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證交法第20條的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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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ucina (paua)時間14年前 (2010/06/30 16: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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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關於證交法第20條第二項財務報表的虛偽,隱匿. 1.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職員. 3.會計師. 以上這三種人須負刑事責任是用第171條還是第174條呢?. 有疑惑是因為~. 依照第171條明文規定, 違反第20條第二項適用之. 該條的處罰是 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還有127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hostponny (ponny)時間14年前 (2010/07/01 22: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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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應該從同法第20條之1來看,該條常常與同法第30條比較,最大的不同有. 幾點,最重要的是賠償對象不同,免責對象不同,此外最重要的就是,把會計師單. 獨拉出來定在20條之1第三到四項的規定,就會計師的責任來說,違反該條規定除有. 民事責任之外,另尚有174條第五項準用第2項至少停簽兩年的行政處
(還有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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