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依程序撤銷不受歡迎人物和恢復所有發言權
申請:
依據最新判決及認定程序,撤銷不受歡迎人物以及恢復所有命理小組相關版的
發言權。
理由:
1.群組長已裁定採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在本公告中#1PPIPYEb (AboutMagic),群組長提到:
MagicWitch 小組組規採用「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並說我gkc與八字版版主的判決標準一致。
並且從資料中我們得知,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但書是(對使用者有利)、(從輕)
請見參考資料: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23000010KK00237
2.我的案件的判罰不符合新法的程序,違反程序之判罰故申請直接撤銷
那麼群組長說我gkc跟八字版主的案子採用(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那麼依據新法,
如要被判罰不受歡迎人物,需要經歷以下程序: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
所發表之文章與貢獻,作為營利資訊之相關佐證,經檢舉並由小組長認定後
將公告給予警告與限期改善,該公告將轉寄予該使用者。若期限內無改善則
將該使用者列為本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
依照程序
1. 2. 3.
先要寄信警告給使用者 > 然後告知限期改善 > 沒有限期改善才判不受歡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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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那麼請問,依據新法,在小組長4月10日立下這新法的當下,以及我2016年10月26日
的當下,請問小組長有按照程序寄信告知我違規嗎?? 如果有,請問告知信何在??
告知限期改善的信又何在?? 但顯然通通都沒有,就直接跳過程序1跟2,直接跳到3
判罰我不受歡迎人物,並各版永桶,並且至今已經九個月。
所以,程序上完全錯誤,故程序錯誤的判決,本人在此有權力申請撤銷相關的判決。
因為依法行政就要符合程序,就好像法院上如果要跳過檢查官直接告人,需委任有
律師資格的人寫訴狀,方能直接進入法院辯論。否則不管案件內容是什麼,只要寫
訴狀的人沒有律師資格,送件都會被駁回是一樣的法院連審都不會審。因為法治講
求程序。也就好像在PTT上可以不按照程序透過投票或新增版主程序就直接讓某個ID
當版主嗎?? 或者可以先讓某人上任版主,上任後再補舉行版主投票順序顛到嗎??
(正確程序應該是1.先透過投票 > 2.再依投票結果讓版主上任 )
因此總結兩點,請群組長依法依程序撤銷本人不受歡迎人物與相關所有水桶
總結理由如下:
1.群組長說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OK~這點我接受,但是依據新法,目前我的狀況
是直接跳過上面的(程序1.警告)跟(程序2.告知限期改善)。
直接對我做(程序3.不受歡迎人物的判罰)並已長達九個多月。
所以既然說是依據新法,那目前的判決就是(程序上完全錯誤的判決),不合程序,
所以依法依程序,我當事人可以主張直接撤銷,因為程序錯誤,所以請群組長依據
新法撤銷此不合程序判決,撤銷我的不受歡迎人物,以及所有版的水桶。並重新按
照新法程序,等日後依程序(1)有人檢舉我,之後方來討論(警告)和(告知違規),
這兩個事項以符合程序。
2.(新法優於舊法採對使用者有利及從輕原則)
由於如同資料所述,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採用對""使用者有利""的認定,及""從輕""
原則。所以,我gkc當然可以主張,需完全依據新法對我有利的程序和認定方式。所以
我完全贊同群組長採用小組長所說(法律上的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那麼依據新法的程序
,很明顯原來的判決跟認定,不符合程序,所以如果主張依據新法程序,目前的判罰因
違反程序未依程序判罰行政,等同於違法行政,依法依程序,理應直接駁回直接作廢。
所以申請請群組長依據您最新的裁定,將過去2016年10月對我的所有判罰,
直接作廢。因為以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過去的判決等同違法行政,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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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0.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Magic/M.1499955141.A.C8E.html
※ 編輯: gkc (114.42.160.201), 07/13/2017 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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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3: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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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問題,如果群組長的要求依照新法,與程序不合。
那我當然不能明知程序錯誤,還配合吧。
現在的情況是,已經先給予程序3的判罰九個月了,然後現在再來跟我次序顛倒,
要求我配合程序1跟2。這完全不對。
現在的情況就好像,本來依照法規程序應該要
1.先檢察官偵辦 > 2.如果起訴再上法院辯論由法官判決 > 3.如有罪就槍斃或被關
但現在群組長的要求,就好像已經先把人槍斃了,直接跳到程序3。
然後過了九個月,再來談說:(原來我們當初沒有偵辦、也沒進行法院判決,雖然人
都被槍斃了,現在我們來補補當初的程序把九個月前應該要開的偵查庭和法院判決書
現在趕快來後補一下)。
然後~退一萬步說~!!
假設這樣荒唐的事真的發生,偵查的結果也是不起訴或第二階段無罪的話~!!
這時~很抱歉人已經死了,你大錯已鑄成。
而本來的程序應該是,如果告知違規後限期沒改善,才會被判不受歡迎。
但你連告知都沒有,又如何定罪說(本人gkc聽了告知後沒改善,應被判罰)??
所以很明顯是不合法規要件,程序也錯誤,直接作廢本就是法律程序上理所當然的。
並且最大的重點是:
就算是在4月10日新法的當下,P前小組長也還在任期之內,他明明可以在當天
寄信告知我。而且距離他下台還有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明明時間非常充裕。然
而到他卸任為止,請問我沒有收到任何告知信,不就正好說明了是管理方的程
序錯誤?? 所以,錯誤的程序所引申的判決要求我當然不能去照做配合它~!!
※ 編輯: gkc (114.44.51.65), 07/14/2017 1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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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錯誤喔,原因如上,自己看~!!
並且本人現在外部網站的嚴謹度比raio的尺度更嚴謹。
我連PTT三個字都沒讓他出現,群組長既然說判罰要一致。
一樣是"""不受歡迎人物"""的判決。
當初既然sitos判決raio的外部網站的是合格的,所以駁回小組長(不受歡迎人物)的判決。
那麼同樣是(不受歡迎人物判決),既然說判罰要一致,我的尺度控管既然比raio更好。
那raio能過關,我理所當然也能過關,否則就是標準不一致~!!
同理raio能撤銷不受歡迎人物判決,表示我也能~!!
既然我的外部網站是合格的,那群組長的要求就更沒有正當性。
※ 編輯: gkc (114.44.51.65), 07/14/2017 10:37:33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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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笑免笑~放心你不會太寂寞的。
※ 編輯: gkc (114.36.82.136), 07/14/2017 2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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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太好了~2014年子玄私信來告知我的答案是
我是對的,他是錯的,我的方法可行~!!
所以,既然這樣就沒啥好說~!!
那就表示2014年的信根本不是來告知違規和違反哪條法規及限期改善,而是
來肯定我的作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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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S版你誤會了,這點我跟子玄強調很多次。
改大師不是因為宣傳,而是因為每個人的信箱都只有200封。
大師兩個字不過是個記號,不然一堆人寄信給我要我論命,我的信箱每天都會爆。
同時又考慮到指名問題,才折衷請板友加註大師兩個字,而不用寄信給我。
也就是根本原本的原因跟宣傳完全沒有半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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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怎麼看到八字版版主要被判罰難度這麼高??
先是2013年完全過關,到2017有新規定,子玄在此時竟然才(忽然醒悟沒有相關法規),
然後先是只被判告知違規、被判後又立刻被撤銷、最終才好不容易終於判了單版水桶
一個月,難度還真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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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版,你這次推文最後一句話才是所有推文中我認為最高分的。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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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我書中從未把紫微斗數版跟營利資訊寫在一塊。
書中最多是講某篇我曾經在PTT上寫的斗數理論。
不然請舉證??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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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寫得很清楚: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
所發表之文章與貢獻,作為營利資訊之相關佐證,經檢舉並由小組長認定後
問題是,我書裡的營利資訊部分,壓根就沒寫到PTT命理小組任何東西。
請看清楚喔~!!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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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後他承認他是錯的,我是對的那有什麼好說??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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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嘛~快舉證啊。
連我自己都很好奇,究竟在哪? 第幾頁?
內容是什麼?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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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個是營利資訊喔??
看清楚法條的要件,那頁是在講理評論是非,根本不是營利資訊。很抱歉~!!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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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如果我的書非學術性質的小說之類的也許還算。
但我的書是學術著作。
※ 編輯: gkc (114.42.160.153), 07/15/2017 1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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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95 則推文
還有 218 段內文
所以這跟性命之憂相比孰重孰輕??
另外,被水桶不是什麼大事,我不曉得拿這有何可說??徒然模糊焦點罷了。
※ 編輯: gkc (114.36.81.147), 07/31/2017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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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斗數還有那麼一.....丁點功力的你,應該知道今年是巨門忌吧~!!
既然這樣就不會問這樣的問題。
※ 編輯: gkc (114.36.81.147), 07/31/2017 14: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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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還蠻好笑的,sitos的認證要是是合法會現在被爆不合程序喔??
對不懂法治的人來說的確可能真的無法理解沒錯。
另外,本人好像沒有"犯法"耶。反到是我如果去偷窺女生也許還真的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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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蘭也不支持,很抱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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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卡漫的人數跟命理小組可以比喔,命理小組可是全組加起來有沒有人氣60都不知道。
這種比較前提完全不同的東西拿來比真的只能大笑三聲。
然後~又子玄的問題可是比MRZ更嚴重,會挺的才奇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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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了吧,以我對斗數的了解有更深入的解法。
既然巨門忌就讓相關人等也嚐嚐巨門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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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我只知道龍珠板友到嘉義板,所作所為都被民主聖地不認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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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先來關心我的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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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只令人莞爾而已。
你跟2046先考量你們的不適任複決投票重新舉辦後會不會被請下台吧。
如果幸運的沒有因為被kad罵作的太爛而下台,那再來談大駕光臨吧。
※ 編輯: gkc (114.36.81.147), 07/31/2017 1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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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比你剛剛說的更高深的解法。
※ 編輯: gkc (114.36.81.147), 07/31/2017 18:27:4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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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冠元大師過去在斗數板多年的實績,我的論斷哪次不是令人大呼驚嘆??
你也算老板友了,問這問題我非常意外~!!
另外,你說笑話但並不好笑,而且我覺得你可以對自己說,因為我記得你上次寄信
給我,就明白講說,即使知道無罪告一告看看對方長什麼樣子也好。
所以我覺得這話你應該對自己說。
※ 編輯: gkc (114.36.81.147), 07/31/2017 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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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 那你要看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看內容到底是這個判決合理??
還是沒有構成犯罪要件,如果是前者那要說法院認證還合理。
如果是後者,頂多是法院認為沒有構成犯罪要件,但也沒有認同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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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沒別招了吧,可惜我沒有因為鬧板被桶過。
至於龍珠板,這種已經炒到爛還被視為鬧板的題材,現在還在用,只有心理
想大笑而已。
※ 編輯: gkc (114.36.83.231), 08/01/2017 2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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