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交法第20條的違反效果
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關於證交法第20條第二項財務報表的虛偽,隱匿
1.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職員
3.會計師
以上這三種人須負刑事責任是用第171條還是第174條呢?
有疑惑是因為~
依照第171條明文規定, 違反第20條第二項適用之
該條的處罰是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 2億以下罰金
但, 第174條第一項第六款又有"在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虛偽記載......"
還有"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錯誤..." 的處罰規定
該條的處罰是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理人及會計人員)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會計師)
這樣看來,
是說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是用 第171條處罰,
職員和會計師是用第174條處罰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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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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