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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nomix 在 PTT [ ask-wh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4則
限定看板: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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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相信科學抽出來的法則,不會隨時間流轉而作廢,12/17 22:52
3F→:或許也可算是一種信仰吧?12/17 22:53
2F推:其實我不太了解為什麼你舉的那兩個例子可以獲得賠償...12/05 17:23
3F→:或許是判在理應標示警告而未標示,12/05 17:34
4F→:法律判業者賠償是為了避免將來可能的受害者.12/05 17:36
5F→:跟該次事件特定的受害人有沒有責失較無大關聯?12/05 17:36
2F→:抱歉我不太了解,真的沒有人會害怕犯罪後的刑罰嗎?10/05 22:14
3F→:暫時將罪犯分作三種:出於情緒激動,預謀蓄意,無知.10/05 22:15
4F→:就算刑罰很難削減第一類的罪犯,10/05 22:15
5F→:至少能夠有效賀組第二及第三類吧?10/05 22:16
6F→: 嚇阻10/05 22:16
7F→:(對受脅迫而犯罪的,我們想問罪的對象也是背後脅迫的人吧)10/05 22:18
8F→:(對了,犯罪跟違規不一樣喔)10/05 22:24
9F→:(通常違規時自己並不認為那有錯)(知道錯,但並不認為有錯)10/05 22:30
10F→:(對不起,上一行當沒看到吧,大部分罪犯也都不認為自己有錯)10/05 22:32
10F→:發現文中筆誤:對環境變化的反應閾值是否設得太"高"了09/29 07:26
11F→:這麼一提才想到,難道只能放著理想解而遷就均衡解嗎...09/29 07:28
12F→:真不甘心啊~09/29 07:28
13F→:為了解得更好的均衡解,必須剔除掉一些人.09/29 07:31
14F→:這可是很危險的思想啊....09/29 07:31
2F→:那句是設想反論方可能回應,而我懷疑此外尚有其他理由,09/28 16:11
3F→:我想問那沒說出的理由.難道文中討論反而模糊了問題意識?09/28 16:13
4F→:當然那兩句理由背後還有更多問題點,譬如失敗之歸責要素等.09/28 16:18
5F→:而即使如你文中所言,這仍是值得一問,參見gyqmo之推文.09/28 16:22
1F→:否決的同時,有些能提出更恰當的方案,09/27 14:56
2F→:不過那些在否決時不提出更好的方案的人,為什麼否決呢?09/27 14:57
5F→:或者說 不夠好 便是指執行之回報不足付出.還有其它原因嗎?09/27 15:14
1F→:單就那件事而言,可以牽扯很多問題,09/27 14:31
2F→:像是領取公費的人是否必須公示其姓名以示負責09/27 14:32
3F→:會跑來別邊問,就是不希望把問題侷限了09/27 14:33
5F→:那就比較適合在生活法律之類的板討論吧09/27 14:37
5F→:那篇只是個引子,我確實是不懂所以才想來這明白問各位09/27 14:29
6F→:其背後沒說出來的理由09/27 14:29
11F→:其實不是很習慣把問題寫得太具體,來這裡有趣的地方是可以09/27 14:51
12F→:看到許多不同面向的回應,寫太死可能減少聯想的空間,09/27 14:52
13F→:不過主要想請教的是原文中倒數第三段那個概念,以及其後果09/27 14:53
14F→:如果認為這個問題必須看實際具體事件而定,09/27 15:04
15F→:那麼那些具體事件可以分類嗎?09/27 15:05
16F→:如果可以/想要分類,要拿什麼標準分類?還是回歸抽象的概念.09/27 15:07
1F推:只有單一黨出現年輕超級政治明星,另一黨勢必杯葛到底吧?07/25 21:50
2F→:年齡制限只改個半端恐怕沒什麼意思吧?07/25 21:52
3F→:我真的不懂選罷法中的年齡制限有什麼好處?07/25 21:53
4F→:年齡門檻要改便要一起改,否則似乎怪不倫不類的07/25 22:11
5F→:極端些例如,省市長以降年齡門檻俱下修至23歲,07/25 22:13
6F→:若有幸23歲便當選省市首長,即使連兩任,卸任以後卻還要07/25 22:14
7F→:乾望著總副總統位置流涎.07/25 22:15
8F→:況且何以高低階職位所需年齡門檻不同?07/25 22:19
9F→:具備被選舉權後,若說必須從低階職務慢慢攀昇,07/25 22:23
10F→:自然有任期控制高階職位年齡門檻,何以另外明定呢?07/25 22:24
11F→:選罷法所訂不同的年齡門檻是要保護誰?候選人?選民?07/25 22:25
13F→:sorry,你文內末段恰好提到我迷惑之處,且07/25 22:40
14F→:似乎回文俱著眼操作上之可能性,似是默認了其功能之可能.07/25 22:42
15F→:故我想請教其法理.07/25 22:44
1F推:只有單一黨出現年輕超級政治明星,另一黨勢必杯葛到底吧?07/25 21:50
2F→:年齡制限只改個半端恐怕沒什麼意思吧?07/25 21:52
3F→:我真的不懂選罷法中的年齡制限有什麼好處?07/25 21:53
4F→:年齡門檻要改便要一起改,否則似乎怪不倫不類的07/25 22:11
5F→:極端些例如,省市長以降年齡門檻俱下修至23歲,07/25 22:13
6F→:若有幸23歲便當選省市首長,即使連兩任,卸任以後卻還要07/25 22:14
7F→:乾望著總副總統位置流涎.07/25 22:15
8F→:況且何以高低階職位所需年齡門檻不同?07/25 22:19
9F→:具備被選舉權後,若說必須從低階職務慢慢攀昇,07/25 22:23
10F→:自然有任期控制高階職位年齡門檻,何以另外明定呢?07/25 22:24
11F→:選罷法所訂不同的年齡門檻是要保護誰?候選人?選民?07/25 22:25
13F→:sorry,你文內末段恰好提到我迷惑之處,且07/25 22:40
14F→:似乎回文俱著眼操作上之可能性,似是默認了其功能之可能.07/25 22:42
15F→:故我想請教其法理.07/25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