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洽特] 悲報 - 梓喵買醬油絕響了
※ 引述《wingkauzy (威爾費瑞)》之銘言:
原文恕刪
看到關於盜版,就想到三上老師一個對抗(?)的方式
三上老師偷偷在封面某個地方藏了密碼
而藏的位置基本上盜版是找不到的
而有了這個密碼,就可以看到額外的小短篇
但這密碼好像不是每本都有,至少總集篇和最初幾本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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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幹的妹妹真是太讚了 https://i.imgur.com/vRyYLKw.jpg
好想要這種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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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為推文怕沒人看到,而且篇幅有點長,占用版面科普一下「著作權」好了。
著作權這東西和一般所有權的概念是不同的,
許多人覺得買了東西我要對買入的物品怎樣都沒關係,
但是在著作權的世界裡事情不是這樣運作的。
簡單地說,你買了一本書,你只擁有書本的物權(民765),但卻沒有取得書本的著作權。
而如果你擅自影印這本書,
除非有合法權源的正常使用(亦即「正版」+「合理(個人)使用」),
否則還是可能被著作權人主張侵犯著作權。
以前念書時,同學曾提出關於著作權和民法所有權的疑惑,
為什麼買了書,不能連書本的著作權一併取得呢?
原因在於所有權概念早於埃及時代就已經存在,比希臘羅馬時代更早有相關概念,
而著作權則是現代1710年英國安娜女王法案之後開始的,會有認知上的誤差是正常的。
但重點在於,大家能不能接受著作權作為一個合法應受遵守的權利。
另外,著作權可以簡單分為「產權(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著作人格權)」,
前面提到,買了書籍,你也只取得書本的物權,和著作(出版物)的「部分」產權,
更精確來說,法律上你買了一堆紙,和紙上所印有的「具財產價值的精神活動成果」圖文
也就是「書本紙張的物權」,以及「『得以主張』合理個人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所以書本後面「著作權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樣不是印好玩的)
但著作財產權常見者例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等,一般都不包在內。
甚至一般來說,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許多年前 從成大MP3事件後,CC授權條款的發展,甚至Youtube開始搞YT一般授權條款,
基本上也都是延續這塊領域逐漸發展成熟。
至於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人格權的重點通常發生在「發不發表」、「有無加註原作者姓名或筆名」、
「有無不當修改或違背原著作之精神」等情形。
簡單來說,同人、二創基本上就是涉及這塊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相關知名案件國內外也都層出不窮。實務上這部分很多人也都會輕忽這塊的重要性,
國內有知名授權平台聘請大事務所辯護時曾被對手律師一招剋死,
詳細情形就不多說了。
以上這裡還只是書籍著作的著作權可能涉及的例子,
如果涉及到商標,那問題就更複雜了。
例如,促販隨本贈送的小別冊印有「贈品不得轉售」,
H本和小別冊都還有原作者或出版社標示時,二手露天或Y拍能不能單獨或拆分賣?
這塊因為涉及著作權「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以及商標權混同,
因為兩者規定不同,可能會視情形有不同認定。
(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轉賣,
不問取得所有權之原因。但在商標法則限於,
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標權商品,
才可以轉賣。不過因為不是法律課,這裡就不多說了)
另外,過去常常聽人家說,隨意燒錄日劇或是日本電玩遊戲光碟,
甚至是買盜版的日本電影都沒有關係,因為日本跟我們沒有邦交,
日本人的著作權在台灣不受保護,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這是真的嘛?
首先必須跟大家明確重申立場的是,盜版就是不對,真的不要想太多脫罪的理由。
尤其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有特別刑法規範,抓到是有前科的,不要拿自己的人生開玩笑。
順帶一提,著作權法87條第I項有八款事由「視為侵犯著作權或製版權」,
其中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目、第二目我相信很多人一定會覺得很熟悉(熊貓、E變態QQ),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
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就算你要主張你沒有那個意圖,著作權法87條第II項也規定,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
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簡單來說,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二個原則,
一是「首次發行原則」,另一個是「互惠原則」。過去還沒加入WTO以前,
依據互惠原則只有美國、紐西蘭、英國、瑞士四個國家全面性互惠;
西班牙、大韓民國二個國家部分性(僑民的部分)互惠,
加上台美著作權協定所擴張保護的外國人,
以及首次在台灣發行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的著作,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若是日本公司在日本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光碟,
若沒有在發行後30日內進口一定數量到台灣銷售,
則確實在未加入WTO之前,沒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然而,台灣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
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
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
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即前述提到的「互惠原則」),
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
由於日本也是WTO會員國,因此,目前日本公司所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
即使沒有在台灣發行,一樣還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千萬不要再有日本人的著作不受保護的錯誤觀念。
事實上,由於WTO會員國多達150餘國,
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台灣都受到保護。而且,
我國加入WTO時是承諾回溯保護原來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因此,在加入WTO後,原本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例如:日本公司在91年1月1日之前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
只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計算仍在保護期間內,就回溯適用,直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那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呢?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
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
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
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米老鼠條款)。
以上,簡單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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