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罷免理由須與申訴理由有關的法理依據?
先前用辭過於嚴厲,在此向P5以外的人致歉,P5濫權刪文
涉及刑責的部分,業已提告,不在板上繼續討論。希望大家
針對本文議題,進行有意義的討論。
1. 依[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審查。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
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核准成案。
依站規的定義,罷免事由只要與板務管理,即"應"予以成案。
亦即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2. 依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規定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站規定出罷免規則的大方向,群組規範在細節上予以補充,這沒問
題。但是,上述群組規範中,並未明定罷免理由須與申訴理由有關。
完--全--沒--有。
3.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325233413.A.0F9.html
QQgirl主張:
" " 依 #1E_LvifK (About_Life)之說明 " "
提出罷免前必須要有申訴紀錄且組務定案判決
同時,罷免理由須與申訴有關
本罷免案的罷免理由與申訴理由無關
故組方判定本罷免案無效
罷免申請人pognini因程序不符,自連署發起日內一年不得於本群組內出任
何罷免連署
此"罷免理由須與申訴有關",係增加母法(站規)所沒有的限制,也牴觸站規
:
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
核准成案。"
同時也未見於群組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罷免理由須與申訴有
關 "之規定應屬無效。
4.毫無疑問,罷免是重大事項,對使用者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應予以明文
規範。
因此,若組方認為"罷免理由須與申訴有關" 有必要存在,請修改群組明文
規範,讓使用者知所依循。在此之前,不應以此為由否決罷免案, 畢竟該
規定"於法無據"!!
5.綜上,QQgirl 宣告本人因程序不符,一年內不得提出罷免云云,應屬無
效判決,本人仍有發動罷免之權力。
故請群組長GeminiMan明示本人現在是否可發動罷免,讓國考板板務紛爭訴
諸民意解決,謝謝。
--
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險躁則不能治性.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悲歎窮慮.將復何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9.115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19.115 (09/19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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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新增板主選舉高達300多人投票可知
大家開始重視板主職務,不能所託非人
http://ppt.cc/7nqL
所以我也會出來扛責任,同時也鼓勵其他適合的板友出來選
確保就算我沒選上,國考板也是交給值得信賴的人管理
所以現在不是沒人要選,而是沒辦法重選
故請組方給個答案,讓我們可以發動罷免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19.115 (09/19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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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請問,罷免理由要跟申訴理由相關,這規定的"法理依據"?
站規、群組規範都沒有,真有必要請寫入群組規範
在修改群組規範前,不得據此否決罷免案,因為於法無據,謝謝。
※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18.152 (09/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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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案例應是指,前小組長在2003年的公告
板主之間可以投票罷免另一人,當時站方沒有統一規定
由組方以公告方式自定,雖然有點便宜行事,但並無大礙
但隨著PTT日漸茁壯,對使用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
相關程序還是必須明文規範,以避免各執一辭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2005)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2010)
顯然兩者對罷免程序已有明文,組方跟使用者均應遵守
群組長若認為有必要規定罷免跟申訴理由有關,請修改群組規範
在此之前,不能據以否決罷免,因為於法無據。
2.以行政命令做補充解釋,最常見於稅務機關
行政訴訟實務上行政機關勝訴率高達九成五
剩下5%會敗訴的,大部分是敗在違反授權明確性
其處分依循的函釋等行政命令,被法院認為增加母法沒有的限制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故撤銷其處分
比如說,一件逃漏稅的官司
該案當事人將房子無償借給友人,但國稅局依當地平均租金認定
他的收入,要求補稅
當事人說我房子是無償借給友人
國稅局引用XX字號函釋,強調無償借用的契約必須經過法院公證才有效
國稅局的主張於法有據,也很合理吧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稅捐稽徵法並無規定
無償借用必須經過法院公證,該函釋增加母法沒有的限制
因而判決高雄國稅局敗訴
相關判例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因此,就算群組規範有明定罷免&申訴理由要相關
也有牴觸站規之嫌(只要跟管板事務有關,應予以准許)
更何況只是群組長個人解釋,自然更無法律效力
3.再說,我覺得大家都在以訛傳訛,有種貓在鋼琴上昏倒的感覺
QQgirl 判定我罷免程序不符的原始判決#1EvpBcYg (L_LifePlan)
" 而依據前任小組長之判例 #1C0oX1HI (L_LifePlan)與說明"
罷免原因若未經過申訴程序為無效罷免
但該案經查,是罷免人根本未先申訴就提罷免#1B-edO-m (L_LifePlan)
才被宣告罷免無效,卻被QQ張冠李戴拿來救援。
所以請大家停止引用一堆不相關的判例
跟本文 直接相關的判例應為#1F7SOSWt (About_Life)
使用者於組務板提出申訴且業經小組長定案判決,使用者仍不服,可提出罷免連署。
交付使用者自行判定該案板主的處理方式是否已不適任予以支持或反對連署案。
若該小組之組規有該項規定『使用者於申訴案需提出罷免之訴求,經組務裁定是否
構成罷免連署之理由。』 (若組務裁定非為罷免連署之充分理由,應予以告知申訴人。)
亦從其小組之規定,視為組務之定案判決。
若無相關規定,則從其群組之規定,未有與申訴案無關之連署理由,應予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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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針對次案,使用者 hateOnas 仍可於一年內提出罷免連署案。
若小組長需於申訴案由申訴人提出訴求,組務另行裁定是否構成罷免連署之理由。
亦請小組長另行明訂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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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請請群組長GM也依站規與群組的明文規範
裁定本人是否可合法提出罷免,讓爭議早日透過民主機制落幕
最後,經過連日來大家的指教,讓真理越辯越明
在查詢那麼多判例、討論
益感先前發言過於爆衝(徹底被P5言而無信的行為給激怒了)
得理不饒人,才會激起無謂的對抗
再次向P5以外的人致歉
至於P5,我已提告,也絕不撤訴,讓他為自己言行負起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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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gnini 來自: 114.26.18.152 (09/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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