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_TalkandCha組規與詮釋

看板About_Life作者 (星爍)時間8年前 (2016/01/09 02:25), 8年前編輯推噓24(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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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引述本站站規 : 第三編 申訴程序 :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 : 及便是站規,亦要求申訴程序需依照制定規距而走, : 若非依照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小組之組規亦明訂所有規則,且不論是置底組規,或是申訴人發文時之文章最下備註, : 皆明顯、明確告知使用者,「不予受理」之條件為何? 你完全沒針對別人的問題在回答,明明我黃字特別標出來的是站規十九條, 但卻舉十三和十四條為自己辯解 確實站規有說要依照程序走,但是爭點在於,站規有給通知補正期限,組規卻不給 為何不比照站規,也是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而是直接拒絕受理? 很顯然你的組規和站規的「不予受理」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站規有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組規刪掉這一段還不違反站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26.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52277504.A.FBD.html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9/2016 02:36:27

01/09 08:07, , 1F
文章代碼(AID): #1MY1KRci (L_TalkandCha)
01/09 08:07, 1F

01/09 08:07, , 2F
可是你是申訴程序錯誤耶,跟你這篇內容有何關係?
01/09 08:07, 2F
明明我寫得那麼清楚,你是特意來亂的嗎? 錯誤應給予申訴人機會補正,依站規十九條 程序錯誤或申訴內容不全,組規應要求申訴人在補正期限內補正, 而非直接令申訴人對該案喪失申訴機會 程序錯誤和內容不全,組規不給申訴人機會改正這些瑕疵,我認為違反站規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09:57:18

01/09 16:08, , 3F
你寫的不是申訴應註明的事項跟通知補正期限嗎?
01/09 16:08, 3F

01/09 16:10, , 4F
除非你認為你申訴程序是正確,才有後續的通知補正,對吧?
01/09 16:10, 4F
在這裡沒有提任何個案,而我用的是組規的問題,而非個案的申訴 而小組長和群組長也沒針對個案做回覆,就你在提個案 因為這並不是我個人的問題,而是組規的制定上有問題 但你一直在提我的申訴程序有問題 這已經偏離我所欲討論的主題,我是刻意去除掉了個案而採普遍原則的討論 不然就用申訴而非問題,以免被混淆了焦點 請看清楚我的主張申訴程序出錯也該依站規給予補正機會

01/09 16:13, , 5F
文章代碼(AID): #1MZyukYA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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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6:13, , 6F
群組長回你的這篇就算沒仔細看,至少也看最後一句,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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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沒仔細看別人文字 群組長說: 申訴人未依組規所訂程序提出申訴案,小組長拒絕受理,應無違站規所訂「正當板務 處理義務」。 我之後的回應完全是承接他的脈絡,未依組規是可拒絕受理 但是組規是有問題違反了站規 若組規違反站規這點是成立的,那當然小組長的做為不具備正當性 要請群組長具體回答,這樣的組規是否違反了站規第十九條?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20:22:30

01/09 21:52, , 7F
該申訴案因未備齊相關文件而被判定不予受理...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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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備齊所有文件後... 再進行申訴一次呀...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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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1:55, , 9F
那個... 好像是有保證至少有一次的申訴的機會...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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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附件我與他的信件 就小組長對組規的制定,沒有先跟板主溝通 不給你在之後備齊板主溝通記錄的申訴機會 並沒有您所提的保證至少有一次申訴機會,所以我才會覺得他違反站規XD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09/2016 22:40:21

01/09 23:18, , 10F
至少有一次申訴機會... 是站方給予的保證... 是否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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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站規... 建議可以去詢問板務站長... 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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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3:19, , 12F
BoardCourt ...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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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醒這麼重要的事情,站方保證至少有一次的申訴機會!! 等群組長的說明,若是採納gun5566小組長的說法可以不給予補正機會 那小弟會去只找板務站長請教站規

01/10 11:48, , 13F
該次拒絕受理 跟 該案永久拒絕受理是不一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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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這樣,請見我的附件,gun5566小組長的意思很明確是該案永久拒絕受理

01/10 13:02, , 14F
不過您這案是單純程序不符被拒絕受理 不適用19條
01/10 13:02, 14F
重點是之後程序符合,補件齊全,仍可拒絕受理嗎? 十九條在程序不符合是有給補正資料的機會,但組規沒有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0/2016 13:08:45

01/10 15:44, , 15F
第十九條到底哪裡有講到「程序」二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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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好好看站規,不要一直來亂好嘛! 第十九條是在第三篇申訴程序裡面,而不是申訴程序要寫在他裡面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0/2016 20:05:13

01/11 00:34, , 16F
程序不符合的溝通過程 不具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你缺少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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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其中一項 就算給你期限 你還是缺少那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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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35, , 18F
小組長是可以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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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缺少那項可拒絕受理,問題是我補正了他也拒絕受理哦 給期限的話就能去改正瑕疵,以符合組規的要求去申訴

01/11 00:38, , 19F
站規只定原則性 細則和施行方式應由小組決定 你沒看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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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0:38, , 20F
就申訴 程序不符 誰都幫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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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不齊可以不受理,但重點在補正資料之後,可否在申訴? 還是該案就永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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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就跟你說第19條的條件是「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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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8, , 22F
為什麼你就硬要扯申訴程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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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39, , 23F
現在到底是誰在亂呢? 請你眼睛看清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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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41, , 24F
如果你認為這樣的申訴程序不合理,你可以根據站規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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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1:42, , 25F
提出建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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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條列出站規舉證第十九條是在第三篇的申訴程序之內,還在鬼扯什麼? 原來行政程序法的個別法條裡面沒出現「行政程序」字樣,該法條就跟行政程序無關了 講的也都不是行政程序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0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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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鬼扯阿? 算了,那你繼續這樣堅持第19條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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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0:05, , 27F
跟新警察真的好難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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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是我第二個帳號,我在PTT已經待了超過十年,光這ID就登陸1641次 上面以舉行政程序法為例說明你的荒謬之處,無法回應別人對你的批判 就直接倚老賣老戰起資歷起來 我看過很多資歷深,甚至當板主的人,卻沒有法學常識 說實在的,在跟你討論的過程中從來沒看到你有任何法學專業 講出來的東西確實令人難以信服,現在更淪落到賣老了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0:48:34

01/11 12:48, , 28F
所以我說啦,你就繼續堅持站規第19條囉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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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2:49, , 29F
當然你要認為你更有法學專業,我也不能阻止你,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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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2:50, , 30F
只是一個連申訴程序都無法遵守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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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2:51, , 31F
我是不太能理解為何有那個臉扯法學專業啦。
01/11 12:51, 31F
我並沒有主張自己有法學專業,但至少還是有一些法律常識 在與你對話時讓我認為你連相關的常識都欠缺,甚至別人說大白話都聽不懂 照你那詭異邏輯做的不當連結,認為懂法律就應該不會違規 或是違規就代表他們沒有相關專業 那應該要立法只要有行政程序上的疏失就應吊銷律師或法官執照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5:52:02

01/11 17:08, , 32F
喔,那我也只好跟你說,我認為你相關的常識都欠缺了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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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7:09, , 33F
其他的你開心就好囉。
01/11 17:09, 33F

01/11 17:10, , 34F
話說你怎麼幫我腦補這麼多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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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7:11, , 35F
「認為懂法律就應該不會違規」,腦補之深。
01/11 17:11, 35F

01/11 18:19, , 36F
您之前的案件因未備齊所有文章而判定不予受理...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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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8:19, , 37F
部份是沒有問題的... 那你就再次備齊所有文件...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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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8:19, , 38F
提出申訴...當有被拒絕受理之事實時... 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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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8:27, , 39F
未備齊文件而不予受理... 自然就表示未成案... 未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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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8:27, , 40F
的申訴案件就等於還沒有判決... 這樣子的話... 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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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8:27, , 41F
就表示站方所承諾至少有一次的申訴的保證...就...o'.'o
01/11 18:27, 41F
備齊所有文件後,依然有被組務拒絕受理的事實哦,證據我也轉貼在板上 ● 6738 3 1/04 startwinkle □ [附1] L_TalkandCha組規與詮釋 ┌─────────────────────────────────────┐ │ 文章代碼(AID): #1MYTM0w5 (About_Life) [ptt.cc] [附1] L_TalkandCha組規與?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51873664.A.E8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編輯: startwinkle (1.173.59.95), 01/11/2016 1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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