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交法第20條的違反效果

看板Accounting作者 (paua)時間14年前 (2010/06/30 16:3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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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關於證交法第20條第二項財務報表的虛偽,隱匿 1.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職員 3.會計師 以上這三種人須負刑事責任是用第171條還是第174條呢? 有疑惑是因為~ 依照第171條明文規定, 違反第20條第二項適用之 該條的處罰是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 2億以下罰金 但, 第174條第一項第六款又有"在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虛偽記載......" 還有"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錯誤..." 的處罰規定 該條的處罰是 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理人及會計人員)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會計師) 這樣看來, 是說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是用 第171條處罰, 職員和會計師是用第174條處罰嗎???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2.235

06/30 18:34, , 1F
主辦會計人員=\=會計師
06/30 18:34, 1F

06/30 18:37, , 2F
從重處斷,所以都是171
06/30 18:37, 2F
文章代碼(AID): #1CAm6m6p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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