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L_TalkandCha組規與詮釋
組規第五條,在七天水桶後,即使補件齊全,小組長是否可以拒絕受理案件?
第 5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外
,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小組長的組規制定權,不可違反站規與現實法令規範
不管是民事訴訟法,或是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找到過因為資料不齊,在後來補齊
就可以剝奪鄉民申訴權的法律,而根據站規
● 2 m 8/27 okcool □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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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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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
(1)小組長不得拒絕有關之正當板務處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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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的案件,若是因為在程序上有瑕疵,沒有先與版主溝通就申訴,那部分已經自刪了
在之後與版主溝通的資料齊全,應有申訴的正當性
試想,若有人被版主水桶冤獄十年,但在申訴時忽略了與板主溝通的程序
即使在之後資料補齊,也失去救濟的管道,這樣的組規與詮釋,
這樣是否已違反我國法律精神與PTT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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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4/2016 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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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0:22, , 1F
01/04 10:22, 1F
所以九年的冤獄就沒有了?QQ
站規規定小組長的義務是不得拒絕正當板務之處理
即使之後資料補齊的申訴,依然不具備正當性??
因為先前的資料不齊全,就永久剝奪別人對該案的申訴權這樣合法合理?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1/04/2016 11:00:04
推
01/04 18:53, , 2F
01/04 18:5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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