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workforce
作者 workforc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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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延遲給薪實務上會依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來處分,而如01/22 08:46
5F→: 果是根本發不足薪的話,則是違反第22條第2項,直接去工01/22 08:46
6F→: 作地的勞工局反映吧01/22 08:46
2F推: 如果確定是不具有從屬性的承攬人員,就不屬於勞僱關係01/20 22:47
3F→: ,自然也就不能投保勞健保與提繳勞退,即使該承攬人要01/20 22:48
4F→: 求公司為其投保,其實也不能投保(因為根本不是勞工)01/20 22:49
6F推: 非常不建議,被勞保局查到的話不僅會被取消年資而無法01/21 14:30
7F→: 申請給付,已繳的保費也不會退還01/21 14:30
3F→: 其實片面要求全部都採補休並不合法,但實務上.....01/20 22:50
23F推: 如果約定的休息日跟例假分別是每週六跟週日,因為12/2201/05 11:33
24F→: 原本是休息日跟12/31調移,所以12/22變成平常工作日,101/05 11:33
25F→: 2/31變成休息日,因此如果12/22有出勤,的確不用給加班01/05 11:33
26F→: 費沒錯,但如果12/31也有出勤,就必須計算休息日加班費01/05 11:33
27F→: 了01/05 11:33
3F推: 以勞保的級距來說,如果未達當年度基本月工資的級距都01/05 09:19
4F→: 會標明是「部分工時」,所以你應該確認是不是雇主有高01/05 09:19
5F→: 薪低報的問題01/05 09:19
6F推: 比如說今年基本工資是23100元,目前為第一級投保級距,01/05 09:21
7F→: 如果還是以22000元的級距投保,就會被標註為部分工時了01/05 09:21
3F→: 不知道樓上指的是不是我們引用判決的部分呢?引述的部01/03 21:45
4F→: 份看似重覆,但其實判決原文就是如此..01/03 21:46
3F→: 不知道樓上指的是不是我們引用判決的部分呢?引述的部01/03 21:45
4F→: 份看似重覆,但其實判決原文就是如此..01/03 21:46
6F推: https://reurl.cc/NALQ912/22 09:02
7F推: 可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主要還是要以你的工作內容12/22 09:05
8F→: 來判斷雇主主張的職前訓練期間是否已經成立勞雇關係12/22 09:05
12F推: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因此即使雙方有約定試12/22 12:59
13F→: 用期,也不會影響應有的權利,也一定是屬於勞雇關係。12/22 12:59
14F→: 至於職前訓練期間,通常有爭議的時候才會由第三方來綜12/22 12:59
15F→: 合判斷教育訓練的內容、工作性質等是否得約定合理的職12/22 12:59
16F→: 前訓練期間。12/22 12:59
22F推: 第三方通常指得就是勞資爭議調解時的調解委員,或是訴12/22 20:18
23F→: 訟時由法院來裁定12/22 20:18
100F推: 推推12/22 14:10
6F推: 如樓上所說的,是否有事前約定發放方式很重要,因此現12/22 13:39
7F→: 階段應請公司提供業績獎金的發放標準與辦法,如果沒有12/22 13:40
8F→: 事前約定細節,現在因為勞方離職就追溯回扣當然就不合12/22 13:40
9F→: 理,甚至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虞12/22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