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rent
作者 trent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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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F推: 推11/03 15:44
16F推: 先說明使用的攤位地所有權是屋主還是市府吧?10/16 14:32
108F推: 登革熱國?09/27 21:15
2F推: 有期末報告,要求互動09/12 23:23
65F推: 感覺大哥都道果了,任何關於他的猜測都是錯誤11/15 00:45
17F推: 其實工作內容很輕鬆啦,個人所案件量不大,不會需要加班的10/13 22:46
18F→: 。老闆人很好,很好聊的。10/13 22:46
21F推: 其實我覺得待遇和工作內容是要等價的,我是真的覺得這份工10/14 20:47
22F→: 作算輕鬆啦,當然這是主觀,沒有瞭解實際工作量又有意找可10/14 20:47
23F→: 以邊工作邊學習的人,不妨丟看看履歷囉。然後老闆相處情形10/14 20:47
24F→: 我覺得也是工作考量的一部分,畢竟老闆太凶悍,就算高薪也10/14 20:47
25F→: 未必能忍呀,尊嚴無價嘛。10/14 20:47
27F推: 不是,我是跟老師學習的實習律師10/15 13:08
32F推: 工作不包含這個,我不是婉君...我只是澄清一下,告訴大家10/16 19:42
33F→: 我覺得助理的工作很輕鬆...10/16 19:42
34F推: "這份"助理工作,講清楚點以免被誤解。因為我知道有的助理10/16 19:43
35F→: 工作很操勞...10/16 19:43
38F推: 就提供我的意見供大家參考囉,相不相信看個人了~10/16 23:36
3F推: 行為犯或結果犯應該是從法條去看,普通殺人罪應該是結果犯09/10 23:48
4F→: ,結果是死亡,所以沒有殺人狀態中,餓小孩的過程是因果歷09/10 23:48
5F→: 程。因為以不作為方式去侵害法益,而法條構成要件卻非不作09/10 23:49
6F→: 為類型,所以是不純正不作為犯,須檢討有無作為義務。總體09/10 23:49
7F→: 上來說,行為犯或結果犯應該跟主觀故意無關。09/10 23:49
8F推: 行為犯以行為本身即完成犯罪,如誣告。一般犯罪多是結果犯09/10 23:56
9F→: 或危險犯,以有法益侵害結果或危險產生為要件。但抽象危險09/10 23:56
10F→: 犯,在完成行為即被推定有危險。具體危險犯則是完成行為且09/10 23:56
11F→: 有產生危險才構成。09/10 23:56
12F推: 私行拘禁罪是典型的狀態犯,拘束人身自由即侵害法益,完成09/11 00:00
13F→: 犯罪而既遂,但法益侵害狀態會持續,持續侵害人身自由,所09/11 00:00
14F→: 以是狀態犯。09/11 00:00
16F推: 感謝樓上大大,我原先把狀態犯當成繼續犯了...09/13 10:58
19F→: 感謝各位道長的意見,目前還是尊重父母的決定。其實我個人07/14 21:16
20F→: 沒有對法院有刻板印象,事實上家裏也有法院任職的親人,只07/14 21:16
21F→: 是該法官的指揮權限似乎太偏頗,我婉轉的說,不代表法官沒07/14 21:16
22F→: 有橫貫訴訟都在逼認諾,希望有些大大不要誤會,至於解釋法07/14 21:16
23F→: 律保留原則部分,我承認我在嘲諷,然後我覺得程序從新,應07/14 21:16
24F→: 該沒有適用舊法的問題。再次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說實話我07/14 21:17
25F→: 很期待這次修法的,有後續在跟大家分享,感謝~07/14 21:17
26F推: 法袍可以不用穿西裝耶!不過我也想要徽章!06/19 22:00
22F推: 其實這跟審查密度有關,大法官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寬嚴程度有04/12 14:06
23F→: 所不同。在這個案件上,我覺得大法官採中度審查標準。男女04/12 14:06
24F→: 有生理構造及社會角度的不同,有這個理由,可以認為是合理04/12 14:06
25F→: 依據,所以大法官認可了。至於是什麼樣的不同,是否因此導04/12 14:06
26F→: 致只有男性要服義務役,則是立法者決定。關鍵是立法者決定04/12 14:06
27F→: ,如果什麼都大法官說了算,不就另類獨裁了?04/12 14:06