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workeer
作者 worke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9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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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這次的股災並不是日本地震造成的。03/19 02:08
8F→:它是從2月8日開始起跌的大空頭。因此,今天只是反彈03/19 02:08
9F→:既然只是短暫的反彈,那call就沒有理由漲03/19 02:09
10F→:有些人一廂情願的把這次台股的下跌歸疚於日本核危機03/19 02:10
11F→:那是自欺欺人的障眼法,騙的是自己。03/19 02:10
12F→:事實上美股也早從地震發生之前就見頂回跌了03/19 02:11
13F→:和地震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在走空頭而已03/19 02:11
16F→:美股走空頭,台股怎麼可能例外03/19 02:12
17F→:原來這年頭說事實都需要備桶,拿來裝眼淚嗎03/19 02:13
18F→:美股在地震發生之前很久就破跌了20日均線,形成死亡交叉03/19 02:21
19F→:然後一直橫向盤整。地震後,它並沒有猛烈下殺03/19 02:21
20F→:而是順勢跌穿季線。但是你會發現,它跌得很優雅03/19 02:22
21F→:沒有爆跌。跌勢和第一波完全一樣。可見與地震無關03/19 02:22
22F→:現在只是沿著半年線盤整。之後一定會繼續下跌03/19 02:24
23F→:而外資就會繼續從台股抽走資金。台股也會繼續暴跌03/19 02:24
24F→:此間的連動是必然的03/19 02:24
1F→:預估今天下跌120點,量縮至1200億。03/18 03:55
10F→:不用懷疑,還有一波沒有跌完。跌完那一波之後才能往上03/01 19:29
12F→:理論上明天就會是下跌的黑盤。03/01 19:34
13F→:金融股只跌了一波。全部都是權值股。下半周到下一周03/01 19:35
14F→:金融股會跌第二波。到時候大盤想不跌都很難。03/01 19:36
17F→:這只是理論上的推斷。並沒有絕對性。只是說機率比較大03/01 19:38
19F→:我來這裡的目和大多數人一樣,只是聊聊天而已03/01 19:39
22F→:和賺不賺錢沒有關係。因為我的模型並不是以股板為基礎03/01 19:40
24F→:一種訊號可以有多種解釋。有人解釋為突破,但是也有人03/01 19:52
25F→:解釋為人扁里03/01 19:52
27F→:但是如果是由眾多股票反彈所造成的突破,就可能是假的03/01 19:57
28F→:除非這些股票都跌了一個完整的波跌。那就不一樣。03/01 19:58
29F→:否則,彈完又要繼續向地獄進發03/01 19:58
30F→: 大波段03/01 20:00
32F→:今天現貨雖然大漲127點,期指卻只漲了76點。有36點逆價差03/01 20:09
33F→:可見主力對後勢並不看好。03/01 20:10
35F→:軋空很少有約定的。主力並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群體03/01 20:13
12F推:比網路遊戲刺激得多。過山車也不過如此。02/25 22:25
1F推:台股大跌,慘戶進場。唉!又是一場悲劇。02/25 15:48
4F→:智慧本身就是一種聰明的表現02/25 14:19
6F→:贏家和輸家的分別在於是小聰明還是大聰明02/25 14:19
3F推:短空長多。雙向避險。02/24 20:26
29F推:呵呵...98年8月11日那種情況和現在的完全不一樣02/23 21:05
30F→:怎麼會想到拿那段來比較?02/23 21:05
1F→:凱基的權利明明就被侵犯了。但是有些腦殘就是死不承認。02/05 17:52
2F→:人多就代表正確嗎?邏輯爛成這樣,這輩子還有得你們受02/05 17:53
3F推:漲停就只有漲停價,怎麼限價呢?根本就是腦殘的邏輯。02/05 17:55
4F→:上一句我收回,市價的確等於漲停限價02/05 18:03
3F→:券商並沒有違法,因為它概括承受那些單子,02/05 18:34
5F→:那些單子在法規約束下變成無效的委託02/05 18:34
6F→:sasa的問題就在於她因為行為不當造成了無效的委託02/05 18:34
7F→:從而使券商蒙受鉅額損失。02/05 18:35
8F→:sasa的不當行為和券商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02/05 18:35
9F→:所以損害賠償責任就成立了02/05 18:35
11F→:sasa可以向券商提起無效委託之訴,請求賠償30萬02/05 18:36
12F→:而券商則可以向sasa提出不當下單的損害賠償之訴02/05 18:37
14F→:請求賠償900萬。這是雙方可以進行的法律攻防02/05 18:37
17F→:這件事並非只是期交所定的交易法規的問題而已02/05 18:38
18F→:還包括交易人必須清楚瞭解交易價格的確定的問題02/05 18:39
20F→:sasa是成年人,她並沒有不知法和不知交易規則的特權。02/05 18:39
22F→:這個訴訟根本就沒有涉及不法。凱基的訟訴和委託是否有效02/05 18:41
23F→:在法律上是兩件事。不會混為一談02/05 18:41
25F→:所以券商承擔委託無效的責任,而sasa則承擔亂下單的責任02/05 18:42
28F→:這並不是推給投資人。事實就是:sasa的下單行為確實不當02/05 18:43
29F→: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到法庭上也不會改變。02/05 18:43
32F→:根本就沒有違法委託。而是委託無效。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02/05 18:44
33F→:但是sasa的問題在於她的不當下單造成了一個錯誤的交易02/05 18:44
36F→:是錯誤的交易,而不是違法的交易。02/05 18:45
37F→:程式固然有瑕疵,但是有瑕疵並不足以造成損害02/05 18:46
38F→:唯有sasa的不當行為觸動了這個瑕疵,才造成了損害02/05 18:47
40F→:這就像你家門沒鎖好,小偷溜進來搞破壞一樣02/05 18:47
42F→:門沒鎖好不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小偷的行為才是02/05 18:48
45F→:你覺得法官會不會相信小偷的說詞:他沒把門裝好,所以我沒罪02/05 18:49
47F→:你們的說法就跟這小偷的辯解一樣,02/05 18:49
49F→:客戶正常下單時,是客戶,不當下單時,跟小偷沒啥分別02/05 18:50
50F→:去你家串門的好朋友,當他行為正常時,是朋友,02/05 18:50
51F→:當他順手牽羊時,他就是小偷了02/05 18:50
55F→:如果sasa的行為跟襲胸一樣,沒有明顯的外傷,或許有救02/05 18:51
56F→:但是這個案件,凱基的損失是具體而明確的。02/05 18:53
57F→:你的想像力太豐富了。可惜我並不想幫助凱基。02/05 18:53
59F→:我只是就事論事。依法論法。02/05 18:54
60F→:現在有兩種可能性。就帳面上而言,sasa虧900多萬02/05 18:55
62F→:但是假如sasa不認這筆帳,就有另兩種可能02/05 18:55
63F→:第一,她向期交所提出申訴,被判委託無效,虧損取消02/05 18:56
64F→:另一種可能性,凱基向法院提起債權之訴(強制執行)02/05 18:56
65F→:然後法院裁定委託無效,虧損取消,債權變成不存在02/05 18:57
66F→:不論以上哪種情況,接下來凱基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02/05 18:57
67F→:理由就是sasa的不當下單行為造成凱基執行錯誤的單02/05 18:58
68F→:造成它鉅額虧損。這跟之前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02/05 18:58
70F→:之前的法律關係已經確定了,就是委託無法02/05 18:58
71F→:在這委託無效的基礎上,凱基就蒙受了損失,02/05 18:59
73F→:sasa的不當下單行為,和凱基蒙受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02/05 18:59
74F→:因此,到最後sasa要賠錢的可能性仍然很大02/05 19:00
77F→:誰促使它違法?02/05 19:01
78F→:現在有人造了一把槍,然後有人拿這槍殺人,結果呢02/05 19:01
79F→:造槍的人違法了,殺人的也違法了02/05 19:02
80F→:那殺人的人有沒有責任02/05 19:02
82F→:誰使凱基違法?是sasa的不當行為02/05 19:04
83F→:另外,還要考慮軟體下單的特性02/05 19:05
85F→:它不是人工審核的02/05 19:05
88F→:就像駭客鑽銀行的漏洞使銀行把不知情的某甲的錢轉給某乙02/05 19:06
89F→:由於這是未獲某甲授權的,這個轉帳行為就是違法的02/05 19:06
91F→:因此,銀行必須把錢賠給某甲。因此,銀行就有了虧損02/05 19:07
92F→:接下來銀行就向駭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賠它的虧損02/05 19:07
93F→:這不是很合理嗎02/05 19:07
96F→:如果sasa有盡投資人的責任,她應該知道下單的分寸02/05 19:08
97F→:但是她下的單顯然沒有,顯然存在某些不正常的因素或事實02/05 19:09
99F→:投資人也不應把全部責任推給券商02/05 19:09
100F→:你的論調有點像網路上那些指責被性侵者的人02/05 19:10
102F→:你穿那麼曝露幹嘛?02/05 19:10
103F→:那叫歪理。02/05 19:10
104F→:我們都有責任保護自己。但是如果我們沒有做好安全措施02/05 19:11
105F→:別人就理所當然應該來侵犯我們了嗎02/05 19:11
106F→:同樣的,券商應該做好風險管控02/05 19:11
107F→:但是如果它沒做好風險管控,投資人就有權亂下單嗎02/05 19:12
108F→:顯然不是這樣。雙方都有自己應盡的責任02/05 19:12
111F→:但歸根究柢,sasa主動的行為會被視為較大的因02/05 19:13
112F→:券商的被動的防範會被法官認為是輔助的因02/05 19:13
114F→:在裁判的比例上會有所不同02/05 19:13
115F→:開道門給小偷來搞破壞,固然有責任,但主動的因在於小偷02/05 19:14
116F→:所以你的邏輯就是認為被人強姦的女人都是因為沒把褲子穿好02/05 19:15
117F→:這樣我就可以理解你的邏輯了02/05 19:15
118F→:責任全在那個被動防範的當事人。採取主動的人不需負責02/05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