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TaiwanPlaz j3236494cg 判決不服
板主是否有疏失或是否須處分 此為小組長權限 由小組長裁定
只要不違反群組/站規規範 群組尊重小組長不另干涉
※ 引述《Luis (All for Wang !)》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Luis
: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板主: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小組 實習組務 j3236494cg
: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判決文中,組務說可再上訴至此板
: 三.此申訴之判決︰
: (a)該判決文章編號:L_TaiwanPlaz #1C6lsZ2L
: (b)判決內容︰維持板主原判決駁回我的申訴案
: 四.不服理由及申訴重點:
: 1.希望經由次申訴文,請2位版主公平的執法及判決板上的事務
: 2.舉凡大自國家法規訂立或是小至板規,
: 應以導人行為正確為出發點,而非以刑人為目的,
: 可參考近年來政府與民眾對於警察取締交通違規不應偷拍達成取證罰人為目的,
: 而是應積極警示勿違規為主.
: Changhua 板板規裡面給與板主過多的保護傘與必要時的特權,
: 組務應站在勸導其改善的立場,卻完全縱容與拘泥於板規內板主自肥之文字,
: 對於板規之公告必要性完全不予採用,
: 哪天板主偷渡濫權條文罰到人,反正申訴到組務組務也是按板規辦理.
: 3.以他板為例,板規多放置於精華區或是置底並禁止推文修文,
: 公告 或 備份於精華區給使用者區別新條文之差異並不會增加板主多少困擾及負擔,
: 這樣何時突然變更的板規要完全規則於 user 合乎比例原則嗎 ?
: 4.僅列出不合理之板主無敵條款,請裁示組務是否應該正視督導以免危害使用者權利.
: 板務通則
: 1.使用本板之前請詳細閱讀板規。
: 7.板規執行,一切以民意為主但版主有權做最後的決定及處置。
: 所有條文完了還有這條附錄
: 如有補充或修正 則不另行發文將直接修正板規
: 板主何以可以拒絕公告 ?
: 5.對於我提出
: 再查
: → Richi40: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其一就可以嗎 05/13 00:27
: 推 Richi40:交易文資格..是其一的話 過期文章都刪了 如何認定違規 05/13 00:33
: → TaCoIra:是的擇其一條件即可 以板上收尋得到為主 05/14 02:53
: 已有人反應該條文有漏洞,
: 板主只以推文回應亦無公告週知 user 有此陷阱,或善盡增修條文並公開之職責,
: 令本人(或亦有其他人)陷於錯誤而逕罰之,
: 此為失職二.
: 組務完全置之不理,並以板規為依據處理,
: 未思檢討板規條文合理性,則申訴制度亦形成無物,
: 因為該板板規涵蓋已夠廣了,要進來即使合理性有問題也要完全服從......
: 題外話,認識我的人就知道我比誰都更愛彰化(Changhua)
: 提這些是請板主與組務慎思,以防日後給 user 困擾有紛爭.
: ※ 編輯: Luis 來自: 114.46.37.119 (06/18 23:19)
: → j3236494cg:第五點我說過,組務認定那是在板主的合理解釋權中... 06/18 23:33
: → Luis:所以有 通則7 就無敵了 ~~~~~~ 06/18 23:42
: → Luis:既然有人質疑過何以不公告防範,卻讓它出現第二次 ? 06/18 23:43
: → Luis:修板規 + 公告 = 窒礙難行嗎 ? 請正視導人跟刑人孰優先...... 06/18 23:44
: → Luis:所謂比例原則,要我桶7天申訴完我也認了,但板規對板主的保護傘 06/18 23:47
: → Luis:讓板主得已隨時隨意不公開的增修,在各事件0責任,是我想探討的 06/18 23:48
: ※ 編輯: Luis 來自: 125.224.191.110 (06/19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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