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補遺] gkc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最新根據
看到這篇我覺得頗喝.......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不過我以前到現在不滿的只有...小組長只想處理自己在意的案件..
然後這篇更是讓人覺得相當的ㄏㄏ...因為人家法務認定的時間點是今年2/9
你拿來佐證去年11月的事.....何況版主和小組長可以管的是~看版違規行為~
法務跟版務是分開的...拿法務的判決來判版務頗ㄏ...何況當時11月時人家
的名片檔法務可是判合法....那叫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名片檔不算看版違規行為....
而為什麼我要出來回文?...因為他這次跟上次一樣啊...
上次...故意無視我們這些人的申訴只處理自己想處理的....這次怎麼
不見這個小組長依據群組長的判定處理(塔羅版主跟pasaword)呢....ㄎ
既然今天才把名片檔加入規定....就不要拿這當依據...太令人啼笑皆非了......
還有喔....塔羅版主和其他人的名片檔....麻煩這位小組長也處理一下....ㄎ
真是太不可思議了.....
本版上有這篇:
文章代碼(AID): #1OhONMum (AboutBoards) [ptt.cc] [案件補遺2] 有關命理小組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87766998.A.E30.html
裡面的名片檔違規麻煩處理一下...
※ 引述《Paulnewman (雲行雨施)》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On0oCRG ]
: 作者: Paulnewman (雲行雨施) 看板: Magic_Center
: 標題: Fw: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 時間: Sat Mar 11 22:41:15 2017
: 由站方PttLaw判定,gkc此人之名片廣告為商業廣告之判例,
: 並確認其違規之事實,判定其廣告、宣傳之情事,實為違反
: 本組廣告條例之大方向。
: 雖則在本組規上有言名片檔不再此限,但以站方法規大於小組
: 法規之原則,採站方法規的判決方向,就像憲法優於民法,又
: 後法優於先法之原則,gkc確定為本組群不受歡迎人物。
: 至於,他人之名片檔上之宣傳廣告之行為,請至相關法務版申
: 訴,待法務判決,本組也將宣判,此類廣告情勢為本組所禁止
: 和不歡迎的,請各位版友不要以身試法。
: 命理小組小組長Paulnewman
: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OmiDbhE ]
: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看板: PttLaw
: 標題: 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版前後矛盾的判決
: 時間: Fri Mar 10 23:16:51 2017
: 判決主文:
: 申訴駁回
: 判決主文:
: 按本版於今年2月9日之判例 #1OczvNa5,該判例廢止2004年11月8日
: 前法務站長對於名片檔放置商業廣告不屬違規之判例 #11ZbNFKR。
: 承前述,即新判例形成後,Violation看板不得再延用前法務站長之否定見解,
: 相關問題 #1OczvNa5 一文已有詳述。
: 本案中,審閱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個人部落格中點入即有相關收費價格、開班
: 費用、提供特定服務、收費管道等資訊。
: Violation看版法務依照 #1OczvNa5 之判例以及 前法務站長 brainfighter 公告
: #1DjOOjPX (Announce),認定其為廣告並無不妥。
: #1DjOOjPX (Announce) 該正式公告中提到:
: 「有鑑於各式廣告違規行為日益嚴重,
: 本站將對各種商業廣告違規加重處分。」
: 既然舊判例已廢止,並於新判例說明未來禁止商業名片檔之使用,
: 這部分Violation看版針對本案處置其本站法理引用皆屬合理。
: 申訴人提及「誰會特地到pttlaw版查文章且又沒公告給使用者知道」,
: 本版為Violation判決之終審單位,其相關判例皆於本版公告,並非隱藏看板,
: 任何人皆能至本版查詢判決。
: 申訴人提及「請問我的名片檔連結是賣場連結嗎??」,
: 判決駁回原因前面已有說明,按 #1DjOOjPX (Announce)以及
: #1OczvNa5 (PttLaw)提到,「其它本站有理由認定為商業廣告違規之行為,
: 亦比照處理」、「教育部明文禁止商業行為,且本站並未有任何交易行為保障
: 之系統,基於上開理由,名片檔不應放置賣場等明顯為商業外部連結」
: 申訴人遭檢舉之名片檔有相關價格、收費管道、提供特定商業服務等資訊。
: 認定其為商業廣告並無不妥。
: 其餘對於Violation判決等問題,本板為終審單位,
: 其判決係為Violation法務審判時之參考或引用依據,
: 過去對於申訴人名片檔認定不違規,考量當時檢舉人並沒有至本板申訴,
: 是故尊重當時Violation看板法務之判決。但申訴人已申訴至本板,
: 即,本板如該文判決所述認定申訴人之名片檔為商業廣告。
: 至於申訴人提及之命理小組組規之問題,相關組規問題不隸屬法務部門管轄,
: 法務部門判決引用皆為站規。
: 本案業經終審駁回,全案終結。
: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 : 1.申訴人ID:gkc
: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 (b)文章編號: #1OlM6v9X (Violation)
: : 3.欲申訴之判決︰
: : 本篇判決我不服的理由是,早在3個多月前,就有人檢舉我的名片檔說是廣告,然後
: : 當時Violation版給出判決,說我的名片檔不算廣告,所以檢舉駁回。以下是網址:
: : 文章代碼(AID): #1OlM6v9X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gkc 不當編輯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88806329.A.261.html
: : 全文如下:
: :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看板 Violation
: : 標題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 : 時間 Sat Nov 26 10:57:06 2016
: : ───────────────────────────────────────
: : 判決主文:
: : 檢舉駁回。
: : 判決說明:
: : 觀使用者檢舉之證據,非屬直接紅利連結,僅得認定其為連結至個人部落格,縱使其內容
: : 係有相關付費內容,尚難稱其為廣告,故檢舉應駁回。
: : 此外,被檢舉人所舉證之證據,於板務部之公告並不影響本部之裁定,且關於前站長或相
: : 關站務之判決,因應社會變化,許多判例不予援用亦屬常見。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46.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89247068.A.166.html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1/2017 23:48:46
※ wearewinner:轉錄至看板 Magic_Center 03/11 23:49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1/2017 23:53:17
噓
03/11 23:54, , 1F
03/11 23:54, 1F
那怎麼不說大師有事時也都能看到你....廠廠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1/2017 23:56:30
噓
03/11 23:57, , 2F
03/11 23:57, 2F
對阿....也對啦...只因為我跟你立場不同....ㄎ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1/2017 23:58:59
噓
03/12 00:02, , 3F
03/12 00:02, 3F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2/2017 00:04:03
→
03/12 00:16, , 4F
03/12 00:16, 4F
→
03/12 00:16, , 5F
03/12 00:16, 5F
噓
03/12 00:17, , 6F
03/12 00:17, 6F
原來是這樣....那就不用擔心了唄......搞不好之後他就會出現了...ㄎ
※ 編輯: wearewinner (36.226.146.112), 03/12/2017 00:18:33
→
03/12 00:18, , 7F
03/12 00:18, 7F
噓
03/12 00:50, , 8F
03/12 00:50, 8F
→
03/12 00:50, , 9F
03/12 00:50, 9F
→
03/12 00:53, , 10F
03/12 00:53, 10F
噓
03/12 02:11, , 11F
03/12 02:11, 11F
→
03/12 02:39, , 12F
03/12 02:39, 12F
噓
03/12 11:08, , 13F
03/12 11:08,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