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暴力色情遊戲 護士季賣千片
※ 引述《covenant (藍悠)》之銘言:
: ※ 引述《yakami (Han)》之銘言:
: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837546.shtml
: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837541.shtml
: : 看完覺得超想笑的啊
: : 不是因為賣18X給未滿18歲
: : 不是因為賣盜版
: : 而是因為犯了 妨害風化罪 被抓
: : 日本製作公司都大剌剌的在那邊賣了
: : 台灣什麼時候才會正視情色這塊產業呢...
: 桃園市聖保祿醫院精神科醫生周佑達表示憂心,當深陷電腦網路角色扮演等虛擬情境難以
: 自拔時,不但造成人際關係的疏離,也很容易產生「仿效性」,如仿效「虛擬行為」成癮
: ,須經過長時間的輔導才能戒治。
: -
: 總覺得這段話放在這篇新聞表示憂心有些奇怪,所謂的深陷虛擬情境不是每個人
: 都會發生的事,但選擇在這篇新聞說,並結合前面特別敘述遊戲中的色情暴力,
: 就直接連結了玩尾行等遊戲有這樣的危險性。
: 而且如果不是接續一連串的新聞看下來,知道是指哪幾款遊戲的話,單看這篇新
: 聞會讓人把所有的H-game都打上了色情暴力的印象。
: 這就像因為某樣食物吃多了會對身體不健康,就直接把它與不健康劃上等號,並
: 把所有同類型的食物都看做同一回事一樣奇怪。
: 怕身體不健康的話,就要建立起正確的飲食觀念啊。
: 這不是本末倒置了?
: 只是一味的打壓、排除,壓抑再壓抑的後果,真的能使人身心健康嗎?
原本有打算回這篇,主要也是因為這一段。
事實上精神科醫生≠身心治療復健師。
這類專科醫師懂得精神方面的醫理,換句話說他們懂得不適切的壓力或習慣對大腦某些
區域造成的電子訊號雜亂或腦內嗎啡分泌異常,但是…
這不代表他們能夠協助對象進行社會性機能回復。
他們能作的只是針對病人症狀開立藥方,或者把嚴重身心症者進行「隔離治療」。
這位精神科醫師也是從學理去推斷,但也必須說他這樣的指控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因此這段充其量也只是病理診斷,他應該補充「應鼓勵並養成適當(立場上他應該會說
「正常」)的休閒運動,並多與人群互動溝通,以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但如果是我的話,我會說「應鼓勵並養成廣泛的遊戲類別(屬性),並多上社群討論版
發表心得,多與版眾交流,養成成熟理性的人格心靈。」
(咳咳)
--
對於被指為「性侵教學軟體」的某軟體……
與其欲加之罪,不如要求嚴格禁止那些法定心智年齡不成熟的顧客購買。
如果還要認定該軟體有其目的性,那麼請○馨的那些大姐姐們先回去問問妳們老公,會
不會「照本宣科」買來學習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71.225
推
04/11 13:25, , 1F
04/11 13:25, 1F
→
04/11 13:26, , 2F
04/11 13:26, 2F
→
04/11 13:26, , 3F
04/11 13:26, 3F
→
04/11 13:26, , 4F
04/11 13:26, 4F
→
04/11 13:27, , 5F
04/11 13:27, 5F
→
04/11 13:28, , 6F
04/11 13:28, 6F
→
04/11 13:29, , 7F
04/11 13:29, 7F
→
04/11 13:30, , 8F
04/11 13:30, 8F
→
04/11 13:31, , 9F
04/11 13:31, 9F
→
04/11 13:31, , 10F
04/11 13:31, 10F
推
04/11 13:37, , 11F
04/11 13:37, 11F
→
04/11 13:38, , 12F
04/11 13:38, 12F
請問您是精神科醫師嗎?
不好意思,如果這個說法得罪了您這位醫生,我先在這裡道歉。
畢竟我自己身邊就有一位身心症患者,我只就我的情況說明。
當初我這位病人出現此情況,我的醫師先請我填寫一份問券,大抵上就是描述發病情形
以當作診療依據,之所以由我填寫是因為該病人的身心狀況以無法填寫。而我也只能就
我所看到的情況進行描述。
聽完我的陳述,醫生當下就開立處方。並按照他的臨床經驗告訴我如果情況惡化,有可
能需要隔離治療。其餘相關照護方式則只有提不要讓他一個人,或者不要將利器放的太
明顯等。
接下來的照護過程都是由我自己親自揣摩,期間也差點出事。曾經也有過病人在醫院發
病,為了不影響看診只有聯絡並將病人「交代」至急診處。當時醫師並未進行任何處置
。
在這段期間,病人狀況時好時壞,醫師問診主要以症狀情況判明,並以此接續適當劑量
藥品。或許我這位病人只要不斷吃藥就好了。
但這位醫師仍未告訴我病人行為代表意義,一且都是我自己去找、去問、去學。
對,這些都是照護者應盡責任,如若期間有所差池;也全然與醫師無關,但在醫師專業
所在之外,仍應告知更詳盡照護方式,或者尋求資源管道,而不是一紙用藥須知。
現在回過頭來看本文,我並未指出該醫師說法並不是有所問題,而是道明專業所在,而
閣下說法完全無錯,我也同意,而我也只是指出兩種職銜各有其專業所在啊。
如果是因為提到「醫師」力有未逮之處,也是因為各司所長。
而我之所以回文,也是希望這種因習慣造成的問題,最好能有一個病理/導正的說法,
或者由相關身心復健諮詢管道來提供意見。
※ 編輯: deepseas 來自: 118.166.171.225 (04/11 14:14)
→
04/11 14:13, , 13F
04/11 14:13, 13F
→
04/11 14:14, , 14F
04/11 14:14, 14F
→
04/11 14:16, , 15F
04/11 14:16, 15F
→
04/11 14:18, , 16F
04/11 14:18, 16F
→
04/11 14:18, , 17F
04/11 14:18, 17F
→
04/11 14:18, , 18F
04/11 14:18, 18F
→
04/11 14:19, , 19F
04/11 14:19, 19F
→
04/11 14:20, , 20F
04/11 14:20, 20F
→
04/11 14:20, , 21F
04/11 14:20, 21F
→
04/11 14:21, , 22F
04/11 14:21, 22F
→
04/11 14:21, , 23F
04/11 14:21, 23F
→
04/11 14:22, , 24F
04/11 14:22, 24F
→
04/11 14:22, , 25F
04/11 14:22, 25F
→
04/11 14:23, , 26F
04/11 14:23, 26F
→
04/11 14:25, , 27F
04/11 14:25, 27F
→
04/11 14:25, , 28F
04/11 14:25, 28F
→
04/11 14:25, , 29F
04/11 14:25, 29F
推
04/11 14:28, , 30F
04/11 14:28, 30F
推
04/11 21:23, , 31F
04/11 21:23, 31F
推
04/11 21:24, , 32F
04/11 21:24, 32F
→
04/11 21:33, , 33F
04/11 21:33, 33F
→
04/11 21:36, , 34F
04/11 21:36, 34F
→
04/11 21:36, , 35F
04/11 21:36, 35F
推
04/12 00:59, , 36F
04/12 00:59, 36F
推
04/12 13:56, , 37F
04/12 13:56, 3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