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補遺] gkc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最新根據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雲行雨施)時間8年前 (2017/03/11 22:52), 8年前編輯推噓12(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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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On0oCRG ] 作者: Paulnewman (雲行雨施)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Fw: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時間: Sat Mar 11 22:41:15 2017 由站方PttLaw判定,gkc此人之名片廣告為商業廣告之判例, 並確認其違規之事實,判定其廣告、宣傳之情事,實為違反 本組廣告條例之大方向。 雖則在本組規上有言名片檔不再此限,但以站方法規大於小組 法規之原則,採站方法規的判決方向,就像憲法優於民法,又 後法優於先法之原則,gkc確定為本組群不受歡迎人物。 至於,他人之名片檔上之宣傳廣告之行為,請至相關法務版申 訴,待法務判決,本組也將宣判,此類廣告情勢為本組所禁止 和不歡迎的,請各位版友不要以身試法。 命理小組小組長Paulnewman 判例引用:自PttLaw版#1On1QuiQ文章。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0.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89159013.A.A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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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如果有轉錄許可不妨列出來一下,有人在抓小辮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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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反倒認為...這篇轉錄頗喝....因為人家站務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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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檔要列入考量也是今年2/9日的事,拿來當去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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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ulnewman (27.246.194.81), 03/11/2017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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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實話 照國家研究院的組規 有些板根本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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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二手書版 就賣舊書的 禁止商業行為還賣二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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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前前群組長Zuyi 名片檔也是直接連到博客來賣書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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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標準 我看一半以上的人都會被掃 看板也要廢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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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大部分的國家 是資本主義混社會主義 沒有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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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和商業也是一樣 比例混合制的路線才是比較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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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就是要把所有人都拖下水才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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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接下來要討論或定義營利/商業這件事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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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學術也要吃飯啦 不然大學教授別領薪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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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費那麼貴 學術那麼清高那老師為什要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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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啊!有人被判違規,要拖大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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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被某人檢舉了, 請大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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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板主和組長的權限在板面 不應管到使用者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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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小組長你終於出現了....上次群組長要你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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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不要判.......偶最不爽得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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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判特定人士.....其他要不要拚看你爽....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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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訴他阿 在這推文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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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這段推文 明顯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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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臉太痛總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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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文看了不太舒服,可以回歸正常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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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的分身到底有幾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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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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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義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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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說對了..其實版主和組長管的是(看版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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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檔是法務在管....兩個根本是不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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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被Paulnewman拿來拼裝..你確定他真的是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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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規制定權樓上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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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看zzz 在Violation和PttLaw鬧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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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是某人說了算, 不然就不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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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是上次還說簽名檔不該小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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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乾脆說整個看板出現的帳號全都是我的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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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有道理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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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呢?我只是說請去法務部檢舉而已,樓上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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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跟大師意見不和者都是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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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gkc也可能是我的分身 據某人說只要用過同一網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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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管的組務也可以管,這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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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誰都不喜歡被人家說分身....那就勿施於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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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lass&B class相同的就可以懷疑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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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107不是某W的分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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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gkc和我都用過36.229.*.*上線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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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剛剛aki還說過網域很像所以判定是同個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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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這判斷根本...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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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是甚麼?銀河眼的時空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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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網域的不是107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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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在幹嘛,有人知道他在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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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這裡有賣雞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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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在最下面那篇懷疑我是分身的理由就是網域很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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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我沒注意看下面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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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你 你前陣子去哪了?? 在大師還在努力爭取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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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見你來幫忙他 這樣很不夠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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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大家誤解是我的錯,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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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被開罰單, 當然只能用"粉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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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w大這個粉絲當得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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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發了6篇文章而已 排版 內容 引用等 可以用的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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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青 也算是大師幫你急速成長了 w大要好好謝謝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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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和G連體嬰鬼都相信笑話一場,W無軌接場,以後G出現你記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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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要當連體嬰就別懶,用點腦,這還要我教阿珠隊友,茜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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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98矮灌矮不矮阿 ..... 98說粉矮,哈哈哈小矮灌我沒說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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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理論理 使用者不會只到國家研究院的看板 而是各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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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家研究院的板主或組長應該沒權限去管到名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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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法務之前認定廣告的定義是商業網站 非個人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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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從寬認定 要改從嚴 那PTT下買賣看板都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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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看板能夠存在 是因為允許個人交易 而非組織性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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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允許個人交易需求 現在是要管連個人都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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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定義 前前群組長Zuyi第一個違規 博客來是商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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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腦袋要清楚 這刀砍下去一堆板主群組長自己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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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就說法務判決只是參考用 板務部只管文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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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部對文章中有爭議的連結參考法務部認定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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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n0yhmN (About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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