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同一投資標的是否可分列長、短期投資

看板Accounting作者 (funny guy)時間14年前 (2010/04/03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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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課在討論一個問題,想在這裡問問大家的意見,謝謝大家。 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之專業投資公司,分別設有長期投資部門及 短期投資部門。長期投資部門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因該類股票無明確市價,且甲公司對其有長期持有之意圖及能力, 故於取得時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之後若此部分未上市(櫃)股票已上市掛牌交易, 惟由於甲公司仍對其有長期持有之意圖及能力,故仍列於長期股權投資。 短期投資部門之主要業務為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賺取價差為目的, 因無積極及長期持有之意圖及能力,故所取得之股票均列為短期投資。 問題: 今甲公司有部分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之以上市(櫃)股票欲出售, 惟甲公司短期投資部門亦曾於公開市場買賣該等股票, 且於短期中亦持有該相同投資標的,為使甲公司長短期投資部門之績效獨立評估, 擬對同一投資標的一不同買賣部門分別以其持有之成本計算出售損益, 是否可行? 我們找到的類似資料是協會 (九十九)基秘字第033號解釋函,主旨是對同一公司股票之處分疑義 相關公報是34號 解釋函中以證券商為主,舉例的大意,依我拙見大概是若可以舉證,出售部分 是因當初買入方式不同而分列備供出售(例自有資金),和交易目的(例ETF)有差異, 就可以當作是備供出售出售。 而我們的問題是 原題目中的甲公司是否即是解釋函中的證券商呢? 另外,因為我們不了解何謂ETF,請問有比較簡單易懂的舉例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6.39
文章代碼(AID): #1BjrKQkj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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