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TaiwanPlaz j3236494cg 判決不服

看板About_Life作者 (請勿拍打與餵食)時間14年前 (2010/06/18 10:30),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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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申訴者所訴與小組長之裁決 本申訴主要關切點於看板規範使用者發表交易文需符合 「於看板發表自介逾15天」或「於看板發表文章逾五篇」兩要件之一。 板主按看板現況 無申訴者符合之情況 因此按板規處分 申訴者以其於2005年已發表自介兼自述於看板上發文超過五篇為抗辯。 然組務雖不質疑申訴者的抗辯 但不論板主維持看板秩序或是小組長檢視版務執行 皆須依明確的要件為佐證 而此部分客觀判定即為版面/精華區所能參閱的明確文章 使用者無法提出板規的兩要件任一證據 申訴者所附已往發文的間接證據 「附件六」 「即便」板主/小組長願意採信使用者於看板發表過文章 卻仍然無法說明符合該板規的兩要件之任一 則組務同意維持小組長原判 ※ 引述《Luis (All for Wang !)》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Luis :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板主: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小組 實習組務 j3236494cg :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判決文中,組務說可再上訴至此板 : 三.此申訴之判決︰ : (a)該判決文章編號:L_TaiwanPlaz #1C6OuxuZ : (b)判決內容︰維持板主原判決駁回我的申訴案 : 四.不服理由及申訴重點: : 1.希望經由次申訴文,請2位版主公平的執法及判決板上的事務 : 2.原 Changhua 板主 milk2match 訂立出有系統漏洞的板規,理應 : 自行善盡補強責任, : 或是板主有把握善盡查證之責,不應將所有責任由 user 承擔或 : 板規通則 7.板規執行,一切以民意為主但版主有權做最後的決定及處置。 : 那這樣一條皇帝條款,其他條都不必訂立了! : 3.本人所提一切證明,證明符合 Changhua 板規發言超過 5 篇, : 無論板主與組務均不採信或求證,也提不出直接證據證明我未發言超過 5 篇, : 逕以擴大解釋板規來判決,並不合理. : 4.Changhua 板主事後緊急按我意見修改板規,足見字承該條文具爭議性, : 既有爭議性,何以刑之以人 ? : 5.該爭議板規發佈日期 彰化板規4.0版 20100227最新修改 : 後有人於下推文諮詢 (昨天板主告知才看到) : → Richi40: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其一就可以嗎 05/13 00:27 : 推 Richi40:交易文資格..是其一的話 過期文章都刪了 如何認定違規 05/13 00:33 : → TaCoIra:是的擇其一條件即可 以板上收尋得到為主 05/14 02:53 : 足見該條文會使人陷於錯誤,卻未見板主積極補強,卻把疏失完全規責於 user, : 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 對於一個 2010 02 27 仔細看完板規而後遵守, : 因沒新的公告而沒再去看板規異動的 user ,權利並不對等. : 至少我在 4/17 發的交易文是 safe 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06/18 12:03, , 1F
請問板主定板規的疏失何以不追究探討 ?
06/18 12:03, 1F

06/18 12:04, , 2F
如果該條文的解讀是 "留存於板上的" 那早該對 user 有所警語!
06/18 12:04, 2F

06/18 12:05, , 3F
板主是否有疏失或是否達處分 此由小組長裁定 群組不另干涉
06/18 12:05, 3F

06/18 12:07, , 4F
何況是 5 月已經有人向板主反應了卻沒公告補強,陷人於錯誤.
06/18 12:07, 4F

06/18 12:08, , 5F
瞭解,那我回小組板,謝謝 ~
06/18 12:08, 5F
Luis: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6/1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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