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_TalkandCha組規與詮釋
※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引述本站站規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
: 及便是站規,亦要求申訴程序需依照制定規距而走,
: 若非依照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小組之組規亦明訂所有規則,且不論是置底組規,或是申訴人發文時之文章最下備註,
: 皆明顯、明確告知使用者,「不予受理」之條件為何?
你完全沒針對別人的問題在回答,明明我黃字特別標出來的是站規十九條,
但卻舉十三和十四條為自己辯解
確實站規有說要依照程序走,但是爭點在於,站規有給通知補正期限,組規卻不給
為何不比照站規,也是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而是直接拒絕受理?
很顯然你的組規和站規的「不予受理」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站規有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組規刪掉這一段還不違反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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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26.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52277504.A.FBD.html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9/2016 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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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我寫得那麼清楚,你是特意來亂的嗎?
錯誤應給予申訴人機會補正,依站規十九條
程序錯誤或申訴內容不全,組規應要求申訴人在補正期限內補正,
而非直接令申訴人對該案喪失申訴機會
程序錯誤和內容不全,組規不給申訴人機會改正這些瑕疵,我認為違反站規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09: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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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沒有提任何個案,而我用的是組規的問題,而非個案的申訴
而小組長和群組長也沒針對個案做回覆,就你在提個案
因為這並不是我個人的問題,而是組規的制定上有問題
但你一直在提我的申訴程序有問題
這已經偏離我所欲討論的主題,我是刻意去除掉了個案而採普遍原則的討論
不然就用申訴而非問題,以免被混淆了焦點
請看清楚我的主張申訴程序出錯也該依站規給予補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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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沒仔細看別人文字
群組長說:
申訴人未依組規所訂程序提出申訴案,小組長拒絕受理,應無違站規所訂「正當板務
處理義務」。
我之後的回應完全是承接他的脈絡,未依組規是可拒絕受理
但是組規是有問題違反了站規
若組規違反站規這點是成立的,那當然小組長的做為不具備正當性
要請群組長具體回答,這樣的組規是否違反了站規第十九條?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2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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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附件我與他的信件
就小組長對組規的制定,沒有先跟板主溝通
不給你在之後備齊板主溝通記錄的申訴機會
並沒有您所提的保證至少有一次申訴機會,所以我才會覺得他違反站規XD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2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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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醒這麼重要的事情,站方保證至少有一次的申訴機會!!
等群組長的說明,若是採納gun5566小組長的說法可以不給予補正機會
那小弟會去只找板務站長請教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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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這樣,請見我的附件,gun5566小組長的意思很明確是該案永久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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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之後程序符合,補件齊全,仍可拒絕受理嗎?
十九條在程序不符合是有給補正資料的機會,但組規沒有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0/2016 1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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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好好看站規,不要一直來亂好嘛!
第十九條是在第三篇申訴程序裡面,而不是申訴程序要寫在他裡面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0/2016 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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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缺少那項可拒絕受理,問題是我補正了他也拒絕受理哦
給期限的話就能去改正瑕疵,以符合組規的要求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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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不齊可以不受理,但重點在補正資料之後,可否在申訴?
還是該案就永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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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條列出站規舉證第十九條是在第三篇的申訴程序之內,還在鬼扯什麼?
原來行政程序法的個別法條裡面沒出現「行政程序」字樣,該法條就跟行政程序無關了
講的也都不是行政程序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0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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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是我第二個帳號,我在PTT已經待了超過十年,光這ID就登陸1641次
上面以舉行政程序法為例說明你的荒謬之處,無法回應別人對你的批判
就直接倚老賣老戰起資歷起來
我看過很多資歷深,甚至當板主的人,卻沒有法學常識
說實在的,在跟你討論的過程中從來沒看到你有任何法學專業
講出來的東西確實令人難以信服,現在更淪落到賣老了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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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主張自己有法學專業,但至少還是有一些法律常識
在與你對話時讓我認為你連相關的常識都欠缺,甚至別人說大白話都聽不懂
照你那詭異邏輯做的不當連結,認為懂法律就應該不會違規
或是違規就代表他們沒有相關專業
那應該要立法只要有行政程序上的疏失就應吊銷律師或法官執照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5: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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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所有文件後,依然有被組務拒絕受理的事實哦,證據我也轉貼在板上
● 6738 3 1/04 startwinkle □ [附1] L_TalkandCha組規與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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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MYTM0w5 (About_Life) [ptt.cc] [附1] L_TalkandCha組規與?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51873664.A.E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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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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