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cofepupu不服IanLi之判決(2019/04/20)
主訴:
(一)、對於IanLi #1SkU4vPF (Law-Service),此判決不服,希望改判。
(二)、希望能確立Stock板 至底閒聊區主題之言論自由與板規合理之標準,
避免板友濫行適用板規檢舉,雞蛋裡挑骨頭,行文字獄之實
(三) 小組長IanLi判決過程明顯偏袒板友y1896547以及板主eyespot,明顯已不適任,請
群組長作相對應處置
茲論述如下:
本人cofepupu於 2019/04/06 #1Sfv3SgU (Law-Service) [申訴] Stock版主判決水桶
提出申訴異議
小組長要求本人提供與板主溝通之證據
本人於 2019/04/07 #1SgUKYP_ (Law-Service)
#1SgUM_7Z (Law-Service)
提出證據
及 2019/04/09 #1ShAWVPx (Law-Service)
#1ShAaPin (Law-Service)
提出另外兩則 eyespot板主針對該格非文字獄案件 板主對於另一位板友 cloverfan同樣在
#1Sf569a1 (Stock) 之推文
→ cloverfan: 他跟版主說,我懷疑格非事件是cloverfan心虛跑去檢舉的 04/05 22:15
→ cloverfan: 問題是,那條版規和格非是誰我都不知道 04/05 22:15
板主eyespot所回覆檢舉信之內容係
作者 cofepupu (我鄰居收編流浪狗叫格非) 看板 Law-Service
標題 [申訴] Stock版主判決水桶十年-附件4
時間 Tue Apr 9 22:15:5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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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fepupu 信箱]
作者: eyespot (追求內心的自在)
標題: Re: 檢舉 cloverfan 違反版規 4-5 重複引戰論述
時間: Sun Apr 7 23:38:40 2019
您好,
以上三檢舉實難認定違反板規,故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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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執行板規雙重標準之嫌
若 以eyespot所言 難以認定違反板規 不與處分
那本人 cofepupu 認為應以板主eyespot 針對#1Sfq4A2z (Stock) 案件事實 新之認定標準
解除本人水桶禁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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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小組長 IanLi 罔顧此事實舉證依據 未於判決文#1SkU4vPF (Law-Service)
提及有關本人提出之論點判例 說明
財經法小組 小組長 IanLi 2019/04/19 之組經
章組法
說明:一、依據<<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與<<板主權力義務規
範>>,小組對所轄看板板主的被申訴案有處理的職
權。
二、經檢視申訴人cofepupu板友與被檢舉人 eyespot板
主雙方相關訴由與答辯,整理判決如下。
三、所爭之訴為#1Sfq4A2z (Stock) 之判決,依<<使用
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如附錄 B,本小組審視關
鍵查核要點為個人資料的檢舉是否由所有人所行使
的執行權、申訴人於 Stock板內容是否屬於看板違
規行為、而板主是否具有認定的權責。
四、 eyepost板主答辯文#1Sj9YO32 (Law-Service) ,
板主審視證據後認定檢舉人為個人資料所有人、而
所爭文字發表於#1Sf569a1 (Stock) 、看板違規行
為板主為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無與<<使用者違規
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八,十與十一條顯著牴觸
之部分,故板主援引作為依據符合條文規定。
五、再查cofepupu板友於 Stock板已有一年以內水桶一
個月處分記錄如附錄 C,依 <<Stock板板規 4-0>>
板主處裡合乎板規的要求未逾越處份原則。而申訴
人答辯未能提出有經過個資所有人同意而公布的積
極證據,板主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與
板規判決屬於板主職責,故申訴理由無理可據。
綜上所述維持板主原判,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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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小組長IanLi 於 #1Si6_36a (Law-Service) 已聲明
作者 IanLi (IanLi) 看板 Law-Service
標題 Re: [申訴] Stock版主判決水桶十年不符合違規事實
時間 Fri Apr 12 19:00: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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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訴方cofepupu板友與被申訴方 eyespot板主進行最後的補
充與說明,期限為本文發布後於48小時內,期限到後小組依兩
造所陳的證據與答辯內容,經由可驗證性確認、板規與群組規
的檢視、小組與群組相關判例的參照,進行最後的判定與決議
,逾期不受理因未及補充與提示,作為拒絕小組判定的理由,
請雙方把握補充的時間限制。
本文同步轉發至eyespot板主與cofepupu板友信箱內。
回覆或說明請推文回文,證據轉錄至本組務板,若轉錄文未經
小組要求而自行修改過將影響證據力,請注意。
以上
-----------------------------
若照其所述 48小時之內 應於 2019/04/14 19:00:16 內
eyespot板主於 Law-Service提出之論述才可以列入證詞或採用之判決標準
而
eyespot板主 僅於超過時限外 2019/04/15 22:43:34 #1Sj9YO32 (Law-Service)
才提出檢舉人信件 欲對本人做翻供
本人亦於底下抗議小組長 是否eyespot本文早已無效論述 但小組長IanLi亦不理不回應
→
04/15 22:44,
04/15 22:44
實屬偏袒與瀆職
小組長亦未針對本人所提之兩大質疑
1.格非二字倒底公開洩漏了哪位特定板友之個資?
格非二字屬菜市場名 有王格非 張格非 甚至格非二字也是中國文學家之名
並無公開指名任一位板友之個資事實 小組長IanLi 刻意迴避此論述造成判決認知之矛盾點
2. #1Sj9YO32 (Law-Service) 超過小組長 IanLi #1Si6_36a (Law-Service)
於時限48小時後之舉證或論述不得成為判決依據 自打嘴巴
且小組長 IanLi 遲至4/19 才宣判 而不是48小時時限結束後 4/15宣判
明顯刻意包庇護航eyespot板主
結論:
本人依 小組長IanLi 判決文之所言
申訴人cofepupu若有不服可至國家研究院 AboutBoards
板提出上訴,進行權利救濟。申訴人需提新事證申請再
議請於七日內提出,逾期駁回。
提出小組長 IanLi 罔顧事實 以及罔顧本人所提出所有證據僅偏頗eyespot立場之判決
之事證
希望群組長 針對 #1Sfq4A2z (Stock) 與申訴判決 #1SkU4vPF (Law-Service)
給予合適洽當 通用各板友標準之釋疑
針對小組長 IanLi 瀆職 罔顧事實之部分 應給予適當之懲處
謝謝
--
在你的聲音無法抵達的地方
充斥著沒人告訴過我的扭曲規則
讓嗓音響徹
反抗命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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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30.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555698811.A.86A.html
※ 編輯: cofepupu (36.225.130.164), 04/20/2019 0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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