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評價損失
※ 引述《Noris (靜)》之銘言:
: 不懂 主要還是在會計處理上的問題
: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當時公司通常把發行金額歸給公司債 賣回權和資本公積-認股權三部份
: 其中公司債本身的評價並非依據市價的變動 而是用利息法來調整
: 其次 資本公積-認股權是表彰投資人未來可能行使轉換的權利
: 最後 唯一會需要依據市價變動來調整帳面金額的只有賣回權
這個部份是重點,你提到這種狀況是轉換公司債不含重設權的情況,不含重設權
的轉換公司債確實認股權(即我上一篇提到的轉換權)的部份認列在資本公積,且
每個會計年度不更新公平價值,因為是屬於股東權益的部份,但是在轉換公司債
含有重設權時,認股權(轉換權:屬權益)與重設權(交易目的金融商品:屬流動負債)
兩者有交互關係無法完全切割,此時依據34及36號公報(印象中還有一個函令),
認股權(轉換權)、賣回權、買回權及重設權需合併認列為ㄧ個科目,就是我上一篇
提到的 交易目的金融商品-嵌入式商品,這時候股價就會影響這個科目的變動了
當然就會有跌價損失或利益產生。
: 難道說...股價是影響賣回權評價的一個重要參數??
可參照上ㄧ段,當所有嵌入式商品合併認列為 交易目的金融商品-嵌入式商品
股價的變動就會讓該科目的公平價值有重大的變化
: 股價上漲 賣回權市價上升 然後產生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是這樣嗎?
這跟上面的概念一樣,交易目的金融商品-嵌入式商品 不只含有賣回權,還含有
認股權(轉換權)、重設權等衍生性商品,故股價上漲會讓整體科目公平價值
有變化
: 如果不是如此 股價上漲導致其和轉換價格的差距擴大
: 要怎樣去反應在所謂的評價損失??
: 如果股價上升 投資人樂於行使轉換 對發行公司而言 不是樂於見到嗎? 何來損失?
: 在不然 條款當中也明白表示市價過高 公司也可以調高轉換價格
會影響轉換價格的條款通常只有反稀釋條款及重設條款(即重設權),反稀釋條款
一般是在股票分割或發行新股等行為後,為避免商品價值變動過大而將轉換價格做
比例調整,但是在金融商品評價中一般是視為不會影響價值變化故該條款可以忽略
,剩下的重設條款(重設權)條文只有允許向下調整,不予向上調整,且大多數條款
只准向下調整到原轉換價格的80%
: 到底那段價差為何未導致評價損失勒??
: 百思不解中...
: 按照新聞的寫法 只是覺得事情很荒謬
: 股價變動居然還會間接地大幅影響一家公司的EPS...賺再多 一個分錄下去就當場少3塊
跌價損失或利益會反應在損益表上,屬於財務成本的部份,當然一定會直接影響
公司的淨利,但是如果投資人有留意營業淨利,就會了解那筆損失與營業是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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