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TaiwanPlaz j3236494cg 判決不服
檢視申訴者所訴與小組長之裁決
本申訴主要關切點於看板規範使用者發表交易文需符合
「於看板發表自介逾15天」或「於看板發表文章逾五篇」兩要件之一。
板主按看板現況 無申訴者符合之情況 因此按板規處分
申訴者以其於2005年已發表自介兼自述於看板上發文超過五篇為抗辯。
然組務雖不質疑申訴者的抗辯 但不論板主維持看板秩序或是小組長檢視版務執行
皆須依明確的要件為佐證 而此部分客觀判定即為版面/精華區所能參閱的明確文章
使用者無法提出板規的兩要件任一證據
申訴者所附已往發文的間接證據 「附件六」
「即便」板主/小組長願意採信使用者於看板發表過文章
卻仍然無法說明符合該板規的兩要件之任一
則組務同意維持小組長原判
※ 引述《Luis (All for Wang !)》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Luis
: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板主: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小組 實習組務 j3236494cg
: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判決文中,組務說可再上訴至此板
: 三.此申訴之判決︰
: (a)該判決文章編號:L_TaiwanPlaz #1C6OuxuZ
: (b)判決內容︰維持板主原判決駁回我的申訴案
: 四.不服理由及申訴重點:
: 1.希望經由次申訴文,請2位版主公平的執法及判決板上的事務
: 2.原 Changhua 板主 milk2match 訂立出有系統漏洞的板規,理應
: 自行善盡補強責任,
: 或是板主有把握善盡查證之責,不應將所有責任由 user 承擔或
: 板規通則 7.板規執行,一切以民意為主但版主有權做最後的決定及處置。
: 那這樣一條皇帝條款,其他條都不必訂立了!
: 3.本人所提一切證明,證明符合 Changhua 板規發言超過 5 篇,
: 無論板主與組務均不採信或求證,也提不出直接證據證明我未發言超過 5 篇,
: 逕以擴大解釋板規來判決,並不合理.
: 4.Changhua 板主事後緊急按我意見修改板規,足見字承該條文具爭議性,
: 既有爭議性,何以刑之以人 ?
: 5.該爭議板規發佈日期 彰化板規4.0版 20100227最新修改
: 後有人於下推文諮詢 (昨天板主告知才看到)
: → Richi40: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其一就可以嗎 05/13 00:27
: 推 Richi40:交易文資格..是其一的話 過期文章都刪了 如何認定違規 05/13 00:33
: → TaCoIra:是的擇其一條件即可 以板上收尋得到為主 05/14 02:53
: 足見該條文會使人陷於錯誤,卻未見板主積極補強,卻把疏失完全規責於 user,
: 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 對於一個 2010 02 27 仔細看完板規而後遵守,
: 因沒新的公告而沒再去看板規異動的 user ,權利並不對等.
: 至少我在 4/17 發的交易文是 safe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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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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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is: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6/18 12:0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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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