: : 不懂 主要還是在會計處理上的問題 :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當時公司通常把發行金額歸給公司債 賣回權和資本公積-認股權三部份 : 其中公司債本身的評價並非依據市價的變動 而是用利息法來調整 : 其次 資本公積-認股權是表彰投資人未來可能行使轉換的權利 : 最後 唯一會需要依據市價變動來調整帳面金額的只有賣回權 : 難道說...股價是影響賣回權評價的一個重要參數?? : 股價上漲 賣回權市價上升 然後產生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是這樣嗎? : 如果不是如此 股價上漲導致其和轉換價格的差距擴大 : 要怎樣去反應在所謂的評價損失?? : 如果股價上升 投資人樂於行使轉換 對發行公司而言 不是樂於見到嗎? 何來損失? : 在不然 條款當中也明白表示市價過高 公司也可以調高轉換價格 : 到底那段價差為何未導致評價損失勒?? : 百思不解中... : 按照新聞的寫法 只是覺得事情很荒謬 : 股價變動居然還會間接地大幅影響一家公司的EPS...賺再多 一個分錄下去就當場少3塊 關於會計處理上,另一位板友已經說明了,一般發行轉換公司債, 價格重設僅止於反稀釋條款的話,則其轉換權屬於權益項目列為股東權益, 賣回買回權則放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評價就只有賣回買回權而已,價值不大, 但台灣發行的轉換公司債其價格重設通常不單只有反稀釋條款, 還含有其他原因,就不屬於權益項目,可參考97年基秘字331號解釋令, 為此98年又發了基秘字046號解釋令,此兩號解釋令可謂又臭又長, 最離譜還是如果公司原會計處理錯誤的話,可以不重編, 還有權宜措施,將錯就錯法A、B法,真不知其會計原理為何, 可能需要重編的公司太多,影響損益太大,所以才會河蟹囉~~ 不過綠能這一案就處理沒錯,所以才造成損益怎麼這麼大, 因此為價格重設、轉換權、賣回買回權等等都放到金融負債去, 影響最重大的就是價格重設及轉換權了, 其實這不是單單一個簡單分錄而已,還是起因於發行轉換公司債, 除了公司債之外,可視為公司還發行一衍生性金融商品, 有點像選擇權的賣權,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如果公司股價一直漲,當然是賠錢, 如果公司賣其他標的如美金、石油都要以公平價值衡量, 不會因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就不算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08.157

09/26 00:06, , 1F
那個函令真的很怪 "將錯就錯解釋令"
09/26 00:0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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